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荷兰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通过安乐死法律的国家。
1990年1月,一位名叫斯特妮森的荷兰妇女因车祸而昏迷16年之后,最后在其丈夫的请求下,医生中断了她的管道饮食供应而死亡。此事引起了地方检察院对该医生的刑事调查。虽然此案最终未能成立,但却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为此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全国辩论,并最终直接促成了法案的通过。1994年4月中旬,荷兰议会终于通过了承认“安乐死”为合法的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率先通过安乐死的国家。根据该法案,医生在结束绝症病人生命之前须填写一份《生命终止声明》。其内容包括:病人确实无法忍受极度的痛苦,自愿接受安乐死;医生在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之前已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事实上,荷兰每年大约都有很多医生出于怜悯而结束绝症病人生命的事件,并时常引起一些舆论或法律纠纷,而这一法案的通过无疑可使这一行为处于医学和法律的严格监督之下,更为规范化。统计资料表明,80%的荷兰人赞同“安乐死”的合法化(引自1994年5月8日《北京晚报》)。
自荷兰为安乐死正式立法后,在每年死亡的12.8万人中有4%选择安乐死(相当于5120人);还有10万人生前立下了安乐死的遗嘱。(须说明,对于该数字各消息报道有出入,此处不论。)
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亚北部地方法院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正式生效,其全称为《北区不治之症权利法》(通过该法律是一年之前)。按照该法律,患绝症病人寻求安乐死之前必须由本人提出死亡要求,必须至少有3位医学专家对此作出严格审定,其中一位是精神病学专家。经过7天“冷静思考的时间”后,病人再签署要求死亡的证书;具体实施过程则在医生监督下进行。但接着,它就遭到了医学界和法律界、宗教界许多人士的强烈反对,同年11月澳大利亚国家议会通过要求立即废除这一法律的决议,澳大利亚国内为此辩论激烈。
美国1947年赞成安乐死的国民有37%,到1983年上升到63%,目前已有40个州实施了给予晚期绝症病人死亡权利的法律——“预嘱法”。有报道指出,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系安乐死。
日本称安乐死为“尊严死”。1994年日本学术会议召开全体会议,批准了“死亡与医疗特别委员会”提出的“尊严死”的报告。它对尊严死的解释是:无望救助的病人自然地迎接死亡;实施它必须是病人本人希望尊严死。这个报告提出了“中止延长生命医疗”的三个具体条件:第一,两位以上的医师一致作出“不可能恢复”的诊断;第二,病人表明希望“尊严死”的意愿;第三,由主治医师根据医学的判断付诸实施。但是,最后是否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尚不详。
在中国,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议案,一时成为大会热点话题之一。在1996年人大第八届第四次会议上,上海市代表团提交了一份呼吁国家在上海实施安乐死立法的议案,又引起了人大代表的激烈讨论。上海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89.4%,有94.5%的人希望立法。邓颖超同志生前所立遗嘱的第一条就是:“在我患病急救时,万勿采取抢救,以免延长病患的痛苦,以及增加党组织、医疗人员和有关同志的负担。”1994年有报道,上海一位植物人8年间耗费医药费数十万元,这引起了主张安乐死者的极大感慨。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条件尚未成熟”否决了在中国给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关于安乐死,国内迄今尚未见到专著,但报刊等宣传媒介上的讨论却日益增多。上述资料系笔者多年从报刊、电视及广播中逐步收集的,但这些资料有时相互矛盾。如有的报刊载,澳大利亚北部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安乐死法律,笔者研究后仍认为荷兰安乐死法律为世界最早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