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
张之洞作为晚清重臣,他依靠洋务崛起在晚清政坛,在清末新政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是新政的重要推动者。他所主稿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为新政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变革方案,得到批准实施”,“是清末新政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推动了清末新政的展开”。他首倡修律,举荐修律大臣,筹措常年经费,使得修律活动迅速展开,他还是狱政改革的先行者,新律的讨论者,在清末修律中他始终是积极的参与者[43]。
但是作为“儒臣”的张之洞,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发生碰撞的近代社会中,依然用自己习惯的儒家思想和知识去观察世界,关注名实背后的意义,沉陷于知识观念与现实的冲突之中,在革新与传统中左冲右突。他始终有着一种割舍不断的文化关怀情节,这也许与他早年的督学有关,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儒者对自身文化的关怀。张之洞在礼法之争中的行为更是渊源于他的这一思想,并最终影响了清末修律的进程和结果。在西方异质文明的挑战面前,为了保种,必须保教,但“保教必先保国”“国不威则教不循”“国弱政改”,他清醒地认识到那些“仅以尊崇孔学为保教计”的人不懂“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道理。为了保国必须革新,于是他走上了投身洋务的道路,洋务需要人才,人才又更需要新式学堂培养,为此他积极主张废除科举制,但为了他赖以安生立命的儒家文化的香火,他又倡导读经,“保国粹”,“存书种”,兴办存古学堂,“但历史已经证明,保国与卫教……是不可能协调起来的”[44]。张之洞的悲剧也在于他“‘崛起于新旧两界线之中心的时代’,张之洞是一个过渡人物,他的文化倾向,即根植传统,又景慕新学。他的政治态度,既忠于陈腐制度,又富有改革精神”[45]。他的思想始终未能脱离他所依靠的儒家思想,也从未超越他所划定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范围。那既是他的悲剧,也是一代文化人的悲剧,在它的后面我们依稀看到了王国维、陈寅恪的影子,或许,还有其他更多的人[46]。
【注释】
[1]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版。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律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3]马玉东:《张之洞大传》,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
[4]冯天瑜、何晓明:《张之洞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5]黎仁凯,钟康模:《张之洞与近代中国》,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
[6]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
[7]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6页。
[8]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4601页。
[9]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版。
[10]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5506页。
[11]劳乃宣:《韧叟自订年谱》,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参见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版。
[13]辜鸿铭:《张文襄幕府纪闻·清流党》转引自李细珠前:引书,第25页。
[14]参看冯天瑜、何晓明:《张之洞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99页。
[15]刘克敌著《陈寅恪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页。
[16]张之洞:《劝学篇·序》,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页。
[17]参看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61页。
[18]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9]《致外务部、江宁刘制台、上海盛大臣、保定袁制台》,《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8793页。
[20]《论语·宪问第十四》,或者参看李泽厚:《论语今读》所做札记,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335页。
[21]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4页。
[22]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5809页。
[23]《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匡等奏议复修订法律办法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850页。
[24]伍廷芳:《奏流徒禁刑讯、笞仗改罚金折》,《伍廷芳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第277页,转引自李细珠前引书,第260页。
[25]《会奏改正刑律草案折并清单》,《张之洞全集》第三册,第1821页。
[26]《署邮传部右丞李稷勋走新纂刑律草案流弊兹大应详加厘定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855页。
[27][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28]关于治外法权问题,学者一般认为其是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法理派支持其修律的一个重要依据。例如柴荣认为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参见柴荣:《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晚清法律改革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新政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它本身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领事裁判权问题始终只是沈家本等主持改革者推进法律变革的手段。参见高汉成:《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以张之洞与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系为视角》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
[29]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4833页。
[30]《奏核议恤刑狱各条折》,《伍廷芳集》上册,第261—262页,转引自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66页。
[31]《丙午十二月二十三日奏请酌留刑讯刑责片》,转引自李细珠前引书,第267页。
[32]《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沈家本,《寄籍文存》卷一,第6—7页。
[33]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
[34]《虚拟死罪改为流徒各项请仍存死罪之名片》,《张之洞全集》第3册,1799—1800页。
[35]《论语·子路第十三》。
[36]葛兆光:《古代中国社会与文化十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5页。
[37]《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三十二册,第64页,转引自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70页。
[38]《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张之洞全集》第三册,第1772—1799页。
[39]《会奏改正刑律草案折并清单》,转引自李细珠前引书,第273—274页。
[40]葛兆光:《古代中国社会与文化十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1]《刑法志》,《清史稿》卷一四二,中华书局,1976年,第十五册,第4190页。
[42]《遗折》,《张之洞全集》第三册,第1825页。
[43]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109页。
[44]参看喻大华:《张之洞在晚清儒学没落过程中的卫道活动》,《南开学报》2000年第1期。
[45]参看李国青:《张之洞与清末法制改革》,《东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7期,引张岂之:《特殊历史文化的缩影》,《光明日报》,1999年5月14日。
[46]《王观堂先生挽词》,当日英雄谁北斗,南皮太保方迂叟。忠顺勤劳矢素衷,中西体用资循诱。《陈寅恪诗集》,第11—12页,转引自刘克敌:《陈寅恪与中国文化》,上海出版社,1999年,第37页,同书又说,“(王国维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文化精神的衰落,王国维看到了这一点,认为衰落之势无可挽回,所以绝望自杀”,第17页。陈寅恪先生也一生服膺“中体西用”思想,他说“寅恪一生为不古不今之学,思想囿于咸丰同治之世,议论近于曾湘乡张南皮之间”!《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