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君、亲合一的宗法制
夏商以来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并发展了原始时代的氏族组织形式,以家族为单位,即一个宗族的组织同时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这一宗法制到西周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善。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是“宗统”与“君统”高度合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宗族的首领叫“宗子”,他既是族长,又是君主,掌握着宗族和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一切重大的宗族或社会事务,如生产、祭祀和占卜、战争、仲裁纠纷、冠婚、丧葬等都是在宗子领导下并以宗族为单位进行的;宗子还拥有对违法族员予以惩罚乃至处死的权力(族长处死族员的权力直到晚清还在一些地方保留着)。这是从原始时代父系制大家庭直接演变而来的社会组织形式。
宗子享有一系列特权,大宗依次为它的小宗所尊敬,并将这一尊敬的必要性抬高到尊敬祖先的高度。《礼记·大传》曰:“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周王室朝廷、各诸侯国和大夫采邑中的各级官职统统由各家族成员分享,谁家族显赫、势力大就任高官,反之任小官;官职世代承袭,即所谓“世卿世禄”。
西周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之位由王室的嫡长子继承,嫡长子亡则由嫡长孙继承;诸侯之位由该家族的嫡长子继承,嫡长子亡则由嫡长孙继承;大夫以下各宗子的继承顺序亦然。周王是天下的大宗;诸侯是天子的小宗、本国内的大宗;卿大夫是诸侯的小宗、本采邑的大宗,等等。总之,他们在自己的地盘(家族或国家)内是大宗,他们的兄弟、子侄若分出去,就是小宗。但不管大宗或小宗,其宗子都同时是本族的“君主”。
一个宗族的人口多了,就要分裂出去一些较小的家族,有时是为了统治新开拓领土的需要而这样做。这种新建立的家族叫作“立宗”。分裂出去的家族相对独立,但同从前的母族保持着隶属关系,否则一个宗族的势力就会愈分愈弱,最终覆灭。母族是“大宗”,新家族是“小宗”。时间一长,确定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时又如法炮制。
《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载:周武王、成王、康王时封诸侯数百,同姓(姬姓)55个。这55个同姓诸侯国就是周王室的兄弟、子侄,他们带着一些族人到新征服的地区当统治者去了,如晋、卫、鲁、燕等诸侯国。这些受封诸侯对于周王室是小宗,周王室则是继承“大统”的大宗。诸侯国对周王室有进贡、朝觐、出征等一系列义务;周王室则负责协调各诸侯国的关系,并保护其安全。受封国若是拥有数百公里或更广的疆域,直接统治有困难,于是,除直接统治的部分以外,诸侯又将其余的土地和人口分封给自己的兄弟、子侄以及姻亲和功臣,他们称为“大夫”。大夫的领地称为“采邑”或“邑”,有时大夫们再继续分封。这就是周初的分封制(或封建制)。
西周初年,周族人的大肆“立宗”是在征服殷商大举开疆拓土后进行的,史称“致邑立宗”。于是,周家族一下子就变成了几十个、上百个小家族,遍布全国各地,成为维系周王室统治全国的骨干力量。
周王称天子,是各诸侯国的共主;也是各姬姓诸侯家族的大宗,最大的宗子、总族长,兼有族权与政权、集宗子与国王于一身。在家族关系上,他是以父统子、以兄统弟;在国家关系上则是以君统臣,合二而一。周王室就是通过这一整套政治化的宗法制度或宗法化的政治制度统治着一个疆域广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