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作用

第六节 国家的作用

个人欲望及其行为是任意的、无规则的,由此,众多个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难以协调,社会混乱必将难以遏制。因而,国家对社会进行强制性的控制就必不可少了。此时,国家是全部社会活动的一个总调节器。

此时,国家对社会的调节、控制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①道德引导。统治集团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会为整个社会作出道德的价值导向。如孔子所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子路》)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倘若楚王好细腰,宫中则有饿死者。历代国家还对那些有德行者大力褒奖,并给其中的“超拔者”树碑立传,两汉举孝廉、贤良、方正任以官职,均取此意。②强力压制。国家发布政令、法规,并以所拥有的武力强制人们遵行,否则惩罚之。如18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一派曾极力推崇国家,并将国家比喻为“地上的神物”,其意即在此。中国古代称这两手为“文武之道”。

由于死亡文化及其殡葬活动不是单纯安置死者的行为,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它涉及生者及整个社会,因而于其中就可以经常发现国家的影子。大体上,国家会依据社会需求(如上一节内容)来决定自己对殡葬的态度,它们属于国家调控社会功能的一部分。由此,国家对社会的殡葬活动的态度大约有三:支持某一类行为;反对某一类行为;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听任人们的自发行为。

前两者即为国家干预。比如,在观念形态上,国家总是极力支持一种有利于本社会、本民族的生命观和死亡观;中国死亡文化中的“孝道”精神也是通过(尤其是西汉以来)国家的作用而全面确立的;殡葬中的等级规定首先就是国家有目的地倡导起来的,如此等等。同时,人们将英烈们的牌位及遗物供奉起来,四时祭祀,里面就有人们的诸如永恒、报恩(感激)、依恋、崇拜等心理;国家则将这些心理需求规范于社会治理(即最大的社会需求)的总目标之中,升华为一类国家意识,大力褒扬英雄行为。如明清时期北京有“忠烈祠”,现在各地有“烈士纪念馆”之类。

在殡葬操作上,各朝代都建立有森严各异的等级制,以图抬高统治集团的社会地位,以上统下,震慑小民。如丧事的规模、墓高乃至抬杠人数等方面,不同社会地位者享用不等的标准,曰“丧礼”,犯者要予以追究,而并非想怎么办就可以怎么办。如《红楼梦》的贾蓉花1200两银子买了一个“五品龙禁尉”的爵位,于是“灵前供用执事等物,俱按五品职例”云。五品相当于太守一级,相当于现代的地、市级长官,可见明清时代的人对何等职位者用何种等级的丧礼是非常清楚的。同时,当厚葬之风妨碍正常的社会生活时,国家(以皇帝为最高代表)为矫正风俗通常会做出表率或发布诏令。如汉文帝就曾屡次下诏鼓励节俭、薄葬,去世前下遗诏自己的丧事从简;三国时曹操也曾诏令禁厚葬、倡薄葬,自己的丧事亦从简。中国历代此类节俭、薄葬的诏令很多,尤其是每朝开国(社会亟待恢复)或所处朝代中后期社会普遍趋向隆丧厚葬奢侈(因而妨碍正常的社会生活)时更是如此,而不像一些人所简单理解的“统治阶级为了愚弄人民总是鼓励隆丧厚葬”。当民间的殡葬自发倾向严重违背国家意志而又不听教化时,国家就会动用强力纠正之。如北宋初就曾诏令天下严禁火葬,并下令对违者要予以严惩。当时,民间受佛教影响而火葬的风气颇盛,儒家认为这“有亏孝道”,为人子者实在是“大不忍”;明清以后亦禁火葬;因而,民间的火葬也就大体被禁止了。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政府奉行“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改革政策,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政令,尤其是禁止人口稠密地区实行土葬,以防止占用耕地,破坏地下水源,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国家领导人也作出表率,最著名的有1956年4月27日的“火葬签名”活动: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中央工作会议的休息期间,毛主席带头在《倡议实行火葬》的倡议书上签名,同意去世后火化;接着,有朱德、彭德怀、康生、刘少奇、周恩来、彭真、董必武、邓小平、谭震林、杨尚昆、柯庆施、陶铸、李井泉等151名领导人相继签名。当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期间,参加会议的党、政、军领导也纷纷在倡议书上签名;当时不在北京或未参加大会的许多领导人听说后,也通过各种方式表示愿意身后实行火化。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倡导推行火葬的签名。当时,朱德、董必武70岁,毛泽东63岁,刘少奇、周恩来58岁,但他们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中国未来的利益,都乐意接受简单的丧礼和不留遗体的火葬葬式,以此给全体人民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这确实是需要相当大的“超脱”精神的。也正是这一签名之举,有力地推动了自那以后中国的殡葬改革。

国家对民间丧葬采取“不问”态度,在于这类活动既满足了民间的各类需求,又不妨碍社会治理。如丧事是办三五天还是七九天,是请僧人还是请道士做法事超度死者等,都不会作出具体要求。

国家对死亡文化领域的干预,其目的在于统一思想、纯化风俗、倡阳刚之气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在人口日益拥挤、生存空间日渐狭小、生存资源愈显紧张的现代社会中,国家的干预对维护社会的“自然性的生存条件”已显得愈益重要。在文明社会中,死亡文化及其殡葬方式都是国家某种干预的结果,而非纯自发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这一干预则变得更直接。历史上,每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要成为社会的普遍性,都必须通过国家起到高屋建瓴的作用。

【注释】

[1]中国古代将天、地分别比喻为“父”“母”,这是将大地视为具有“生育”功能的女性来看待的,而将天(提供日月之光、风雨滋润等)视为男性。这种以家庭伦理关系为模式理解自然的观点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儒家“五经”之一的《易经》云:“天者,无所不覆。”“地者,无所不载。”并由天地的无所不覆载引申为“君子包容万物”,这种将天、地道德人格化,并将君子(圣人)的高尚品德与自然的“伟大”属性联系起来,所谓“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又一显著特征。

[2]泷(shuāng)冈:今江西永丰县。阡:墓道。表:文体。

[3]伴宿:丧事殡期的最后一夜,也是出殡的前一夜,丧家要于此夜举行奠祭仪式,南方叫“做道场”,北方多称“辞灵”,彻夜有人守灵,故曰“伴宿”,是丧礼的最高潮。

[4]见《孟子·离娄上》。赵岐注:“于礼有不孝者三,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

[5]黉(hóng)门:古代的学校。监生:明清两代称在国子监(国家最高学校)读书或取得了进国子监读书资格的人。清代可以用捐纳的办法取得这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