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制

第三节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缘关系远近区分嫡庶、亲疏或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等级制度。“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为宗人之所尊。”(见《白虎通义》)所谓“先祖主者”,即一个家族中的嫡长子(西周称“宗子”),他是本家族的最高代表,理当受到全族人(即宗人)的尊敬。因而,宗族就是依据共同的血缘关系共同的祖先相聚集、相互帮助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以宗子(后世则有“族长”)为最高代表。

按周礼,“敬宗”在于“收族”。敬宗者,敬重同族之宗子、爱同族之人;收族者,团聚族人,防止族人离散。这就是中国数千年来推行宗法制度的目的。由于这种组织形式对每一成员具有某种法律约束力,故为“宗法”。在中国,宗法制源远流长,但各时代由于血缘组织的形式不同,曾有过三种类型的宗法制,即西周时期君亲合一的宗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式的宗法制和宋以后祠堂式家族组织的宗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