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饰的颜色
各民族各时代的死亡文化中,都赋予殡葬服饰以某一固定的颜色,如中国传统使用白色,欧洲基督教传统使用黑色。
丧事用白(或黑)在心理上无疑可以营造悲哀和神秘的气氛。白色是冷色,素雅,表示淡泊、悲痛,与鲜艳的红、黄等暖色相比,更适用于肃穆的场合。丧礼上,只见一片白茫茫的丧服、祭幛,人来人往,人们表情严肃,很容易营造并加剧悲痛和神秘的气氛。不过要指出,中国古代的殡葬服饰的白色是织出后不经漂染的麻白色(在一些乡下还可以看到这类手工织布),粗糙而质朴,它表示生者的用物不经任何加工和雕琢,自然就没有现在的白布那么白亮,那么入目了。
丧事用白,文化史家们认为与先民们对生命的认识相关。如距今4万年前的尼安德特人和距今1.8万年前的山顶洞人给死者撒上红铁矿石粉,表明他们将生命与鲜血联系在一起了,认定红色是生命之色,如鲜红的太阳从东方升起便带来万物的生长一样(通常形容健康者为“红光满面”)。印象更为深刻的是死者的面容苍白。至于丧事用黑大约与昏天黑地、光明的丧失、鬼魂在夜晚出来活动等认知相关。
中国古代丧事用白,文献记载至少可追溯到周代。《左传·哀公二年》:“素车朴马,无入于兆。”“兆”指墓域,“素车朴马”指丧事时的车、马均用白色。屈原《楚辞·九章》:“思九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战国策·魏策四·唐雎不辱使命》:“血流五步,天下缟素。”“缟”“素”均为白色生绢,转意指白色。《史记·刺客列传》:荆轲受燕太子丹命将西去咸阳刺杀秦王,“太子及宾客知其事者,皆白衣冠以送之”。即预先替他办丧事之意。《礼记·曲礼》:“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即父母在,冠、衣上不能镶白色的边。
周礼中,凶礼的其他内容也用白色。如大夫、士受冤屈而离开自己的国家,逾境后,要建一坛,“向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不近妇女,不向人诉说委屈,3个月后恢复原状,离此而去(《礼记·曲礼下》)。
丧事用白,后世相沿。刘邦率军入咸阳,“秦王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即绳子系颈),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秦王子婴以此装束出城投降,喻指自己有当死之罪。《史记·高祖本纪》还载:刘邦出关中与项羽争天下,为义帝发丧以争取民心,“遂为义帝发丧,临(吊)三日。……曰:‘寡人亲为发丧,诸侯皆缟素。’”《后汉书·礼仪下·大丧》:“登遐,皇后诏三公典丧事。百官皆衣单衣,白帻(即白头巾)不冠。”《明史·海瑞传》:海瑞死于任所,灵柩还海南故乡,“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绝。”清朝孔尚任《桃花扇》:“这位柳先生竟是荆轲之流,我辈当以白衣冠送之。”
须注意:中国传统殡葬服饰用白色,但铭旌用绛色。自周礼以来,绛色乃庄重威严之色,古代帝王和军队常用之。如“绛引幡”(帝王仪仗队中的紫红色引路旗)、绛衣(武官服)、绛衣大冠(武官帽)等。此外,棺材通常被漆成黑色并以大红色修饰边缘和两头,再写一个“福”或“寿”字,民间称“寿器”或“千年屋”。棺材用紫红色和大红色可视为山顶洞人在死者全身及周围撒赤色铁矿石粉用意之延续。就是说,生者是在办丧事;但对死者却成了吉事,所谓“寿终正寝”,以吉庆方式处理之。此即民间称丧事为“白喜事”之文化根源。
同时,丧事若遇战争,在颜色上有“变服”处理。《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载:(前628年)晋文公卒,秦兴师灭了晋的附属国滑,晋襄公率军迎战(当时尚未即位),“子墨衰绖……夏四月辛已,败秦师于淆。……遂墨以葬文公。晋于是始墨。”杜预注:“晋文公未葬,故襄公称子;以凶服从戎,故墨之。”并说,“后遂常以为俗,记礼所由变”。即丧事从戎的“变服”处理方式是从这时开始的。《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前550年)晋平公母亲悼夫人的兄弟杞孝公薨,晋公室内乱,诸大夫争权,“王鲋使宣子墨衰、墨冒绖”。王鲋和宣子均为晋平公大臣,此时准备迎战,故如此服。但这里杜预注:“晋自淆战还,遂常墨衰。……冒绖,以绖冒其首也。一说,绖、冒二者皆墨之。”似乎晋国以黑色为通行的丧服颜色了。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一颜色习俗未能流传,后世中国传统仍用白色。
《论语·乡党》:“去丧,无所不佩。……羔裘玄冠不以吊。”杨伯峻先生注:“玄冠,一种礼服。‘羔裘玄冠’,都是黑色的,古代都用作吉服。丧事是凶事,因之不能穿戴着去吊丧。”羔裘,羔羊皮做的衣。“羔裘玄冠”,皆华美吉服,不宜为吊服。可见周礼在吉、凶不同场合的穿戴及其颜色上都是有规定的。现在,人们也不宜穿过于艳丽的服装去参加追悼会,慰问逝者家人,因为它与悲哀的气氛不协调。
【注释】
[1]古代人的直系祖先的姓名,不仅载于族谱,而且还经常用到,我们通过此事可资证明。1871年清政府派出了第一批30名留洋学生,全是十一二岁的儿童,留学期为十五年,其中之一就有后来著名的铁路工程师詹天佑。下面是詹天佑的父亲詹兴洪与政府签订的合同。
《詹天佑出洋志愿书》全文如下:
“具结人詹兴洪今与具结事,兹有子(詹)天佑情愿送赴宪局带往花旗国(即美国)肄业,学习机艺。回来之日,听从中国差遣,不得在外国逗留生理,倘有疾病生死,各安天命。此结是实。
童男,詹天佑,年十二岁,身中面白,徽州府婺源县人氏。曾祖文贤、祖世鸾、父兴洪。
同治十一年(即1872年)三月十五日。”
像此类较重大的合同,此外还有如田地房产的买卖等,立据人在契约中将双方的四代祖也写于其中,在明清一些小说中常可见到。这样大约还可以避免古代重名而出现的歧误,因为古代用单名,易出现名字相同者。于此可见,古代对自己前几代祖先的名字是相当熟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