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在骂詈罪的判定上对前代的继承
清初曾三次修律,至乾隆五年,始修成《大清律例》,为清朝历代统治者所沿袭。其修律之时,始终坚持“详译明律,参以国制”[7]作为立法的基础。既要吸收汉族法律的特色,也要包含满族旧传统。考之《大清律例》,清代对骂詈罪的判罚律文恰是《大明律》翻版,只是其中加进了明代中后期方通行的《问刑条例》,更从侧面反映出清初统治者很重视对骂詈罪的定罪量刑。事实上,满清早在入主中原之前,就已经有了对骂詈罪的判罚规定,而且不可谓不严厉。《盛京刑部原档》中恰有这样的案例:
“正白旗佟延因未穿朝服,都察院张存仁、祖可法将其执送法司。又佟延在大政殿骂:‘你瞎娘的屄。’法司审实,佟延论死准赎,罚银一百五十两。”[8]
“未穿朝服”固然可作为定罪一途,关键是佟延在大政殿的骂詈,似乎是两罪并罚论死,最后却可用银来赎死。但是,满清向来很重视对骂詈罪的判罚却是毫无疑问的。生活在乾隆朝之前的蒲松龄在其《聊斋志异》中也有一个案例:
太学李生的妻子在她未嫁时,有位半仙说他将来必受官刑,其父听了很生气:“真是胡说八道!”她嫁给李生后,非常凶悍,经常捶骂李生。李生不堪其虐,于是告官。审问官刚一审,便感叹道:“真悍妇!”杖责三十,臀肉尽脱[9]。
且不问此案中对妻骂夫的量刑是否宽猛允当[10],清初各级统治者很重视对骂詈罪的判罚却是明白易晓的。
我们乐此不疲地考察骂詈罪在历史上的形态的目的,归结起来就是想跟《大清律例》中有关骂詈罪的定罪量刑作一对比,以期看出它对前代的律文有何继承?今以《大清律例》中的“骂詈”八条作一说明:
1.骂人——这里只言常人骂詈。骂人或相骂,骂者各“笞一十”。唐代无常人骂詈专条,明清时始有。
2.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汉已有例,骂者仅罢爵;唐律完备,骂者或“徒一年半”,或“杖九十”;考之元律,违者仅“杖六十七”;明清时又从严,违者“杖一百”“杖七十”“杖六十”不等,视骂者与被骂者的地位而定,但“较唐律为轻”[11]。
3.佐职统属骂长官——“唐律无文”[12];元律仅“笞四十七”;明清律改详,从“笞三十”到“杖八十”不等,视骂与被骂者官阶而定。
4.奴婢骂家长——唐律始见;元律沿用,量刑较唐为重;明清时亦重于唐,律文更繁,且加入雇工人骂詈之律。
5.骂尊长——唐律与明清律中量刑相同,但由于明清律中引入五服制度,“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重”,增加了骂功、缌尊长律文。
6.骂祖父母、父母——明清律中,无论夫与妻妾,骂者“并绞”;唐律中,妻妾止“徒三年”。
7.妻妾骂夫期亲尊长——明清律与唐律比,对妻妾骂者,加重处罚,与夫骂罪同。
8.妻妾骂故夫父母——明清律与唐律比,妻妾骂者加重处罚,与骂舅姑罪同。
通过对骂詈罪量刑尺度的纵向对比,笔者发现,首先,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涉及骂詈罪的律文普遍趋繁。不仅对社会各个等级都能找到适用的律文,更由于五服制度的引入,使对家族各成员骂詈罪的量刑更加细致;其次,量刑更为严厉。除个别律文与唐律保持一致外,多数都趋于严厉。例如:妻妾骂詈夫族尊长,均与夫骂罪同。
以上仅是单纯对骂詈罪从律文演变的角度所做的综论,具体到它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运作的呢?通过对清代成案汇编中发生于乾嘉道年间的有关案例的解读,笔者发现,《大清律例》中的律文在司法实践中多受掣肘,并且多数情况下,骂詈也非唯一的案由,依律定罪量刑遂不合时宜。在没有固定的律文可依时,对骂詈罪的定罪量刑有无尺度呢?是哪些因素导致定罪量刑尺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游移呢?我们只能诉诸于对成案汇编中案例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