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处理遗产的遗嘱

四、法律上处理遗产的遗嘱

遗产,广义上指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如文字、两汉散文、唐诗宋词、四大发明、万里长城等。从狭义上则指死者留下的财产,以现代社会观点看,它除了金钱、房屋等可直观的资产外,还包括死者生前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财产权利。有时,人们也将先人的美德等视为(精神的)遗产,此为引申义,兹不论。

遗产是可以也需要继承的,临终者也希望将自己的遗产交给中意的人。由于对财富的渴望,历史上便经常闹出为争夺遗产而发生的纠纷,文明社会一般对遗产的继承都有规定(习俗的或法律的),防止此类纠纷事件发生。按照中国古代父权制宗法制度的遗产原则,遗产传男不传女,但女子若未嫁,则必须给她留一笔嫁妆费用。不过,这一原则似未载入任何法典,多以“习俗”方式为人们所遵从。

对此,古小说中多有反映。如明末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莫老翁死后,留有万贯家财,地方上的无赖撺掇莫老翁的私生子前来分财,无赖们准备引起官司,然后从中渔利。莫老翁的大儿子采取主动(承认了私生子为自己的弟弟)化解了这一矛盾,使无赖们无从插手。周太守知道后,以无赖们“教唆词讼诈害平人”的罪名予以重判,各人罚打了几十大板,刺配边远地方流放,并奖莫家一个“孝义之门”的匾额。清代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五至六回:严监生死后(其妻王氏已先死),留下相当的家财,紧接着严监生妾赵氏的小儿子又死,严监生的兄长严贡生是一个披着“儒生”外衣口口声声“我们乡绅人家”的无赖,居然强行将自己已婚的二儿子过继给弟弟,并将严监生的正房腾出来给二儿子二媳妇住,而将赵氏赶到后面的偏房去住;并将全部田产、收支账目交给自己的二儿子管理。其实质就是夺其家产。为此,赵氏跑到县衙门去喊冤。

近世妇女解放运动以来,妇女的社会地位提高,女子也与男子一样有同等的继承权,各国大体都有《继承法》,而女子对遗产的继承权也相应地被写入其中。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为5章,略述如下。

第一章“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并对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继承顺序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并对一些细节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五条:“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对遗嘱的具体实施作了法律规定,如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有替遗产人清偿税款和债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遗产纳税制度,即继承人必须按照遗产的数额交纳遗产税。有的遗产是不动产(如房屋、地产和企业等),继承人继承了此类遗产自己觉得价值不大,可又要交纳一笔可观的遗产税,故有的自动放弃继承权,遗产归国家所有。以此继承法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此类制度。

临终关怀、安乐死是人生最后时刻所发生的事情,它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如何看待、对待“人”,即“人的哲学”的认同状况。遗嘱是临终者最后的意志表现,以此延续自己的生命意志,它表明了一个人、一个民族乃至一个时代对于“人生”的追求倾向。比如,中国人临终时“最关心的事”通常是感到自己“对于家人的责任没有完成”,居所有关心的事情中的第一位[1]。因而遗嘱能最真实反映一个民族的生存文化。

这样,通过人生的最后阶段,我们就看到了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风尚。

【注释】

[1]调查对象:承德市郊头沟乡221名65岁以上居民,其中“面临死亡最关心的事”一项,回答如下:
1.不能再有任何经历34(16.11%)
2.害怕死后身体会变成什么样子17(8.06%)
3.我无法确知如果死后的生命存在,我会发生什么事情19(9.00%)
4.对于家人的责任未完成76(36.02%)
5.我的亲友会哀伤17(8.06%)
6.我的所有的计划都得结束26(12.32%)
7.死亡过程可能很痛苦17(8.06%)
8.其他5(2.37%)
(崔以泰、黄天中合著《临终关怀学》)
这里,第4~5两项是临终者“想到了别人”,其比例共占42.08%,即差不多有一半人临终时想到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