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处理之分析

二、地方政府处理之分析

以往研究大多对东抚李秉衡持肯定态度。《巨野教案中的山东巡抚李秉衡》认为其“力主爱国,忠直御侮”,《李秉衡研究》也认为其“素来爱国,但过于盲目反教”。但笔者认为,李秉衡应该承担至少三个方面的责任。

首先,教案发生后瞒报。中央最早知道消息不是从他的电报中,而是六天以后从德国和驻德公使许景澄方面。一方面,这表示出他没能意识到曹州教案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中央决策的时机。连光绪皇帝也说:“前山东巡抚李秉衡,于巨野一案,事前未能防范,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电查,始行奏报,实属咎有应得。”[19]

其次,屡屡对总署的指示不予遵守,总想与德国打仗。中央屡次指示其须妥善处理教案,保持和平大局,不能对德国一味强硬。但是他出于自己的考虑,没有认真执行中央的命令。11月18日一份长电报详细论述了他对时局的理解:

“其患一,中外交涉全凭条约,彼无端据我要害,逐我防军,揆其情势,即盗案办结后胶澳必不肯退。此地为各国所垂涎,若竟以畀德,他国群起纷争,条约无凭,恐各海口皆非我有,大局何堪设想?其患二,朝廷驭将全凭赏罚,我军驻守之地守将节节退避,令敌人如入无人之地,不加之罪,恐各处将领皆以不战为顾全大局,设有战事,谁肯出死力?其患三,在朝廷本以不战为杜后患,衡以为战之胜负虽不可知,而患只在一国;不战则各国皆思攘臂,患更不可胜言……可否仍遵前旨,豫为招勇数营,查曹州府民风皆强悍敢战,多充军队,而曹镇万本华廉勇又能得军心。”[20]

李秉衡的爱国之心毋庸置疑,其分析也有一定道理,但其强硬态度对解决教案没有帮助。幻想依靠曹州地区剽悍的民众组成的军队与德国开战,则是根本不现实的。中央早已对时局作出正确判断,认为武力不可能解决问题。李秉衡的不执行命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是没有顾全大局的表现。

第三,在接到中央须妥善办理的指令后,迅速执行,抓获“惠二哑巴”等九人,并认定教案系偶然起意行窃,绝非蓄谋。但是,这种结论站不住脚,德国人根本不信。历史研究日后也证实,抓获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其实根本是无辜平民,真正凶手逍遥法外。这当然是出于政治考量的,因为这样的结论能最大限度撇清政府的责任,在谈判中更为有利。因此,其做法得到中央的默许。但是,这种草率的处理方式也带来不良后果。一方面,这是草菅人命,随意抓取民众抵罪破坏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以致现在已经无法确切知晓曹州教案的原因和证据。更为重要的是,正如周锡瑞分析的那样:“以毓贤为代表的政府立场的主要弱点,是它宣称一群盗匪为真正元凶。”[21]这就导致了清政府在谈判中的被动,并没有像清政府预想的那样对其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认为李秉衡还应为没能事先防范承担责任。但是,这实在是强人所难。山东地区民教矛盾十分尖锐,教案层出不穷,且曹州地区民风剽悍,盗匪众多,如何防范?周锡瑞通过对其与川督刘秉璋的对比,认定李秉衡对事件不负直接责任。

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妥善处理教案,同时也是为了更好保护李秉衡,中央将其撤离山东,代之以张汝梅。但是张汝梅的表现和前人有相似之处,也引起中央不满。在谈判缔结的关键阶段,光绪皇帝十分生气:“接奉此旨后,若再延不奉行,饰词回护,致令外人借口,定将该抚严惩不贷!”[22]至于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李、张都是传统型官员,不太擅长和外国人打交道,不懂洋务;二是作为地方长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同中央不一致。中央根据双方形势,很自然作出力保和局的正确选择,这是符合大局的。但作为地方长官,不但要考虑中央的命令,还要直接面对蛮横无理的德国士兵和传教士,以及难以驾驭的民众。他们深知,如果对外国人过于软弱,很容易激起民变。而到那时,形势可能无可挽回。在这两个原因促成下,导致了山东当局出现迁延执行中央命令的局面。

因此,我们也应该了解山东地方的难处。他们处于中央、德国和民众三方的压力之下,没有什么主动权。德国强行登陆胶州湾,强令清军退却,十分蛮横。作为忠直爱国的官员,李秉衡等的义愤是可以理解的。这里还有一个山东当局在中德双方压力下不得施展的例子,那就是胶州守将章高元。他在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的电报说:“欲战,恐开兵端;欲退,恐添职守。再三思维,惟有暂将队伍拔出青岛附近。……以免彼此军队见面滋生事端,转贻德人口实。”[23]他忠实地执行中央要求和局的方针,小心翼翼,力避冲突。德军气势汹汹,一再侮辱,要求章高元退兵。章屡次同德军展开交涉,争论十分激烈,以致德军将其拘留。这种僵持状态太过折磨人,他说:“元被逼至此,死何所惧。惟念两国并未开仗失和,伊何得如此无礼?彼曲我直,可否与伊驻京领事官据理力争?”[24]但是中央包括直督、东抚都提供不了任何实质性帮助,只能令其“顾全大局”。当德军要求收缴章部队军械时,他束手无策,只能请求总署速速谈判达成:“目下粮饷子药均无进路,如总署从速定议,暂可无虞;倘迁延日久,后祸不堪设想。”[25]最后,清廷迫于压力,只好令章部调扎烟台。

曹州教案是国家和民族的巨大悲剧。主持谈判的总署始终对时局和双方实力有着清醒认识,并据此做出了正确的外交选择。但外交是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在中德双方实力明显不对等、国际形势也不利于中国的情形下,签订不平等条约实属必然。纵然翁同龢等官员费尽唇舌,也还是要丧失许多权益。翁在日记中无奈地说:“此非口舌所能了也。”[26]遗憾的是,在国家和民族的危急关头,清廷不能团结一致,不仅中央内部存在斗争,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存在矛盾,导致国家权益的进一步丧失。这是应该吸取的历史教训。

【注释】

[1]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著山东巡抚李秉衡速派司道大员驰往曹州查办杀毙洋人案事电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中华书局,1998年,第二册,第671页。

[2]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上谕,《清实录》卷四一一,第17页,转引自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6页。

[3]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王文韶奏电,廉立之、王守中《义和团资料丛编·山东教案史料》,齐鲁书社,1980年,第185页。

[4]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总署致山东巡抚张汝梅电,《山东教案史料》,第189页。

[5]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谕,《山东教案史料》,第190页。

[6]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总税务司赫德就德侵胶澳及曹州教案事来总署问答节略,《清末教案》,第二册,第676页。

[7]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北洋王大臣电,《近代史资料》,总第60号,第52页。

[8]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总署官员与俄使巴布罗福就曹州教案及德占胶澳事问答节略,《清末教案》,第699—702页。

[9]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恭亲王奕等奏为恭呈德使有关曹州教案照会等件摺·附件二德使海靖照会内所开惩官赔银等所讨六条,《清末教案》,第二册,第682页。

[10]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总署奏折,《山东教案史料》,第193页。

[11]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第16册,第4605页。

[12]赵中孚《翁同龢日记排印本附索引》,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第5册,第2132页。

[13]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总署奏折,《山东教案史料》,第194页。

[14]林文仁《派系分合与晚清政治——以“帝后党争”为中心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68页。

[15]林文仁《派系分合与晚清政治——以“帝后党争”为中心的探讨》,第380页。

[16]孔祥吉《晚清史探微》,第59—60页。

[17]赵中孚《翁同龢日记排印本附索引》,第5册,第2136页。

[18]民国赵琪修、袁荣等撰《胶澳志》,民国十七年铅印本影印,成文出版社印行,第28页。

[19]光绪二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谕,《山东教案史料》,第194页。

[20]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鲁抚李秉衡致总署报敌情益肆后患不堪设想电,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文海出版社,卷一二七,第2207页。

[21]周锡瑞《义和团运动的起源》,第140页。

[22]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谕,《山东教案史料》,第190页。

[23]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干刻,柳培荣辑《胶澳租借始末电存》,文海出版社,第2—3页。

[24]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申刻,《胶澳租借始末电存》,第20页。

[25]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六日戌刻,《胶澳租借始末电存》,第40页。

[26]赵中孚《翁同龢日记排印本附索引》,第5册,第2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