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及其学派思想的发展阶段

一、商鞅及其学派思想的发展阶段

为了理清楚《商君书》中“壹务”思想的发展脉络,我们有必要对《商君书》作一个整体的介绍。钱穆说:“《汉书·艺文志》法家商君二十九篇,兵权谋家公孙鞅二十七篇,今传二十六篇,亡其二,实二十四篇。”[5]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商君书》并非商鞅一个人的作品,郑良树先生说:“我们发现《商君书》不但不完全是商鞅所亲著的,而且,也不是他一二个人在一二个时代完成的。相反的商鞅亲自著的篇章不但很少,而且,整部书著成的上、下限相距很远,有的是秦孝公二十四年(前338)商鞅车裂以前的作品,有的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统一天下以后才完成的,前后相距一百一十多年以上。因此《商君书》应该被认为是一部集体的创作,由商鞅及其学派的学生分别在不同时代内完成,然后,编纂成书。”由于《商君书》是商鞅及其门人的作品汇编,而且前后年限相距甚远,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对《商君书》中的各个篇章进行分期概括。关于对《商君书》的分期笔者主要吸收和借鉴郑良树先生的五个阶段说。

第一期,建立期。本阶段的作品写于秦孝公元年(前361)止于孝公二十四年(前338)商鞅车裂,共二十六年。其中主要作品有《更法》《垦令》《境内》《战法》《立本》《兵守》六篇,这六篇作品中有的极有可能是商鞅所亲著,有的可能与商鞅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本阶段的作品反映了商鞅及其学派思想的雏形。

秦国变法的前夕,商鞅和甘龙、杜执在秦孝公面前围绕变法展开了一场争论。商鞅从“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6]历史事实出发,阐明了“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7],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的政治主张,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更法》篇中。

为了能集中发展农业,作者在《垦令》篇中提出了二十条对策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农业发展,我们可称之为“重农主义”。

对战争与政治的关系,商鞅强调政治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凡战法必本于政胜”[8],要达到“政胜”,不但要民众服从政令,而且还要形成一种民众“怯于私斗而勇于寇战”[9]的民俗。因此强兵胜敌的根本办法有三:一是战前实行法治;二是用法治造成勇于作战的民俗;三是用勇于作战的民俗来造成胜过敌人的工具,即兵员与武器。

第二期,开拓期。本阶段始于秦惠文王元年(前337),而止于秦惠文王更元七年(前318),共计十九年。本阶段的作品有《算地》《农战》《修权》三篇。

治国之要在于农战,只要民众专心务农,就会“国富而治”[10];围裹君生而战就能“尊主安国”。《农战》所以国家兴盛就在于“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扑而可正也,纷纷而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可见使民务农可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多生产粮食以致国富;二是使民众朴实而易使唤,从而形成强大的战斗力,使国强。本期的农战思想比上期更具体,指出了国君如何令民众归心于农战,“为国之数,务在垦草;用兵之道,务在壹赏”[11]。作者认为人的本性是追求名利的,君主“应操名利之柄”[12],利用赏罚使民众入则“属农”,出则“计战”。君主应该将官爵和名利赏给那些在农战中立功的人,对那些不参加农战而“务学《诗》《书》”“随从外权”“烦言饰辞”“事商贾”“为技艺”[13]的人不但不能给予官爵,反而要加以抑制,使他们不得避农战。

论到国君,作者认为国君应具有强权专制的思想。由于民众巧诈,必须用强力统治,因为“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只有充分发挥刑赏的作用,才能使“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法”“信”“权”是国君治国的三大法宝,“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建立的;而“权”则必须由国君独掌。

对于法治,作者认为任法为公还是为私是国家存亡的关键,批判“释法而任私议”,主张君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14],强调只有实行严格的法治才能“臣不蔽主”“下不欺上”。

第三期,发展期。本阶段始于秦惠文王更元八年(前317),止于秦庄襄王三年(前247),共计七十年。本阶段的作品有《去强》《徕民》《弱民》《说民》《外内》五篇。

关于治理民众,作者首先提出了“民”与“政”的关系,“民胜其政”国家就会削弱,乃至于灭亡,只有“政胜其民”国家才会强盛而王天下。要达到“政胜其民”就得反对“慧辩”“礼乐”“仁慈”“任誉”等,使民朴而易使。其次利用刑法控制民众,普及法治,使民众能根据法令来明辨是非,互相监督,做到“有奸必告”,并实行重罚。再次就是“弱民”,即削弱民众对法令的抗拒力。“有道之国,务弱民”[15],民众懦弱守法,才能加以利用。同时还要清除能使民强的“六虱”,反对空谈、仁义。“弱民”政策的实质就是愚民,使民众愚昧无知,只知务农与打仗。

《商君书》的移民思想,主要体现在《徕民》篇中。作者认为:由于秦国地广人稀,而三晋地少人多,要充分利用秦国的土地就得把三晋的民众招到秦国来进行垦荒,并建议对外来之民实行“利其田宅”“复之三世”[16]等优惠政策。用新来之民从事农耕,用原有的秦民外出作战,那就能获得“富强两成之效”。

这一期作品还重点论述了农战政策。作者指出“民之外事,莫难于战”,要驱使民众去作战,就必须重赏有战功的人,严惩逃避战争的人,堵住“淫道”,使“辨知者”“游宦者”[17]以及儒生都得不到显贵;“民之内事,莫苦于农”,要驱使民众去务农就必须提高粮食价格,增加非农业人员的徭役,加重商业税,使农民得利多,而使商人、手工业者得利少,并且购买粮食的花费大。只有使农民与战士得到名利,人们才会从事农战,国家才能富强。

第四期,定型期。本阶段始于秦始皇元年(前246),止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共计二十六年。本阶段的作品有《靳令》《壹言》《开塞》《错法》《赏刑》《画策》《慎法》共七篇。

由于本期作品刚好是在秦国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对法治有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前面已经论述过要在战争中打败敌人而王天下,关键是“政胜”,要达到“政胜”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法治。首先强调了法治的原则,即官吏的政务不得拖延,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还要做到“不以善言害法”“‘任功’不‘任善’”“法立而不革”[18]。其次论述了实行法治必须做到“不贵义而贵法”[19],即要有“使法必行之法”;要有“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还要“刑不善而不赏善”;要举用贤人来推行法治,不“废法作私”不滥赏爵禄。

在这一期的作品中,作者把重农战放在突出的位置,认为立国之本在于“制度时”“治法明”“国务壹”“事本抟”;在于“尊农战之士”“下辩说、技艺之民”“贱游学之人”;在于“开公利而塞私门”从而使民众“喜农乐战”[20]

由于此时期刚好处于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所以作者认为提高民众的战斗力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制其民”。使民众易使唤,而专心从事于农战,要使民愚而易使,必须得反对空谈,排除儒家、墨家的各种学说,即“六虱”。《靳令》篇中说:“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必须坚决打击“六虱”,使之在社会上消失,让社会上只剩农民和战士两种人。其次给从事农战的人以名利。追求名利是人的本性,所以君主应该利用赏罚来控制民众,要做到“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21],坚决反对依“私德”把名利显贵给予那些空谈之士,这样民众就会喜从农战。再次,用重刑。古之民愚,所以“知可以王”,“先德而治”,而“今之民巧以伪”,必须依靠武力才能统一天下,所以要“前刑而法”“刑多而赏少”“刑用于将过”,并且“赏施于告奸”[22],才能治理好民众。

作者还指出国君要公正开明,不得释法任私,才能治理好国家。如果君王“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23],举用那些无功劳而只是能说会道的贤人,就会使“民倍主位而向私交”,“君弱而臣强”[24]。真正的明君应该“破胜任党,节去言谈”,“以法相治,以数相举”,对民众“劫以刑而驱以赏”,使民众“归其力于耕”,“归其节于战”,这样就能“粟多”“兵强”“主尊”而王天下。国君不但应能集中民众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能利用和消耗民力。“夫圣人之治国也,能抟力,能杀力。”[25]国君可以用出粮捐官的办法,使民众的财富变为国家的财富;用攻打敌人,立功取官爵的办法,使民众的力量消耗掉。笔者认为国君“能抟力而不能用者必乱,能杀力而不能抟者必亡。”最后,作者还认为国君应该有与时俱进的思想,治理好国家的关键在于“不法古,不修今,因世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

第五期,后劲期。本阶段始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止于秦灭亡。本阶段的作品有《君臣》《禁吏》《定分》共三篇。

由于本期作品完成于秦统一天下之后,论述的重点已有所转移,主要论述君王如何统治臣民。首先确立君臣之间的等级尊卑,“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其次,实行法治,“缘法而治,按功而赏”[26]。再次利用“势”“数”来治理臣民。要禁止臣民为非作歹,驱使臣民守法立功,就得靠赏罚,而奖赏与处罚必须按照功劳与罪行的大小,而“论功察罪”[27]必须掌握一定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利用“势”与“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