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和《新刑律草案》
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二(1905年4月25日)和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1907年10月3日)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12月30日)修律大臣沈家本等先后三次依次将《刑事民事诉讼法》和《新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上奏朝廷。清廷则依据惯例谕令各将军、都抚、副都统讨论新法“究竟与现在民情风俗能否通行”,要求他们“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捍格之处”[37]。因此,也就将争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形成了所谓的礼法之争。
尽管沈家本在十一月的上奏《新刑律草案》的分则中强调说:“是编修订大旨,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表明其修律虽然“模范列强”但也会通中西,不违礼教的修律宗旨。但是,关于新律争论的核心恰恰在于“礼教”问题,以及修律大臣屡次提到的治外法权问题。
关于治外法权问题,上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讨论。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修律大臣出于何种目的反复强调治外法权与修律的关系,但是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他们并未洞悉张之洞所关心的核心问题,而张之洞则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修律也难挽治外法权。虽然张之洞认为“其意义固亦甚”,但是他也清醒地认识到能否收回治外法权的关键在于“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如果贸然实施这部诉讼法,其结果只能是“难挽法权而转滋狱讼”[38]。
礼教问题是张之洞关注的重点,也是他批评新律的重要方面。他说:“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而在新律中“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教修养之教。纲沦法堕,隐患实深”[39]。还说:“因伦制礼,准礼制刑”。他认为对于过失危害乘舆车架,侵入太庙宫殿等处射箭放弹等不能仅仅处以罚金,“不置于死,何以辑暴”。显然,张之洞关心的正是他心中的理想世界秩序,而“儒家的本质只是一门关于秩序的学问”[40]。张之洞所做的一切,都是他作为“儒臣”在儒家传统认识受到挑战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认识和本能反应。新律不仅遭到了张之洞的反对,其他院部和省督抚大臣也是“签驳者夥”[41]宣统元年正月二十七日,清廷把学部以及其他督抚的签驳意见发给修律大臣与法部,作为修改的参考意见。而张之洞也在这场争论中走到了他生命的尽头。在《遗折》中他依然放不下新政事业,“当此国步维艰,外患日棘,民穷财尽,万废待兴,朝廷方宵旰忧勤,预备立宪,但能自强不息,终可转危为安”[42]。他对新律提出过反对意见,但他并不反对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