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中的法制问题

第五节 殡葬改革中的法制问题

目前殡葬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殡葬法制严重滞后。

所谓殡葬法制,一是要有殡葬管理的法律体系,二是要有殡葬管理的执法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是说,不仅要有“法”,还要有“治”,才能称为法制。

殡葬管理中建立起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的司法机制,是殡葬管理中的头等大事。就是说,更多地依靠殡葬法制进行社会的殡葬管理,以司法方式处理殡葬中的违法行为;而非总是要依靠某位大领导的“批示”才能执行,没有此类批示就无法执行、无从执行,导致殡葬管理工作呈现“一阵风”式的搞运动方式。依赖传统的行政领导发文件进行管理,往往取决于该位“领导”对殡葬的兴趣、认识与热情,如果他觉得没有必要管或懒得管,此事也就无人管;如果他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什么事情都干不好。

由于缺乏独立的司法机制,因而执法者本身也就不受监督。就是说,执法者自身如果“不作为”或“乱作为”,就会遇到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问题。

诸如那些自由泛滥的非法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公开对外销售以赢利、经营性公墓的土地性质等问题,多少都有某些权力人物为其撑腰、反映了某些领导的行政不作为,才使得这些人有恃无恐,从而大行其道的。

1997年7月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已经严重滞后,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出不来,而即便出来,谁负责执行将仍然是一个问题。习惯于政府部门发红头文件,民政部一家发红头文件似乎觉得权威不够,动辄邀上几个部委、十几个部委发“指导性”文件以示“重视”殡葬工作,此类传统的“齐抓共管”的施政方式实在难以匹配一个法制社会的运转方式。

现在,很多地方的火化率在“滑坡”,民间修坟行为公然兴起,对此民政部门很头疼,他们有时抱怨“政府没有以前那么重视殡葬改革工作”了,实质上就是现任政府的一二把手“不重视”殡葬改革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