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法治

(二)实行法治

商鞅及其门人认为要使民众专心务农、勇于战争,必须得有法律的保障。《画策》篇说:“昔之能制天下也,必先制其民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也。故胜民之本在于制民……民本,法也。”制民的根本措施在于法治。商鞅及其门人不但重视法治,而且立法的目的也很明确,那就是使民专心于农战,即“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变也。”[33]

因时制法。商鞅及其门人崇尚法治,但他们主张制法不法古、不守俗,提倡制法应该与时俱进,《壹言》篇说:“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

强调立法分明,反对因私废法。商鞍及其门人认为:释法为公还是为私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即“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34]

依法办事的原则。敢有以身试法者将严惩不怠,《赏刑》篇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不论亲疏贵贱,不论过去有无功劳,只要有犯法者,一律严厉加以查处。这也反映了商鞅及其门人极其彻底的法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