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骂詈一罪的历史考察

(一)对骂詈一罪的历史考察

骂詈罪起源于何时?前代法律史学者说法各异,有说汉代法律制度中已有骂詈罪,有说始于唐代,还有说迟至明代才有骂詈罪[1]。究竟如何呢?

我们尽量把骂詈罪可能出现的年代往前推。时至今日,有关春秋战国时代立法和司法的史料都已经异常缺乏,无从考证。“虽由各种比较可信的古书中辑出若干条,但终没有汉代各种典籍诏令和文人著述里保存得那样丰富。”[2]索之《汉书》,恰好有骂詈罪最早形态的案例,例如:

田鼢召集长史说:“今日召来宗室,有诏下传。”于是,因为灌夫骂坐,按照不敬之罪弹劾了他。(《汉书·灌夫传》)

博成侯张章的孙子继侯爵位,建始四年,因为酒醉后骂主人,免去其侯爵位。(《汉书·功臣表》)

邛成共侯王奉光的孙子王勤继侯爵位。后来在选举时,认为廷史不按照实际情况,辱骂廷史。依照大不敬罪,罢其侯爵(《汉书·外威恩泽侯表第六》)[3]

这三个案例都发生在西汉,可见西汉已有对骂詈罪的判罚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对骂詈罪进行定罪量刑时,不是直接引用律文,而是依照不敬、大不敬罪夺其爵位。因为汉律中还没有骂詈罪的详细定罪量刑的条文,只能找一个在犯罪性质上相似或相近的罪名,而不敬、大不敬罪恰恰包含言语犯罪,骂詈罪正是“口舌生非”,两罪有相似性,比照定罪应在情理之中。既然骂詈上司长官可依照不敬、大不敬罪量刑,那么从不敬、大不敬罪始见于秦代,得出骂詈罪萌芽于秦代或更早的结论,似不为妄语。《汉书·刑法志》载:“汉初之兴,……其排谤詈诅者,又先断舌。”可见,对于骂詈者,汉初还有“断舌”的刑罚。从现今掌握的史料看,骂詈罪定型于汉代,则是无疑的。

《唐律疏议·序》:“盖姬周而下,文章仪章,莫备于唐。”故而考察骂詈罪,唐代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时期。查诸《唐律疏议》,在唐代骂詈罪是与斗殴并立,合称“殴詈”,归于“斗讼”门中,或许跟两种犯罪行为的前后相继性有关。今将《唐律疏议》中有关骂詈罪的专条录于下:

“詈(制使、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詈(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六品以下官长)者,各减殴罪三等。”《疏议》曰:“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唐律疏议·斗讼十一》“殴制使府主县令”条)

笔者按:若妾詈妻,仍杖八十;媵詈妻者,杖七十:因凡人相詈不明,妾詈媵者无考,暂存疑。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疏议·斗讼二十九》“妻妾股詈夫父母”条)

笔者按:此条更印证骂詈罪是加重处罚的,且夫詈祖父母、父母比妻妾为重。区为其骂祖父母、父母,“则伦理为重,故其法严”[4]

综观《唐律疏议》中有关对骂詈罪的判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骂詈罪的定罪量刑出现在官方正式颁布的律文中,且规定趋于细化,骂詈罪的适用范围很广:骂詈官长(制史、府主、刺史等);亲族成员之间的骂詈(骂詈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或妻妾骂夫族亲属);家族成员骂主人(部曲、奴婢骂詈主人、旧主人、主人亲属等)。所以,骂詈罪中“大抵有关名分居多”。第二,对骂詈罪的定罪量刑已引入“加重主义”。例如:子孙骂詈祖父母、父母在量刑上比伤及过失杀者要严厉。

通过对唐律考察,骂詈罪虽然未能单独成为刑律门类,但已经独立存在对骂詈一罪的判罚。骂詈罪延至明代才正式写入律文,位列刑律中,设“骂詈”八条[5]。然而唐明之间,骂詈仍和斗殴并立,称“吸詈”,但也时有单独对骂詈的判罚,有关例证在《元史·刑法志》中:

“诸诉殴詈,有阐告者勿听,违者究之。”

“幕官使酒骂长官者,笞四十七。”

“诸同僚改除,复以私相殴詈者,皆罢其所受新命。”

“诸在闲职官,辄殴詈本籍在任长官者,杖六十七。”

“诸幕僚因公,辄以恶言詈长官者,笞四十七,长官辄还殴者,(仍)笞(诸幕僚)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小民恃年老,殴詈所属长官者,杖六十七。”

“诸妹为尼与人私,兄闻而谏之,不从,反诟詈扯谇其兄,兄杀之,不以凡人斗杀论。”

“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有诟詈其舅姑,夫殴之,……致死,不坐。”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致死者,免罪。”

元律的律文虽与唐律有出入,但律义基本相同,它同样会对后世制定律文有所启示。明代对骂詈罪判罚的律文更加条理化,而且其适用范围更加扩大了[6],但是明律与唐律却是一脉相承的。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而我们所要着重探讨的清律却正是从明律继承而来,“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诚是一语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