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刑徒的粮食标准

(二)秦代刑徒的粮食标准

秦代社会有一个特殊且数量十分庞大的群体,那就是刑徒。秦代刑罚繁密严苛,除各种死刑和肉刑外,还有徒刑。徒刑的种类很多。根据服刑者所犯罪性的轻重和刑期长短,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候)等的区别。这些既是刑名,也是刑徒的称谓。所谓的刑徒,是指因犯罪而被迫从事劳役的刑事人员。刑徒的重要任务是必须从事劳动强度很大的工程建设。秦代刑徒之众,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都是十分惊人的。如建造骊山陵墓和阿房宫,就曾耗费了七十多万人力,即《史记》所载“天下徒送诣者七十余万人”[9]。其他如修驰道、修长城、开发岭南,又不知有多少刑徒参与其间。而这些从事各种劳役的刑徒,官府每月都会发给适当的口粮。

官府供应刑徒的食物主要是粟(即小米),根据刑徒的年龄、性别以及所服役的时间长短和强度大小,所供应的食物数量也有差别。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记载:

隶臣妾其从公事,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月禾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10]

这里的“隶臣、妾”是刑徒名,颜师古《汉书·刑法志》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从公事”指为官府服劳役,“小城旦”指身高不满六尺五寸(约为1.5米)的男性刑徒,“小妾”指身高不满六尺二寸(约为1.4米)的女性刑徒。秦代每尺约合今0.23米。“禾”是谷类作物的总称,这里是指粟讲的。从这些规定可知,男性刑徒每月发给粟二石,合今60公斤;女性刑徒每月发给粟一石半,合今45公斤。小个子男刑徒从事劳作的每月发给粟一石半,合今45公斤;不劳作的每月发给粟一石,合今30公斤。小个子女性刑徒从事劳作的发给粟一石二斗半,合今37.5公斤;不劳作的每月发给粟一石,合今30公斤。婴儿每月发给粟半石,合今15公斤。从事农业劳动的男性刑徒,从二月到九月月底再加发粟半石,合今15公斤,这可能与此期比十月到正月刑徒的劳动时间更长、强度更大有关。

古代从事农业劳动,基本上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从春分到秋分,白昼较夜晚长,在此期间从事劳作的刑徒,其劳动时间也当比其他时候更长;加之这段时间正是从耕耘播种到管理收获的农忙时节,农事更多,劳动强度更大,《仓律》中专门为从事农作的“吏臣田者”每月增加半石的口粮,当即为此。这从秦律的其他条文中亦可得到印证。如《仓律》规定:“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11]小隶臣妾成年,虽然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但其加发口粮却不自九月始,而自十月起,显然与“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禾的规定有关。此外,《工人程》又规定:

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之二日[12]

隶臣、城旦和有罪而“下吏”者在冬季劳动时放宽标准,劳动三日仅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正是由于夏季劳动时间较冬季更长的缘故。

秦国刑徒每日两餐的粮食标准,云梦秦简也有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规定: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13]。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食厄囚,日少半斗[14]

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体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女刑徒在做重体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不做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当时的一斗为10升,半斗即5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

《仓律》篇还规定:

这是说达到免老年龄[15]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男子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则给三分之一斗的口粮。

值得注意的是,食盐、蔬菜和鱼肉是古今人类日常饭食的基本原料。然而秦代刑徒和囚犯每日的饭食标准里,却未见有关于这些基本饭食原料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当时刑徒和囚犯每天的饭食品质还是很低劣的,只能是维持一般的生活状况罢了。因此,我们可以从秦代刑徒的日常粮食供给制度中,窥知当时一般平民日常的膳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