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形态的极端主义生死观

一、个人形态的极端主义生死观

各古代民族均产生过个人形态的极端主义生死观。例如日本古代“武士”的剖腹自杀;西欧中世纪的“骑士”风度,贵族们因个人或家族的荣誉被冒犯而相互“决斗”,19世纪俄国著名的诗人普希金就是因其美丽多情的妻子与人有染而与情敌决斗而死的。

在古代中国,《史记·刺客列传》载有5位壮士:曹沫、专诸、豫让、聂政、荆轲。在他们的心目中,“名节重于生命”,“士为知己死”,“知遇之恩”杀身以报,“独不愧于心”。

这一类极端主义的生死观及其冲动反映了人类的人性“动”的一面,即富于冲动,敢于面对死亡、敢于见血,既敢于流他人的血,也敢于流自己的血,而且重礼义、知廉耻。如鲁迅先生云:“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正视淋漓的鲜血。”这些“义士”是将流血和死亡当作一类“美”来欣赏的。这一“壮烈”行为,恰与人类的另一好“静”的属性——温情主义,如伊壁鸠鲁的“市民”生死观,成为具有强烈反差的对立面,因而最能激起人们的豪情壮志、热血沸腾,禁不住要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当然,他们主观上所追求的只是自己人格的“完美”。尤其是刺客、游侠一类,他们所遵循的做人原则是“士为知己者死”;至于自己的悲壮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则很少考虑。显然,这类行为是一柄双刃剑,有时可以扶危济困、除暴安良,主持社会公道;但更多的时候又由于“睚眦杀人”,草菅人命,私设公堂,逞一己一时之愤而扰乱社会秩序。因而,韩非子在《五蠹》中将游侠列入“五蠹”之列,说他们“以武犯禁”,应予铲除。秦、汉以后的历朝政府均禁止此类“侠义”行为——尽管他们从孤立的个人行为看是非常壮烈,乃至崇高的[1]。15世纪以后,西欧各国也禁止民间的决斗行为,这一民间“私了”行为终于被逐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