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外交策略评价
“和戎”“自强”是李鸿章外交策略的基本立足点。“和戎”是希望求得和平环境、徐图“自强”,不断增强自己的势力与洋人抗争,他说:“外交之道与自固之谋相为表里。”[55]“明为和局而阴为战备”,一语道破了。“和戎”和“自强”的关系。李鸿章认识到“洋人论势不论理,彼以兵势相压,我欲以笔舌胜之,此必不得之数也。”[56]“洋人之要挟与否,视我国势之强弱。我当能自强,而使民物殷阜,洋人愈不敢肆要求:我不能自强,则虽民物萧条,洋人亦必隐图其狂逞。”[57]他得出结论,自强是平等外交的基础,有了实力才能掌握外交的主动权。“我能自强,则彼族尚不敢妄生觊覦,否则后患不可思议也。”[58]李鸿章的认识和结论是对中国与世界局势透彻了解基础上对外交的正确理解,他的“和戎”是表,是权宜之策,借以求得自强是里,是根本目的,李鸿章自强的手段是变法,即改变现有的统治方法。他认为,由于由今时势不同,就不能死守祖宗之法,“自海禁开通,中外交涉渐繁,吾国墨守旧法,不适于今世”[59],面对“数千年大变局,识时务者,当知所变计耳[60]。
当然,囿于中国儒家文化传统和近代中国社会客观环境的李鸿章,不可能对当时复杂的国际环境获得相当深切的了解,并做出科学的综合分析,“和戎”无非是以自封为“上国”的语言,表达了怯懦的主张,即以妥协退让求和局,保苟安。兴办“洋务”,以“变法”来求“自强”,并没有想要触动封建专制制度的根基。正如维新派批评的:“变事”而不是“变法”,“讲求洋务,三十余年,创行新政,不一而足,然屡见败衄,莫克拯救”。事实说明,企图对外向列强妥协屈服求得苟安,对内维持专制腐朽的清王朝,并在苟安情况下“讲求洋务”“徐图自强”,从而渐渐达到可以“御侮”,是行不通的幻想。结果是离求富求强的目标固然遥远,也挽救不了摇摇欲坠的清王朝,更谈不上改变中国半殖民地的地位。
“诚信相交”是李鸿章外交策略的思想理论基础。“诚信相交”对于中国实行循理外交,接受国际法原理和政治生活准则,按照条约行事,维持中外相安的局面,的确起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不过,它也导致李鸿章在对外交涉中表现出两大弱点(消极性和片面性),其一为,过分相信国际法和条约的约束力,由于缺乏对于时事复杂性的深入了解,李鸿章无法认识欧洲国家体系是一种以“均势”为生存原理,弱肉强食的国际秩序,也就是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世界。正因为如此,在列强公然违背国际公法和条约,推行“强权外交”时,李鸿章经常表现出张皇失措,除了求助于其他列强主持“公道”,出面调停,就别无良策了。其二,过分相信外使的“友谊”或“诚意”,他坚信外国“公使乃至各国大臣岂无一二明理之人”[61],因而希冀通过联络与外使的私人情谊,来影响该国政府的对华政策,岂不知,即使外使确有“一二明理之人”,但其所作所为则必定以该国的最高利益为归依,并不会无缘无故地为了维护“公理”而为弱小国家“仗义执言”的。他对外国侵略者“推诚相见,平情说理”,只是在侵略者威胁面前,总是承认强权即公理,总是“老老实实”接受侵略者的无理要求,“老老实实”履行不平等条约的规定。还自鸣得意地说自己办外交“没有闹出乱子”,“没有差错”,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以夷制夷”为李鸿章外交策略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列强进一步扩大侵略,保持外交“和局”以维护清王朝的安全。这从外交策咯上看并不为过,且在世界外交中通用,它符合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各个击破的策略原则。李鸿章也知道“以敌攻敌,此数强大并处常态”[62]的道理,在列强纷至各有图谋的情势下,实行这一策略有其必然性。德皇威廉第二将他与同时代的德相俾士麦相比,外国人李德夫人(A·B Little)在《Li Hong-chang》里更是将他和英国首相葛兰斯顿(Glad Stane,英国政治家,于1868—1894年间四度担任英国首相)、德国的俾士麦、意大利的加富尔相提并论,认为“从与中国有接触的所有欧洲人的眼光看来,李鸿章在中国所占的地位甚至比葛兰斯登在英国的地位还要高”[63]。梁启超针对这些誉论道“有人称鸿章为东方俾士麦,不是谀词就是妄言。以兵事论,俾士麦所胜者是敌国,鸿章所杀的是同胞。以内政论,俾士麦能联奥意为我用,鸿章则联俄而反堕彼谋。鸿章的学问,智术,胆量,无一能比得上俾士麦”[64]。是可谓论断精辟,“以夷制夷”,面对列强,既不甘心束手无策,又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关系及列强的外交策略的了解或明或暗,对西方的价值观和思想行为方式也较为隔膜,却幻想引起和利用其矛盾。欲想合纵连横,却缺乏长期的计划和平时着力,往往临时抱佛脚,加上”捭阖不精”,欲以权术制人,反而为人所制。梁启超后来的评论更为精辟,他指出“与他国联盟,然必我有可以自立之道,然后可以制人,而不制于人。若今日之中国而言联某国制某国,无论人未必联我,即使联我,亦不啻为其国之奴隶而已矣,鱼肉而已矣,李鸿章岂其未知此耶?”[65]
【注释】
[1]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一,第18页。
[2]《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第26页。
[3]《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九,第43页。
[4]《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九,第34—35页。
[5]《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四三,第43—44页。
[6]《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四,第21页。
[7]《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五,第34页。
[8]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九,第2914页,奕讠斤等奏。
[9]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九,第2914页,奕讠斤等奏。
[10]《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三五,第13页。
[11]李鸿章:《复曾相》,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一册,《洋务运动》,第267页。
[12]李鸿章:《复曾相》,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一册,《洋务运动》,第5页。
[13]李鸿章:《复曾相》,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一册,《洋务运动》,第43页。
[14]《海防档》,《机器局》,第3页。
[15]《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第17页。
[16]《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四,第30页。
[17]《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一,第44页。
[18]参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五五,第8页。
[19]《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
[20]李鸿章:《筹议海防折》,同治朝《洋务运动》,第一册,第42页。
[21]《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一八,第17、29—30页。
[22]《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六。
[23]《论越事》,《译署函稿》卷王一,第8页。
[24]《与英使威妥玛晤谈节略》,《译署函稿》卷三,第33页。
[25]《筹议海防折》,《奏稿》卷二四,第10页。
[26]《复吉林将军长鹤宁》,《尺牍》,第19册。
[27]《答复朝鲜所问事宜折》,《奏稿》卷四○,第14页。
[28]郭嵩焘:《郭嵩焘奏稿》,第404页。
[29]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卷二,第10页。
[30]郭嵩焘:《致曾中堂》,《三星使书牍》卷一,第31页。
[31]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五五,第5页。
[32]《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四,第21页。
[33]《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四,第30页。
[34]《论越事》,《译署函稿》卷一五,第8页。
[35]《中法战争》,第4册,第3—4页。
[36]《洋务运动》,第1册,第485页。
[37]《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795页。
[38]《魏源集》,下册,第839页,中华书局,1983年。
[39]《论台事归宿》,《译署函稿》卷二,第42页。
[40]《中日战争》,第2册,第338—339页。
[41]《密劝朝鲜通商西国折》,《奏稿》卷三四,第44页。
[42]《论法越交涉》,《译署函稿》卷一二,第44页。
[43]《李鸿章全集》(一),电稿,第37页。
[44]《论朝鲜局势》,《海军函稿》卷二,第13页。
[45]《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篇》,《奏稿》卷一七,第54页。
[46]《议日本换约》,《译署函稿》卷一,第10页。
[47]《日本议立专条折》,《奏稿》卷五三,第24—25页。
[48]《中日战争》,第5册,第502页。
[49]《论朝鲜国政》,《译署函稿》卷一七,第29页。
[50]《李鸿章全集》(一),电稿一,第723页。
[51]《妥议琉球折》,《奏稿》卷三九,第4页。
[52]薛福成:《庸庵全集》,《外编》卷三,第41页。
[53]蔡尔康等著:《李鸿章历聘欧美记》,岳麓书社,1986年,第11页。
[54]黄遵宪:《人境庐诗草》卷一一。
[55]《奏稿》卷二七,第4页。
[56]《奏稿》卷二四,第4页。
[57]《奏稿》卷三九,第27页。
[58]《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三,第13页。
[59]《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三,第223页。
[60]《李鸿章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一,第38页。
[6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二一,第8页。
[62]《致刘省三爵帅》,《朋僚函稿》卷一○,第35页。
[63]转引自《李鸿章官场艺术与人际权谋》,瓮飞著,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20页。
[64]梁启超:《李鸿章传》,海南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75页。
[65]梁启超:《李鸿章传》,海南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