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中所见秦代刑徒衣着的价格
商周秦汉时期,人们衣服的原料是布帛,即用丝织品和麻织品两类原料制作而成。当时,只有贵族们才能穿得起用丝织品制作的衣服。麻织品被称为“布”,是平民百姓的穿着。故“布衣之士”就成为庶人、平民的代称。麻织品通常用苎葛等织成,粗布称为“褐”。因此,秦代平民的衣裳大都是用粗麻制作而成的。
秦代刑徒所穿衣服与常人有别,为红褐色的赭衣。《汉书·刑法志》就以“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来形容秦代刑徒数量之多;《太平御览》卷六四九引应劭《风俗通义》云:“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这在秦简中也多有反映,《秦律十八种·司空》规定:“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但公士以下因赎罪而服城旦舂者,可不穿囚衣。可见,秦代刑徒一般均须穿特制的囚衣。
刑徒的囚衣一般由官府发放。在都城咸阳服役者,凭券向大内领取;在地方郡县服役者,凭券向所在县领取。囚衣分夏装和冬装两种,夏装的发放时间为四至六月,冬衣为九至十一月,过此期限即不再发给。如刑徒到另一官府服役,应按距离远近至迟在八月月底或九月月底以前将其所领衣服的数量通告原记账官府。但是并不是所有刑徒的衣服均由官府发给。而且,官府给刑徒发放衣服也不是无偿的给予。《司空律》规定:
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22]。
也就是说,凡是不能自备衣服的,才由官府发放,但他们必须以增加劳役作为补偿。如果增加劳役的天数未满,可以折纳现金;至于那些服役代替受刑而又无力自备衣服者,也由官府发放,但他们照例也必须额外增加劳役作为对衣价的补偿。因此,真正由官府提供衣服的就只有那些生活贫困,无妻又无力自备衣服的隶臣、府吏和刑期较长的城旦舂等,故《司空律》又规定: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系城旦舂者,毋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吏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系城旦舂,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23]。
《属邦律》还规定: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月日,受衣未受,有妻母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24]。
可见,秦代对刑徒是否授衣是有严格规定的,隶臣有妻、妻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均不在授衣者之列。而“贷衣食公”,则形象地说明,秦代给刑徒发放衣服实质上只是一种有偿借予而已,并不是不加任何条件的给予。
研究表明,秦汉人的日常服装大体分为长袍和短衣两大类。长袍类服装源于先秦的深衣,即上衣下裳(裙)缝合在一起的衣服。短衣则有衫、褥、襦、袭、袴之别。据《金布律》,秦代刑徒的囚衣只有夏装和冬装,似无春秋装。夏装的情况不得而知,官府发放的冬装则主要有褐衣和幪布(即头巾),均用粗麻布织成,并以用麻多少而各有所值。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规定: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后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幪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25]。
这里的“衣”指上衣,《诗·邶风·绿衣》日:“绿衣黄裳”。毛传:“上曰衣,下曰裳”。“褐衣”指用“枲”即粗麻布制成的衣裳,“幪布”指犯人的头巾。由此可知,秦国囚犯的冬衣是依每人身材大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价格:A.大褐衣一件“用枲十八斤,值六十钱”。如前所述,秦代一钱可购买粟米1公斤,可知一件大号褐衣可换取60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60÷8)7.5个劳动日的价值。B.中褐衣一件“用枲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可知一件中号褐衣可换取40公斤粟米,相当一个平民(40÷8)5个劳动日的价值。C.小褐衣一件“用枲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可知一件小号褐衣可换取36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36÷8)4.5个劳动日的价值。
一顶头巾的价格没有写明,但因其“用枲三斤”,依“用枲十八斤,值六十钱”的比例推算,可知当值十钱,可换取10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10÷8)1.25个劳动日的价值。
秦国囚犯冬、夏全套服装的价格,也有明确规定。《金布律》还载: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26]。
这里的“隶臣”“府隶”都是刑徒的名称。这是说隶臣、府隶中没有妻子给制作衣裳及从事筑城劳动和舂米的刑徒,可依据男女及身材大小授给衣裳。我们由此可得出如下数据:
男性刑徒全套冬服的价格:大号冬服一套“一百一十钱”,可知一件大号男性刑徒冬裤的价格为(110—60)50钱,可换取50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50÷8)6.25个劳动日的价值;而其小号冬裤的价格为(77—36)41钱,可换取41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41÷8)5.125个劳动日的价值。
男性刑徒的夏衣的价格:一套大号夏衣的价格为55钱,可换取55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55÷8)6.75个劳动日的价值;一套小号夏衣的价格为“卌四钱”,可换取44公斤粟米,相当于一个平民(44÷8)5.5个劳动日的价值。
女性刑徒冬、夏服装的价格:一套大号女性冬服与一套大号男性夏服的价格相当,都是五十五钱。而一套小号女性冬服与一套大号女性夏服的价格相当,都是四十四钱。一套小号女性夏服的价格则为三十三钱。由此推测,秦代平民同类服装的价格,大体上也会是这个水平。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上述衣服的价格如“一百一十钱”“七十七钱”“五十五钱”“卌四钱”“三十三钱”等,都恰好是十一的倍数。这是因为布帛是秦代的本位货币。《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载:“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27]这是说布长八尺、幅宽为二尺五寸为一个布币的单位。布的质量粗劣,长宽不合规定的,不得充当货币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十一”个钱相当于一布的价值。故上述“一百一十钱”等,都是用“半两”钱与布币价值折算的结果。一布的长宽尺度,大体上可以做一个中等身材的人一件上衣的面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