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书、小说等有关居丧的描述
西汉文帝临终,制短丧之诏,定大丧(皇帝丧)为36日。此后,恢复正常生活,听民间嫁娶从吉。就是说,在这36日内上述禁忌必须遵守,否则为“大逆”或“大不孝”。
西汉楚王刘戊,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年),薄太后(文帝之母)死,他在丧期内通奸,事发,被削去东海、薛两个郡。他因此怀恨在心,串通吴国合谋叛乱,史称“吴楚七国之乱”(《汉书·楚元王传》)。西汉元平元年(前74年),昭帝崩,无子,昌邑王刘贺继嗣,准备即位。但他在丧期中不遵礼法,霍光等朝中重臣罗列了他诸多罪状,最终将他废黜。其罪状是:“服斩衰,亡悲哀之心,废礼仪,居道上(来长安的路上)不素食,使从官略(掠)女子载衣车,内(纳)所居传舍。始谒见,立为太子,常私买鸡豚以食。”此外,先帝灵柩在前殿,他在后面聚乐人“击鼓歌吹”“鼓吹歌舞,悉奏众乐”;驾车任意驱驰,四处玩耍,“弄彘斗虎”“游戏庭院中”;又与昭帝诸宫女“淫乱”,并威胁随从敢泄者腰斩等。他如此“荒淫迷惑,失帝王礼谊(仪),乱汉制度”,不宜“继大统,恐危社稷”,于是夺皇太子嗣,另从宗室选太子,因而有了宣帝继位(《汉书·霍光传》)。这些行为在居丧中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刘贺若不是储太子地位,恐怕已被斩首了。
《后汉书·光武本纪》:刘秀与兄一同起兵,后来,兄遭更始帝猜忌而被冤杀,刘秀强忍悲痛,“不敢为伯升服丧,饮食言笑如平常”。这说明当时居丧礼已相当普遍,并有上述“服丧、饮食、言笑”等规定。
西晋仍有居丧者,名士阮籍恃才放荡,居丧饮酒食肉,被人奏了一本,罪为“不孝”。
唐以后,居丧成为国家法制,故曰“守制”。不守制或守制不遵礼则为“违法”,居丧就更普遍了。
但须指出:3年之丧在各朝的执行情况有差别,在一个朝代的不同时期又有差别,对不同的人也有差别。一般而言,唐、宋以后较严,明、清更严;民风淳朴时,遵守较好,反之较差;对官吏严,对庶民宽。官吏若未遵守,有被革职并治罪的危险;士人学子则仕途从此断绝,并为人所鄙视。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诏:令不得在三年之丧内嫁娶,“三年之丧,创深痛钜。乃愚民不知礼教,虑服丧后不获嫁娶,遂乘父母疾笃或殡敛未终而贸然为之者,联甚悯焉”。并说,此后国家官员、学生“毋违此制”。至于庶民,“穷苦无告,父母卧疾”,要靠媳妇侍候煮饭等情况,就放宽一点,所谓“古者礼不下庶人”大概就是指的这些人吧!中国古代,国家治官员严于百姓,所谓“治民先治官”。
明清小说中有很多关于守制的描写,现摘以下篇名述之。
明朝凌蒙初《三刻拍案惊奇》第五回:明初铁铉在山东当参政使时,非常仰慕高贤宁的为人和才干,乃托人为他寻亲,不料高贤宁“父死丁忧,此事遂已”。
清朝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娄府两公子听说萧山县的权勿用才气“很高”,便派儿子宦成去请。不多几日,宦成来到萧山“找寻了半日,找到一个山凹里,几间坏草屋,门上巾着白,敲门进去”,“只见权勿用穿着一身白,头上戴着高白夏布孝帽。”权勿用问明来意,向宦成道:“多谢你家老爷厚爱,但我热孝(父母死去百日内)在身,不便出门。……再过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满过,我定到老爷们府上来会。”
《红梦楼》第四十六回:贾赦欲纳贾母丫环鸳鸯为妾,鸳鸯不从,贾赦威逼“迟早也逃不出我的手心”。鸳鸯则对人说:“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若是老太太归西去了,他横竖还有三年的孝呢,没个娘才死了,他先弄小老婆的。等过了三年,知道又是怎么个光景,那时再说。”这表明“三年之丧”的行为规范是非常清楚而严格的。第五十八回:朝中老太妃“薨”,诏令:“凡皓命等皆入朝随班,按爵守制;敕谕天下:凡有爵之家,一年内不得筵宴音乐,庶民皆三月不得婚嫁。”太妃是皇帝母亲一辈人,这是国丧,“有爵之家”一年、“庶民”三个月不得筵宴音乐和婚嫁等吉事。当然,其间对生活起居的规定没有为父母守制那么烦琐,人们一般可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