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骂詈的程度来划分
1.纯粹骂詈而获罪
如上所述,在成案汇编中纯粹因骂詈而起的犯罪,如骂詈官员的犯罪和骂詈祖父母、父母的犯罪,其中骂詈祖父母、父母的犯罪,虽单纯的骂詈行为即可处绞刑,然而这种案例却罕见于成案汇编中。我想可作如下解释:中国古代法律鼓励“亲亲相隐”,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行为[28];另外,从亲情上讲,如果家庭内部有人犯罪,不到子孙恶逆不化的程度,家族尊长也不愿将子孙交官,身陷绞刑。
但针对官府的骂詈,其罪行却不好逃脱,而且定罪量刑唯恐不重,这在上文已有举例。此外,在纯粹由骂詈而起的犯罪中,还发现一类并非口头骂詈而获罪的案例,例如:
嘉庆二十二年,山西武耀元因书写匿名帖骂詈李升闻,被认定是“挟仇侮辱”,将武耀元照奸赃污人名节罪从军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29]。
道光六年,山东张泰然自书匿名帖讥詈赵赐宾,帖中称“赐宾赵姓不是人,亲生汝全泼撒”等句,“止系泛常骂詈之语”,最后,该省仍将张泰然“照凶恶棍徒办理”[30]。可能抚官考虑到书写匿名帖骂詈更具社会影响力,为了摆出崇尚法制的姿态,不得不重判。
常人因纯粹骂詈而获罪的案例很少在成案汇编中出现,可能有诸多原因,其中一种解释是常人之间的骂詈,或大事化小了,或小事化大了。大事化小便是借助于民间的自行调处因为“一个家庭,一个村落,以产生诉讼为过失、为耻辱、为无序”,“在百姓方面,也是以争讼为耻辱、以讼途为畏途、以互讼为宿仇。”[31]所以民间因纯粹骂詈而引起的争端一般不会直达官府。此外,从官府这方面说,也不会将这些“殊觉无谓”的事在公堂上争个家长里短。所以《大清律例》中的“骂人”专条从未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形同具文。小事化大,便是由骂詈而衍化成其他犯罪,像这样的案例在成案汇编有很多。
2.骂詈使人致死而获罪
在成案汇编中多见这种案例:妇女直接或间接地听到骂詈之语,气忿轻生,骂詈者多被依它例定罪,量刑时多拟满流(杖一百、流三千里)。例如:
嘉庆二十年,山东的杨拾来和夏石包戏谑,说“孙张氏貌美,夏耀秸好与睡宿”,孙张氏听闻,气忿自缢身死。最后将杨拾来依妇女听闻羞忿自尽满流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32]。
又如,直隶的尹五与李二口角,尹五以“李二之妻曾在家养汉”之言骂詈。李二将回詈之言转述给其妻徐氏,徐氏气忿,投缳殒命。尹五虽“非有心秽辱徐氏”,但仍被拟满流例,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33]。
如果说前面的两宗案例都是由案犯骂詈而使人致死,那么,下面这宗由骂詈而起的命案,却坐罪骂詈者,的确令人费解:
嘉庆十五年,陕西的王孟科欲拉柳学义家的牛,柳学义阻拦,王孟科即以柳“不像有牛之人,除非伊妻养汉挣来”之言骂詈。柳学义遂怀疑其妻有奸,后将妻李氏勒死。陕西巡抚将柳学义问绞侯,但仍以为李氏之死“实由王孟科秽詈所致”,将王孟科杖一百,徒三年[34]。
以上三案都是由骂詈而起,同样都坐罪骂詈者。但又有很大不同:案一是受害人直接听闻所致,案二是间接耳闻秽詈所起,案三则与骂詈较为疏远。可见,因骂詈而起的命案,骂詈者无论如何也是难逃干系的,对他们的骂詈无端施行了“加重主义”。在对一宗案件审判时,山西巡抚对是否“加重”,思忖再三:
山西柴长发以“曾与温起江家妇女睡觉”之言骂詈温起江,温妻李氏闻知差忿,先将孙女淹毙,继与女儿、儿媳投井身死。该抚审判时,说柴长发“挟嫌捏奸诬蔑”,“拟以绞决诚不为过”,但又想“加罪固无一定之权衡,而生死乃为罪名关键”,况且“多立一加重之案,即多开一加重之门,与刑名似有关紧。”最后还是决定对柴长发加重处罚,只是找了一个恰当的案例作比照,将柴长发绞决,并且认为这样使“新例不再有加重之嫌,但罪名足昭平允,似亦维持律例一道”[35]。
事实上,抚官并非有降罪减刑的考虑,而是想给其加重定罪量刑找个幌子,只有借助于现行判例。抚官所讲的“律例之一道”,意指何道呢?即虽加重而毫无加重的痕迹,用“平允”笼络民心,藉以维护封建礼法。此外,官府为骂詈受害妇女旌表,更是昭示平允,维护封建礼法的举动,例如:
乾隆五十七年,云南许荣贵与王贵秽语戏谑,王贵之妻闻知自尽。最后许荣贵拟流,并准予为李氏旌表[36]。
这是从乾隆五十七年通行的说帖,帖中说,对于因“出语亵狎及造词诬蔑捐躯明志的”的妇女,俱请旌表,以示节烈。给因闻骂而轻生的妇女旌表的惯例,为嘉道两朝所沿用。如此以来,更可为乾嘉道三朝对骂詈罪加重处罚找到可靠依据,就是“用礼统治人民的行为和精神”,“用荣与辱、奖与罚的两手来利诱和威慑”,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封建礼法,进而巩固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