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诚信相交

三、诚信相交

李鸿章从小受到传统儒家“诚、信、笃、敬”思想的教育和熏陶,“忠、信、笃、敬”四字是偶家学说的重要内容。孔子曾说“言忠信,行笃义,虽蛮貊之邦行矣。”对于如何办外交,一代理学大师曾国藩曾有过一番探究。他认为,“夷务本难措置,然根本不外孔子忠、信、笃、敬四字。”“忠者,无欺诈之心;信者,无欺诈之言;笃者,质厚,敬者,谦慎,此二句者,无论彼之或顺或亡,我当常常守此勿失。”[21]李鸿章谨守师命他先入翰林,后在太平天国运动燃烧大半个中国而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时又奉命回乡办团练,从而踏上了兵戎之路,直至封疆大吏,然而“诚信”在他的外交思想策略中根深蒂固,这一点他确是继承了曾国藩的衣钵。早在借洋兵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之际他就向曾国藩说过:“与洋人交际,以吾师忠信笃敬四字为把握”[22]

李鸿章正是“遵师训”,并结合同洋人交涉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外交的总方针:“委曲周旋,但求外交和好,内要自强,惟有谨守约章”。其强调“谨守约章”,然究其理由,可陈列如下:

其一,他认为,“西国公法,以两国订立条约为重”[23];“两国相交,全靠条约,条约如何可以改变”[24]。他认识到,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国际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一经缔约就必须严格遵守,承担条约规定之义务。加之,他认为对列强必须“忠信笃敬”,以“诚”相待,就更不能不信守条约了。换言之,尊重不平等条约,也是对列强“忠信笃敬”的主要表现。

其二,李鸿章认为,“各国条约已定,断难更改”[25],也与他对敌我力量对比的估量有直接关系。正如他经常所说,在敌强我弱、列强纷至沓来、江海门户洞开的情势下,与“论势不论理”的侵略者相交共处,能保持现状,维持和局,已属不易,要求更改不平等条约,对他来说,简直是不敢想象的,所以他只能诚信守约。

其三,诚信守约也有另一层用意,即奕讠斤所说的,不使列强“稍有侵略”,可以制止列强任意胡为和扩大侵略权益。按李鸿章的话说,“我惟一意坚持条约,彼当无隙可乘”[26];认为“在我不应背和约,决无开衅之端”[27]

凭心而论,清政府在无力改变现状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谨守约章,以保持和局和现状,一般地说是理智和务实的,因为从法理上说,条约对缔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如果能用条约作武器同列强的侵略和挑衅作斗争,也未尝不是外交的正当策略,值得称道。

与“诚信外交”相对应的是“循理外交”,最早提出“循理外交”的是郭嵩焘。在他看来,“天下事,一理而言,理得而揆之以情,度之以势,乃可以平天下而无阻。”“西洋要求事件,轻重大小,变幻百端,一据理为之,无不可了。”[28]换言之,处理外交事务,关键在于“理”和“势”,既然历史的本质在变,那么人们就应使自己适应形势的需要。冯桂芬也是“循理外交”的倡导者之一,他分析道,“夷人动辄称理,吾即从其人之法,还其人之身。理可从,从之;理不可从,以理折之。”[29]郭、冯曾为李鸿章的得力幕僚,他们的思想对李鸿章产生过较大的影响。正如郭嵩焘曾自傲地写到:“少荃中丞以夷务为忧,求助鄙人。”[30]李鸿章本人在中外交涉事务中亦非常注重运用“势”,“理”,“情”三字,他指出,“势不足以绌之,理尚可以折之,理不足以折之,情尚可以喻之。”以理服之,据理不让,动之以情,辅之以理,就能妥善解决中外纠纷。这一点在他与伊藤博文签定《中日马关条约》前运用得尤为明显。随着与洋人接触的增多,李鸿章逐渐摸索出一条经验,对付洋人,莫过于对症下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然他们口口声声强调万国公法和条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且所言所行,皆“引万国公法”,我亦应严格遵守万国公法和条约行事,提倡循理外交。1867年清政府预筹修约,李鸿章奏请按照万国公法来指导修约事宜和对外交涉。他建议,在修约时,“总理衙门与该使,翻译者随时而商,久亦熟悉其人之机变,而得乎刚柔操纵之宜。如果遇有外人之索要。“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皆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既然主权国家“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若使内地百姓不能自养,中国财赋之地不能自理,岂惟非与国和好议,抑实背万国公法之例?”[31]在李鸿章看来,中西条约体系固然有许多不平等之处,特别是使洋人在华携取的某些特权合法化和制度化,损害着中国的主权和尊严。但在另一方面,他们也同样约束着西人不能随心所欲地提出额外的索要,何况条约又是缔约国全权大臣“彼此相信”,通过协商而“议成”的。因此,两国定约后,“最要守信,不能旋允旋改。”轻率违约,擅启衅端,只会招致列强的进一步索要。在与各国的交往中,李鸿章的确十分注意维护条约的严肃性。19世纪70年代初,他针对日本政府在订立《中日修好条规》,“定约之后未换之先,另派大臣改议”的失信之举,即予以严正的批驳:“原约内一再声明,‘彼此守信,用昭凭信,一体信守无渝’等字样,夫交邻所重者,信耳。失信者为万国公法所最忌,尔国不应蹈此不韪,贻笑西人。”[32]并以“中国与各国交际通例,复照日本外务卿,驳其改约之请。”[33]那时日本明治维新之初,刚踏上帝国主义外侵之路,底气不足,所以在李鸿章的趾高气昂下,也不得不“谨守和约”,撤回改约之议。

但是,李鸿章在“诚信相交”的过程中,其“诚信守约”的态度和认识的主导面却是消极和片面的,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首先,之所以说“诚信守约”是消极的,主要是他服从于“和戎”方针,是为了同列强保持“和好”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因此,他满足于苟安,却完全缺乏在将来改变现状,挣脱不平等条约柳锁的信心。这时他虽然不断地呼喊“自强”,但又劝告清政府,即使将来“器精防固”,也只能在敌人万分无理相加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一应之耳”。至于何时能采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行动,以什么样的方式废除之,则是不得而知。更为严重的是他信守条约,自我约束,而列强却不遵守条约,不断要求扩大侵略权益,而李又往往为着和局,不是使列强不能“稍有超越”,而是步步退让,丧失更多国家主权。这种恶性循环在晚清几乎是无休无止的重复。这与日本维新时期的政治家推行的对外政策,有着鲜明的差别。日本明治政府对以前列强通签的不平等条约,且暂时采取了承认和信守的态度,但他们发奋图强,并以决心摆脱不平等的羁绊相号召,不断向列强提出修约交涉,在不长的时间里就有了长足进步,并通过外交上的不断努力,消除了不平等条约这个耻辱的历史痕迹,挤进了世界强国之林。从这个问题上清楚地反映出两国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当政阶级集团所具有的不同的政治风格。新兴的日本资产阶级政治家充满自信,充满朝气和活力,虽筚路蓝缕仍奋进不止。而没落的清朝封建统治集团则只求苟安于现状,虽有像李鸿章这样的洋务派主要代表人物,但也背着没落意识的沉重历史包袱。对于他们,似乎是走着一条无尽的隧道,难以指望能见到出口的光亮。

其次,李鸿章对不平等条约内容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也是他要求“诚信守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他认为有些条约特权是利害参半(如通商口岸),有的是不得不如此(如领事裁判权),对其他许多特权对中国社会消极影响的深度、广度的认识也不充分。在他看来,危害清朝统治集团利益的主要是三点:一是税率。海关税率过低,又无权加以调整,直接影响清政府的收入,也不利于洋务民用企业销售。一为教会的特权。因为它导致了基督教传教土的横行,以致教案不断发生,酿成外交交涉,使清政府穷于应付,不得安宁。三为割地、赔款还可以接受,不致于有损国体,但割地有失清王朝的脸面,他不想当一个割地的千古罪人。

此外,李鸿章对不平等条约认识上的局限和片面,还在于他将不平等条约的不可更改性绝对化了。其实,世界上没有凝固不变的国际条约,任何条约都有一定的空间、时间范围,随着形势的变化,都要进行修改、废除或以新的条约取代。鸦片战争后,列强就不止一次地要求清政府修约或订新约,李鸿章不至于视而不见。他要求清政府守约不改,其潜在意识是对列强的畏惧,而这种畏惧的心态正好迎合了帝国主义强权政治的需要。

由于上述原因,李鸿章在外交活动中十分害怕承担违约、毁约的罪名,有时还以恪守条约为由,反对清政府的反侵略的军事和外交活动。这在法国侵越的问题上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国于1883年8月出兵越南,以武力迫使阮氏王朝与之签订顺化条约,将越南变为其附属国殖民地,并进攻北圻,企图打开中国西南大门。越南早就根据与中国的宗藩关系请求清政府出兵。清政府不承认顺化条约,接受越南政府邀请,派兵援越保边,本来是正义的。李鸿章极力反对清政府进行援越抗法的理由是,“西国公法,以两国订立条约为重”,法越间不平等条约“虽由逼协而成”,然而“其君既肯见行,各国无议其非者,岂中国所能代为改毁”[34]。更有甚者,他还颠倒是非,认为法国按条约打通红河,是“保护红江通商”,越南支持黑旗军抗击却是“显违原约”,这才迫使法国出兵,“其咎固在越不在法也”[35]。在这里,他完全抹煞了侵略与反侵略、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他在不平等条约问题上的是非和逻辑同帝国主义完全同出一辙。

总之,李鸿章的“诚信守约”在个别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拆毁外国人在吴淞私修的小铁路,阻止外国公司在我国陆地架设通讯线路。但从总体上看,是不切实际的。西方列强以征服者自居,蔑视中国政府和法度,为所欲为,不会规规矩矩地接受条约的约束。因为,在他们看来,不平等条约只是他们手中制约中国的工具。当列强仍感到不满足时,更会制造借口,迫使清政府签订新的不平等条约。早期维新思想家王韬就曾感慨地说:“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呜呼!处今之世,两言足以蔽之,一日利,一日强。”[36]对公法中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虚假性颇有明见。李鸿章虽不时强调公法、条约的庄重性,但对国际关系中司空见惯的弱肉强食、践踏外交准则的现象并非不知不晓。他常强调的对公法、条约应谨守不违,是强权压力下的妥协退让之计,是以堂皇的语言掩饰其内心虚弱的自欺欺人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