清中央政府处理曹州教案之得失
已有研究大多对清中央政府的处理持否定态度。例如《巨野教案中的山东巡抚李秉衡》认为:“李秉衡一己之抗敌御侮热情,终难改清政府卖国投降之劣举。”《巨野教案与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认为:“面对德国提出的六款无理要求,清政府‘全行照允办理’。”但是,笔者认为中央的处理绝非一无是处,它为减少损失做了很多努力,应该予以肯定。诚然,中央在谈判中也出现了不少失误,但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扣上“卖国”的帽子。
清中央主要是总理衙门(以下简称总署)办理对德谈判交涉,在谈判中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
首先,对时局有明确的认识。总署在知道曹州教案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便电告东抚李秉衡“著速派司道大员驰往该处,根究起衅情形,务将凶盗拿获惩办。……现在德方图借海口,此等事适足为藉口之资,恐生他衅。”[1]事实证明,总署的判断完全正确。总署对自身实力更是有清醒认识。甲午战争以后,北洋海军全军覆没,国力元气大伤,没有与列强军事对抗的能力。朝廷指出“山东的士兵尽管很勇敢,但最近在同日本人的战斗中还是一败再败”[2]。在对德国和自身情况都比较了解的情况下,总署采取了坚守和局的务实方针。
其次,屡次指示山东当局从大局出发,坚守和局,妥善处理教案,而不能一味强硬。鉴于此案的复杂性和李秉衡对德的强硬态度,直隶总督王文韶指出“此案颇难收拾。李秉衡素不喜谈洋务,深恐办理未能妥协,应否饬张汝梅速赴新任”[3]。为避免节外生枝,中央将东抚职务代之以张汝梅。总署对他寄予希望:“即希贵抚电曹州镇府,毋滋事端,约束兵民,毋以虚生贾祸…勿再固执成见,以致国家受害。”[4]在山东地方屡屡办理处置不力后,中央对其屡次严加申斥。例如,1897年12月31日的上谕指出:“曹俗虽称强悍,该抚(指张汝梅)竟无术绥缉,任其生事,贻害于国也!”[5]
第三,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英国总税务司赫德的帮助。赫德长期任职于中国海关,对中国情况和国际形势有着比较清楚的了解。他虽为英国人,但服务于清政府,是清廷重要客卿。特别是教案发生后,赫德也害怕德国在远东势力的膨胀,威胁到英国的利益,因此在态度上倾向清政府。谈判过程中,总署多次与赫德会谈,赫德也给了总署一些参考建议。特别是他指出的“无论是德廷还是海大臣主意,如海大臣到署,务必请他先行退兵为第一要义”[6]这一点,深得总署认可,在和海靖谈判的过程中屡次要求。虽然最后迫于武力,没能使德国退兵,其他的建议也由于可行性不强而未能实施,但在整个国际形势不利于清廷的情况下,赫德可以说是仅有的帮助清政府的外国人。
第四,曾寄希望于俄国调停,在发现俄国野心之后,一定程度上抵制了俄国的侵略请求。教案发生后,清政府曾经寄希望于俄国出面调停。例如李鸿章就是著名的亲俄派,主张通过俄国解决问题。吕海寰也在出使途中给北洋大臣发电,认为“德、俄最亲密,德距胶澳,亦俄所忌。或请俄先为调停,亦急则治标之法。”[7]吕海寰的判断有道理,德国势力在中国的崛起也是俄国所不愿看到的,可能会采取一定措施遏制德国。而从《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中可以看出,德国对俄国相当忌惮,甚至没有太多着眼对清廷的交涉,而是主要考虑如何做才不会引起俄国的过度反应。从这个角度说,寄望俄国是正确的选择。但是俄国野心更大,其目的根本就不在于帮助中国,而是在于通过介入此事扩大在华利益。总署和俄使巴布罗福进行多次会谈,俄国的野心在《总署官员与俄使巴布罗福就曹州教案及德占胶澳事问答节略》中得到了最鲜明的体现。俄使说:“本国亦愿帮助中国,但须知道详细情形”“本国屡次劝中国北省请俄国教习,贵国总是不肯”“并非不愿帮助,惟须许定俄兵船在何口岸停泊方易为力”“吉林及京都东北各铁路建造时,用俄人及俄款,并松花江行船二事,中国必先允准照办,才好说帮助的”……[8]其目的就是希望趁此机会攫取到更多在中国东北的利益。好在总署认清了这一点,对俄国保持警惕。当然,由于国家实力,清廷不可能公开声明拒绝俄国,所以采取的是消极办法,即对俄使提出的条件消极应对,既不答应,但也说只要俄国能让德国退兵,所说的各条并非不能商谈。
第五,在最关键的和德国谈判解决教案的过程中,能够依据德国六款要求的不同情况,予以完全答应、部分答应和拒绝,表现出务实的态度。德国提出的六款要求是:
第一款:山东巡抚李秉衡应革职永不叙用。
第二款:安主教在济宁盖教堂业已开工,中国应许赔银盖造,并赐立匾额,须有保护教堂教士之意。所赔之银,应交德国驻京大臣转交收领。
第三款:在山东德国教士被杀之案,所有盗犯,自应拿获惩办。如有绅士官员等在此案内,应格外加重办理。教士所受之亏,应全行赔偿。所赔之银,亦交德国驻京大臣转交。
第四款:中国应许特保,嗣后永无此等事件。
第五款:在山东省如有制造铁路之事,中国先准德国商人承办。如有铁路就近开矿之事,亦应先准德国商人承办。
第六款:德国国家办结此案所费之银,中国国家赔偿[9]。
这一点,王守中认为“对于德国的无理要求,清政府虽然有某些争执,但基本上都一一应许了。”但是,这种看法不完全符合事实,无视清政府为减少损失做的努力。教案的发生,清政府应该做一定的赔偿,所以二、三条完全答应;关于李秉衡,总署认为他毕竟是朝廷命官,且在山东治河政绩突出,因此坚决不同意永不叙用,但同意将来不允再任大官;第五款同意“胶澳至济南铁路一段,俟此段造成后,再商造后段,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均由德商、华商集股领办,声明不占山东领土,并另立合同,无庸比照他国章程,以为中国自商之证。”[10],第一、五款均是部分答应;保证以后永无此等事件是强人所难,因此废除第四款,代之以谕令地方官照约尽力保护教士和教堂;对德国办理教案费用均由中国赔偿一事,总署认为不妥,无理取闹,决定对第六款另案商办。应该承认,这是基于国家实力悬殊所能达到的务实选择,是在艰难的条件下经过辛苦谈判达到的成绩。《清史稿》载:“总署屡与折冲,始将第一款‘永不叙用’四字删去;二、三两款全允;四、六两款全削除;五款许以胶州湾至济南府一段铁道由德国铸造。”[11]如此,怎么能认为是“基本都一一应许了”呢?
另外,主要负责谈判的翁同龢惨淡经营,心力交瘁。当德国提出六款要求的时候,翁同龢害怕其反复不定,还专门用铅笔在每条下面做了批注,并与翻译核实之后才放心。他在日记里记载:“余虑其反复,假其铅笔画数语于每条之下,令翻译福壈格读于海听,一诺无辞。”[12]而面对谈判的不顺,受尽屈辱,自觉愧对国家。在那样艰难的环境下,翁的境遇也是值得同情的。
清政府一直想把曹州教案和胶澳问题分开处理,因此也就有了交涉的两个阶段。很多研究也持这样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虽然这确实是两个阶段,两个问题也是分开处理的,但并没有太过强调的必要。这是因为,胶澳问题只是曹州教案的副产品,德国既已蓄谋已久,强取胶州湾是迟早的事;而且,在第一个阶段,清政府还进行了多次抗争,力图挽回部分主权,有值得称道之处。而在第二阶段,面对德国的武力压迫和又发生反洋教事件的借口,已经没有多少回旋余地,除了消极拖延没有什么别的办法了。
清政府做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但也犯了如下错误:
首先,李鸿章故意将曹州教案六款泄露给各国公使是一个错误。本来,教案六款属于清政府和德国的秘密谈判,无涉外国。但这样一来,各国都知道了此事,使事件复杂化。海靖就对此十分不满,专门向总署发布照会。翁氏也对此颇有意见。总署在上奏时说:“臣等握定中德自商,不愿他国调停。固知他国无实力相助,貌为居间,潜与要结,受害愈重。万一各国互争,竟以中国为战地,尤难收署。只可速结此案,徐图自强”[13]。林文仁认为:“消息走漏,对中国之危殆……走向了瓜分的可能”[14]。
其次,李鸿章在慈禧太后授意下绕过总署私自与俄国谈判是有问题的。针对这个问题,以往研究多对李鸿章的做法持否定态度。例如林文仁把李的做法认为是不同派系在外交决策上的争斗,他说:“李鸿章之悖妄,终究成了为俄作嫁的工具。”[15]孔祥吉认为李鸿章还收受了俄国的贿赂。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俄国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密电俄国财政大臣:“今天我付给李鸿章五十五万两,李鸿章甚为满意,嘱我对你深致谢意。”孔祥吉因此指出,“李鸿章利用胶州湾危机发了一笔横财,这是我们研究李鸿章在胶州湾危机中,编造谎言,欺骗同僚,感欣慰俄国人充当说客时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16]。
林氏和孔氏都认为李的做法是清廷不同派系在外交决策上的争斗,这无疑是很精辟的。但是认为李主动“为俄作嫁”,恐怕也过于简单。李鸿章亲俄不假,但亲俄不代表错误。前面已经指出,清廷曾寻求俄国调停是有道理的。至于李是否受贿,至今尚有争议。即使李受了贿,也必须清楚受贿和卖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李鸿章兴办洋务,为国家的进步殚精竭虑,很难想象他会主动卖国。李的亲俄可以理解为部分为巩固其在华北的利益,可以理解为外交判断的失误,但说其主动卖国尚欠妥当。李真正的问题在于绕过总署私下与俄国谈判,导致主要负责谈判的总署非常被动。翁同龢对其做法非常不满,在日记中写道:“李相又派萨荫图赴旅顺当俄翻译,不谋于众,独断专行,奈何。”[17]翁氏等和德国苦苦谈判,但李鸿章私底下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这种不统一导致了谈判陷于复杂,也一定程度上为俄国攫取旅顺口做了铺垫。
最后,条约签订后,清政府还有一个失误:
“其后,我国派道员李希杰、彭虞孙充划界委员,与德国所派之胶抚罗绅达少佐、代莫林及法勒根汉三员,于旬日之间将两项界址忽忽划定,更属惟命是听,草草了事,以致塔埠头地方的人亦谓系在潮平之内。实则塔埠头地方当日既有镇市,乃无于潮平线内建屋设肆之理。我国委员事前不作准备,当时又不加考察,是皆外交失败之前车也。”[18]
清政府派去的官员没有经过认真考察准备,对德国惟命是从,不敢提出抗争意见,是应该谴责的。
综上所述,总署官员在谈判中费尽心力,力图挽回损失,是值得肯定的。由于高层不同派系的斗争等因素,清政府也出现了一些错误。但须具体分析,切不可盖上“卖国”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