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丧厚葬的社会机制

二、隆丧厚葬的社会机制

中国人是举世公认的最热衷为死人操心的民族,它形成了隆丧厚葬的传统。当然,并非中国人天生热衷于此,而是中国社会有此需求。但是,光有需求还不行,还要有相应的支撑条件,或得以实现的社会结构,我们称之为隆丧厚葬的“社会机制”。

(一)相对充裕的物质财富和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已如前述,中国古代的农业条件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不仅能养活庞大的人口,而且为其他的文化活动诸如隆丧厚葬提供了物质保障。当然,史书记载,有过“贫无立锥之地,富者田连阡陌”现象,但这只是社会财富在分配上的失调问题,其整个的社会财富仍然存在。社会安定也是必不可少的。中国历来是世界性大国,大国在安全方面有两大优势:一是外部敌人较难构成威胁。像西欧历史上小国林立,国与国之间战事频繁,稍有不慎,便有被消灭的危险;而中国周边的“蛮夷”欲颠覆中原王朝却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二是国内有稳定性。国家大,当局部矛盾激化时,全局尚具有回旋与调和的余地,因而稳定性就大(这一优越性又常使中国人在历史上变得有些老态龙钟,行动迟缓,缺乏忧患意识)。在汉、唐、宋、元、明、清等持续时间较长的朝代,社会安定几十年乃至一二百年是常事,这是好几代人的时间。即便边关上有战争,中国幅员辽阔,后方依然可以歌舞升平,过太平日子,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如南宋林升就有诗曰:“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社会安定时间长,就为人们从事丧葬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说到底,隆丧厚葬乃是富裕的太平年代人们的一种奢侈品。倘若社会贫困,或动乱不止,战火频仍,“离乱人,不如太平犬”,人们就不会有这一雅兴了。

(二)宗法制的社会结构

在中国古代,各家的生产资料均掌握在男性手中,宗法制历来是作为一类“准政府”权威存在的,宗族中的族长、理事会成员均是族中辈分较高且有影响的人物,这些都能保证长者、老者更充分地享有经济、政治、精神权力。旧有俗语:“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父要子亡,不得不亡。”便是这一社会权力关系的写照。在中国,殡葬历来是家族性行为,即维系家族血缘关系、强化家族意识、光耀门第并发展家族势力的一类活动。而崇尚丧葬乃至演变成隆丧厚葬本质上又是抬高长者、老者社会地位的一类社会行为,而宗法制正好就是促成这一“抬高”的社会权力机制,它对中国传统的隆丧厚葬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事实上,宗法势力总是有意无意地在做这一行为上的“向导”。如谁家未尽心或未大肆操办上辈人的丧事,就会被指责为“不孝”“没良心”“吝啬”“简直是个畜生”之类;反之,则受到一致的赞扬。

(三)祖先偶像崇拜民族心理的根深蒂固

已如前述,在信仰上,中国人历来缺乏抽象崇拜的兴趣,而是重偶像、重直观,他们更多地将自己的感情寄托在某种实物上。失去了直观物,人们的神往、崇拜将失去依托,因而,在殡葬上对死者的遗体、遗物尤为看重。同样,一块碑、一堆土、一座坟、一块灵牌、一座祖庙,在中国人眼中都具有极强烈的象征意义,并被赋予一种特殊的魔法力量,因而被视为本家庭(家族)的一部分。尤其是祖坟,它被视为先人的化身、象征和延伸。中国人经常将自己及家族深厚的感情、未来的希望寄托在这些直观物上,而不像基督教信徒那样寄托于更具抽象意义的上帝那里。人们暗暗祈求祖先亡灵“域”外施“恩”,降福祉于本家庭(家族),使之兴旺发达;同时,自己也尽量改善先人的“生活环境”,诸如修坟、迁坟、上坟、祭祀、送纸钱之类,以此维持代际情感。

因而,对祖先的感情愈深,寄托愈多,这些直观物就愈壮丽、愈显赫、愈威猛,这样,中国人崇尚隆丧厚葬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一般而言,偶像崇拜比儒家孝道文化更深刻地构成中国人隆丧厚葬的民族心理基础,因为它带有更大的自发性、个体性,因而更深入人心。例如,现在的一些年轻人对孝道不甚了了,而拜起菩萨和祖坟来却是那么虔诚,动作非常熟练。

(四)儒家“孝道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

儒家极力倡导“仁”,仁自“亲亲”始,即亲爱自己的亲人,首先就是父母,此即“孝”。故“孝为仁之本”,孝是仁的出发点。在孔子看来,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爱,很难想象他会去爱别人,也很难奢望他能做出好事来。战国时代儒家有《孝经》,开宗明义即说:“孝,德之本也。”两汉“以孝治天下”。儒家孝道文化风行天下。东汉,《孝经》列入“七经”之一[4],为读书人必读之书,后世屡有作注释者。儒家孝道文化,强调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事死如事生”,并将它提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社会治理高度。这就为中国社会崇尚丧葬乃至屡屡演变为隆丧厚葬提供了一种堂而皇之的理论根据,并对反对者形成舆论压力。

儒家的孝道文化和宗法制的社会结构相结合,必然产生一类重血缘、重家族的“整体性”文化,它要求:个人近乎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它可以是家庭、家族、团体或社会),个人的要求、权利、欲望等等一切必须在整体中受到规范,得到承认,否则是非法的。因而,中国人也表现出较少个性独立,更多服从性,隆丧厚葬就是中国人“社会性人格”的一类较为典型的行为表现。

(五)国家的干预

殡葬从来就不是一个完全自发的领域,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在干预,中国尤甚。

如前述,国家干预殡葬,一是做出表率,二是强力干预(行政、立法)。例如,汉文帝和三国时曹操都曾下诏提倡薄葬,以倡节俭之风。这是由于社会经济凋敝,厚葬之风会妨碍正常的社会生活所致。不过,简丧薄葬不构成中国殡葬史的主流。事实上,每一朝代的隆丧厚葬之风都是皇室及其统治阶级在推波助澜,如秦始皇陵、汉武帝以后的诸帝陵均是隆丧厚葬的典型。在葬式上,明太祖朱元璋就曾诏令天下不得火葬,认为火烧父母遗体太“不忍”,有伤“孝道”,并威胁违反者要予以惩罚。在中国,火葬源于印度佛教,南北朝时期在中原流行,到宋代很多地方仍十分盛行。这本是一种最节俭的丧葬方式,但它和儒家的孝道文化、民众的偶像崇拜心理相抵牾,故宋、明、清朝时,国家都曾予以禁止,民间也就难以普遍推广了。此外,国家对宗法制的支持、对祖先偶像崇拜的崇尚(皇帝有太庙、每年祭祖)也在间接地推崇隆丧厚葬。

中国殡葬传统的最大特点在于“隆丧厚葬”(或“长殡厚葬”“隆殡厚葬”)。这一传统至少可追溯到3500年前后的殷商时期,尔后历代相沿。秦汉以后,简丧薄葬虽时常和隆丧厚葬相交替,但前者不占主流。

对此,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其社会根源:一是社会需求,它们构成隆丧厚葬的可能性,即是说,它不必然导致这一社会结果;二是社会机制,正是它们的存在才使之具有现实性。大体上,造成中国隆丧厚葬传统的最深厚的原因在于:精力过剩、财富充裕、社会安定、祖先偶像崇拜、孝道、宗法制,这些因素综合作用才导致出现以“孝道”为基调的隆丧厚葬的社会结果。

归纳起来,中国殡葬活动的社会功能大体在于:消耗社会过剩精力;心理满足(包括心理平衡);情感抚慰;血缘凝聚;社会整合;民间娱乐等。在个人方面,是满足人、教化人,同时也是消耗人;在社会方面,则提供了一条凝聚的纽带。

由于中国古代农业文明一直领先于世界各国,它的殡葬形态也最为完备,其过程最为繁琐,因而,认识它对于理解同时代的世界各国的死亡文化及其殡葬活动无疑具有指导意义。

近代以来,中国未经历过像西欧十四五世纪以来较为彻底的人文主义、启蒙运动等个性解放过程,古代文化传统中诸如偶像崇拜之类的观念未受到有效清理,因而今天还在影响着我们的殡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