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坟墓制度的规定
埋葬制度,指国家对于棺椁(重数)、抬杠人数、坟高、殉葬物品、墓前摆设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它们是国家礼法的一部分,很早便受到重视,《仪礼》《周礼》《礼记》等一些篇章中多有记载。当然,各朝的具体规定不一。
可以说,墓葬等级古已有之。比如说,给一位酋长办丧事就比给普通氏族成员要隆重得多,陪葬品也更丰富。我们从西安半坡人的仰韶墓葬中就已发现了陪葬品(乃至葬式)存在着差别。尽管以今天眼光看,这些差别并不大,可在物质财富极匮乏的远古时期,它可能意味着死者之间生前社会地位悬殊。随着物质财富的增长,文明时代的到来,国家的建立,社会等级愈益森严,尘世生活的影子就愈益渗透到地下世界去了。从河南安阳殷墟发掘的殷商都城郊外的墓葬看,那时国家关于埋葬的等级制度就已相当严密了,只是当时此类文献规定未传于后世。
自春秋时坟兴起,秦汉以后成为习俗,它耸立于地面,尤引人注意,因而国家很快就利用它来显示尊卑贵贱等级了,于是将其列入礼法,成为国家制度。郑玄说:“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周礼·冢人》注)汉时一丈合现在231厘米,4丈为9.24米,相当于现在的四层楼面高,确实相当可观。坟高,占地面积也就宽,因而相应地对占地也有规定,至唐以后,更为严格。
下面是唐、宋、元、明、清五朝的典章对不同品官和庶人墓地和坟高的规定(表17-1~表17-2)。
各朝的尺寸稍有异:唐一尺合现在36厘米(大尺),小尺合30厘米;宋一尺合31.2厘米;元一尺合31.2厘米;明一尺合32.7厘米;清一尺合34.5厘米。其中,明清的尺寸指量地尺寸,而裁衣和营造的尺寸又稍有异(见《汉语大辞典·附录》)。“步”,亦为长度单位。历代定制不一。周代以8尺为步,秦代以6尺为步,而营造尺以5尺为步。
表17-1 坟地规定
续表
表17-2 坟高规定
注:表17-1~表17-2均摘自阴法鲁等主编《中国古代文化史》(二)第十三章。
现以5尺为步,计算一品官员的坟墓规模:90方步指就四周而言,即每一边22.5步。取平均值,一尺合现在32厘米,一步则为1.6米,90步合144米,每一边为36米,则一品官员坟墓占地约为1296平方米;墓高近6米。这是相当壮观的。不过,有了这一规定,客观上也限制了官吏们无限制地圈占墓地。
神道摆设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等级规定。神道是墓区内通向坟墓的道路,神道两旁多摆列有石人、石兽等,考古学上称石象生。石人多文臣武将,石兽则有狮、虎、龟、马、猪、羊、鹿、牛、麒麟、骆驼、独角兽、象等,大约起于秦汉。设置石象生,既可显示墓主人的身份,在古人看来,还有驱邪镇魔的作用。唐代封演《封氏闻见录》卷六:“秦汉以来,帝王陵前有石麒麟、石避邪、石象、石马之属,人臣墓则有石羊、石虎、石人、石柱之属,皆所以表饰坟垅如生前仪卫耳。”既然死者“宅区”如“生前仪卫”,自然就有等级规定。唐朝规定:三品以上官员,墓前可设置石人一对、石虎一对、石羊一对;五品以上,可置石人一对、石羊一对。绝不是只要有钱就可以任意设置。
此外,《礼记》的《丧大记》和《檀弓上》等篇以及《左传·哀公二年》《墨子》等文献中还载有当时什么人使用什么棺椁、多厚、几层等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当时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超越这些规定则是一件严重的罪行。如东汉马皇后(汉和帝母,马援之女)之母死,其兄弟为之“起坟微高,太后以为言,兄(马)廖等即时减削”(《后汉书·皇后纪第十上》),这是马皇后自感其母不当享此等级,督促其母家人减削以符合国家制度。又,唐高宗时,隆丧厚丧成为时尚,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可严加捉搦,勿使更然。”(《旧唐书·高宗本纪》)此类“越礼”行为,在朝廷看来都是对国家的公然冒犯,是绝不能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