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士卒的伙食标准

(四)秦国士卒的伙食标准

秦代实行军功制,其中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是商鞅变法时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秦军的战斗力。为奖励军功,商鞅规定,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接受赏赐,即便是秦国的宗室也是这样。宗室未立军功者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拥有爵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19]在军队中,士卒根据爵位的高低不同,每餐供给的伙食甚至都不一样。

秦国军队士卒每日的粮食供给数量,《墨子》一书为我们提供了重要信息。据《墨子·杂守》记载,战国秦汉时期的士卒每天吃两餐,每餐的食量分为五等:

斗(半)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20]

这里的“斗食”应是“半食”的误写,是说每顿吃半斗,即5升粮食。“参食”是三分之一斗,约3.33升。“四食”是四分之一斗,即2.5升。“五食”是五分之一斗,即2升。“六食”是六分之一斗,约1.67升。“日再食”是说每天吃两顿饭。因此,《墨子》记载士卒每餐的第一等食量“半食”“参食”与《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口粮“旦半、夕参”相一致。当时“五升”小米的重量为6斤,合今1.5公斤;“参食”小米的重量为4斤,合今1公斤;“四食”小米的重量为3斤,合今0.75公斤;“五食”小米的重量为2.5斤,合今0.675公斤;而“六食”小米的重量为2斤,合今0.5公斤。这里规定士卒每餐最大食量为1.5公斤、最小食量为0.5公斤,保障每个士卒可以吃饱当无疑问。

特别重要的是,秦国以及秦汉时期的士卒常随身携带一种类似现代行军壶的铜鍪,颈肩部有耳,既可作为行军时的饮水器具,又可在军队驻扎时供士卒架火做饭,颇为便利。这种铜鍪近年出土两件刻有自身容量,一件发现于洛阳市宜阳县,年代约当秦武王(前310—前307年在位)、秦昭王(前306—前251年在位)之际,经过实测,这件铜鍪容水1000毫升,恰合当时的5升,可容小米920毫升,米重750克,正好折合当时的3斤。另一件发现于山西解州,器型与前相似,实测容水339毫升,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这两件铜鍪腹下均有烟炱痕迹,形体较小,而且标明了自身容量,说明它们除作为炊器外,还应是一种特殊的容量器具。有学者与《墨子》中的记载相对照,指出洛阳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食量“半食”的标准量器,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六食”的标准器具[21],甚是。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口粮的标准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