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对殡葬礼仪的规范化

第三节 古代中国对殡葬礼仪的规范化

国家对殡葬礼仪的规范化就是国家规定丧事的操作内容、程序和等级等方面的程式,它是国家进行价值导向的具体体现和形式化。舍此,国家的作用即为空谈。

中国对殡葬礼仪的规定,现有文献记载最早为《周礼》中的“丧礼”,它从初终到殡期间的规定,再到葬后及三年守制,以及“忌日”的终身之丧。《周礼》中还对公墓及管理做了规定。如《周礼·地官》:“冢人”主管王室的墓地,“墓大夫”主管一般墓地,“职丧”主管诸侯以及有爵位的卿、大夫、士的丧葬,“守祧”主管守卫先王先公的祖庙,“内宗”主管君王宗庙的祭祀事务,等等。这为后世家族墓地和祭祀管理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这一整套殡葬礼仪规范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所记载并推崇,其中多少夹杂了当时儒家知识阶层的想象,故可理解为“儒家《周礼》”的丧礼。两汉奉行400余年,后世相沿不绝,为历代国家所推崇的正宗的丧礼。

两汉将儒家学说推向极端,故导致魏晋以后对儒学的反对。国家对隆丧厚葬的严厉禁止则可视为国家为矫正风俗所作的努力,如曹操禁隆丧厚葬以及禁立墓碑令;北周武帝尽毁天下之墓碑,来了一次大扫除。

唐以后,承400余年天下大乱、礼制荡然之弊,国家重新通过“礼制”来干预殡葬,以干预社会生活,丧礼成为整个社会礼制系统的一部分而载入国家大典。如《旧唐书·高宗本纪》载:“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可严加捉搦,勿命使更然。”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年)制:“自古帝王,皆以厚葬为戒。近代以来,共行奢靡,递相放效,浸成风俗。”并警告:“州县长官,不能举察,并贬授远官。”(《旧唐书·玄宗本纪》)这反映了当时国家与民间隆丧厚葬及丧葬越礼行为作斗争,并力图引导民间的丧葬行为。此类制裁行为,史书多有记载。

宋以后,国家更多地干预葬式和丧礼,如禁火葬、倡土葬,以及重倡儒家《周礼》的丧礼形式,力图削弱佛教、道教对丧礼的影响。如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等前引。”它们属于宋、明以降重建儒学权威的一部分,这一过程产生了宋明理学。《大唐开元礼》《宋政和礼》《明孝慈录》《大明集礼》《清通礼》,它们都是国家全面干预并规范社会生活的产物和表现。如前述,殡葬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唐代以后国家干预殡葬的增加表明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程度加深了。

清代则严厉禁止民间的风水堪舆说。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二十四日上谕:“联闻汉人多惑于堪舆之说,购求风水,以致累年停柩,渐至子孙贫乏,数世不得举葬。愚悖之风,至此为极。嗣后守土之官,必多方劝导,俾得按期埋葬,以安幽灵,以尽子职。此厚人伦风俗之要务也。务各宜凛遵无忽。钦此!”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十月又谕:“嗣后有丧之家及现在久停未举者,悉照定便,以一年为断。……倘有逾年停柩在家者,按律治罪。”因寻风水宝地而形成长年停柩不葬之陋俗,冥顽不化,使“子孙贫乏”,且有碍卫生,最后只得以“按律治罪”相威胁。

现在国家对殡葬干预的做法与历代大体相沿,但更多的只在推行葬式(即火葬)、建造公墓等方面干预甚深,为历代所不及;其他方面如推行孝文化、丧礼规范等方面则不及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