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后历朝禁止火葬的方式以及民间火葬禁而不止的现象

二、唐代以后历朝禁止火葬的方式以及民间火葬禁而不止的现象

从唐代韩愈率先反佛,至宋代“理学”兴起,佛教在中国逐渐失势,火葬也连同佛教一起遭到正统的士大夫们愈来愈强烈的反对。

唐律曾设《残害死尸》条文,规定:若焚烧、肢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斗杀罪有处死刑、流刑,毁坏死尸仅比这些刑罚减一等治罪,这还只是针对平民的处治,自然是相当重的。若子孙毁坏缌麻服以上尊长尸体,则完全按斗杀罪处刑,有杀身之祸(《唐律疏议》卷十八)。政府以比照杀人罪禁止毁坏尸体,尤其是直系尊长的尸体,火化先人被视为有违人伦的“不孝”行为。

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曾下诏严禁:“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这是北宋建国的第三年,宋太祖下诏,针对民间火葬非常普遍,即它是唐、五代时期流行而来的,政府开始反对这一葬式。开宝三年(970年)十月宋太祖又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佛教自南北朝时期以来已深深地介入了民间的丧葬事宜,如超度亡灵、设斋、出殡等,其中包括佛教所推崇的火葬。这表明,佛教以及道教对民间风俗影响甚大。李唐王朝为神化自己的世系,曾以老子李聃为始祖,道教也曾一度大盛。此时,国家欲重崇儒家的独尊地位,故一并予以严禁。

由于火葬简单、节俭、卫生,又不占地,它在民间禁而不止,到两宋时民间的火葬仍相当盛行,尤其是东南(今浙江、江苏)、河东(今山西)一带地狭人众,火葬之风更盛,很多地方均设有化人亭。

《宋史·礼志二十八·士庶人丧礼》: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奏:“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ruò)而捐弃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并建议各州县设立“义地”使贫无葬地之民能够葬亲,“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请求。这是从火葬有伤“孝道”、维护儒家文化传统的角度来反对火葬的。次年(1158年),户部侍郎荣薿上言,说:置义冢确为善政,但“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即由于殡葬及棺木等费用太巨,贫穷之家葬不起。又说:由于人口增长,州县的土地有些紧张,即使城郭外附近之地,也多系有主之地,官府很难得到,“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因而建议“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待将来有了“荒闲之地”再处置。宋高宗觉得确实如此,也同意了他的看法。于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而对另一部分人则听其自便。

江苏吴县,城外西南一里有一个通济寺,内设焚化亭,景定二年(1261年),亭子为风雨所摧毁,寺僧要求官府重修,吴县县尉黄震坚决反对,写有《乞免再起化人亭状》,其中讲道:“本寺久为(专设也)焚人空亭约10间以罔利(谋利),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即举而付之烈焰,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哀哉,斯人何辜(辜即罪),而遭此身后之大戮邪?”并认为是那些被火化者的“冤魂”告了状,“皇天震怒”,才致使该亭被毁的;“人之焚其亲,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岂可再造!(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火葬》)这里,不仅是火化,连骨灰都不要,扔到水里了事。该亭是否再修,未见记载。大体上,宋代南方的江浙闽一带火葬最盛;此外江西、广东、湖北、湖南,四川的成都一带也有火葬之风。

宋朝简直是在和火葬之风作“坚决”斗争。但遇到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是贫民无钱安置亲人;其二是土地紧张,许多地方已难找到可安葬之地。再加上火葬有简单、节俭的优势,故相当多的地方在数百年间奉行火葬不衰。

元朝火葬仍非常兴盛。13世纪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的游记中就记载了中国四川、宁夏、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一带的火葬习俗。元人熊梦祥《析津志》载:“城市人家不祠祖祢(即不祭祖,佛教之俗),但有丧孝,请僧诵经,喧鼓钹彻霄。买到棺木,不令入丧家,止于门檐下。候一二日即舁尸出,就檐下入棺。抬上丧车,即孝子扶辕,亲属友人挽送而去,至门外某寺中。孝子家眷止就寺中少坐,一从丧夫烧毁。寺中亲戚饮酒食肉,尽礼而去。烧毕,或收骨而葬于累累之侧者不一。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以浆水、酒饭望东洒之;望西烧,亦如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之后。”《郑氏规范》中有一条“勿用火葬”的家规,并允许无地的人埋在他家的义冢里,这也反映了浙江火葬的情况。

北京也是当时火葬兴盛的地方之一,“北京路百姓父母死,往往置以柴薪之上,以火焚之。”(《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三十礼部·卷三·禁约焚尸》)对火葬风行之俗,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对。经礼部讨论,认为四方风俗不一,民族习惯不同,不能强行一致,建议把从军应役、远方客旅及色目人除外,汉人一律土葬(《续通典》十通本,1638页)。以此观之,元朝曾反对汉人风行火葬,但也未行得通。此时已是元朝行将崩溃的前10年,它对于民间的丧葬形式不会有更多的兴趣了。

在这里,儒家丧礼诸规定多不存。这也正是明、清两朝大肆重申儒家丧礼程序并以强制手段严禁火葬的历史前因。显然,两宋在这方面未能达到目的。明、清两朝继续奉行反对火葬,视之为“丧伦”“灭理”的行为而予以禁止,

明太祖于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明通纪》;《双槐岁抄》)在《大明律·礼律》中专门有禁火葬父母的条文。

清人早期也实行过火葬。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则例,其中有: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38,五年四月辛未条)。这里允许官民火葬,是遵从满族旧俗。后来遵从汉俗才禁止火葬的。

《大清律》大体上继承了《大明律》关于禁火葬的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弃置水中,杖100;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并增加了一条:“八旗、蒙古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他有犯,按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匿不报,一并处分。”一般情况下,明清时期在各州县均设有义冢。

经明、清两代的严禁,火葬风气渐弱,但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土地比较紧张的地区仍相当流行,主要是东南一带。如明代茅瑞征《义阡记》:“火葬非制也。……惟是三吴之民,生惮其奉,死安其烬,无论窭人贫子,即家富千百金,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明末清初昆山人(今属江苏)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录》卷八十一中说:“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从语气看,他生存的时代仍不乏火葬。他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引《永康县志》说,浙江永康县有八项弊政,其一就是火葬。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曾列出十项“尤为风俗害者”,勒石严禁,其中一条就是“焚烧尸棺”(乾隆《绍兴府志·卷十八·风俗》)。这反映了绍兴一带当时仍流行火葬。同时期,浙江海盐举人吴文晖作《悯俗》诗,叙述当地火葬情景:孝子将棺椁抬到坟地,把棺材劈开,以此为燃料焚化尸体,“椁毁棺开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虹”。(张应昌辑《清诗铎》)

嘉庆道光年间,浙江嘉兴府桐乡县也有火葬的记载,当地人郑敬怀看不惯,说“忍心火葬到骨肉”(《清诗铎》)。

同治年间,高邮地区还规定:地保、邻右知有火葬而不告发,要“一体治罪”。如此连坐,大约表明那里的火葬情况很严重。

同治七年(1868年)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针对浙江民间火葬的习俗,上书请示严禁,得到同治皇帝批准。在执行中,出现了《禁火葬录》一书,讲到“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有“火葬之举”。还讲到同治年间,杭州、嘉兴、湖州一带人对已经土葬的亲人发冢开棺,把尸体烧化,曰“明葬”;如果尸体已腐烂,则烧棺材,曰“暗葬”;有的尸首僵化了,则用斧头劈开了烧化。火化时,请僧道念经,并宴请亲友(《禁火葬录》)。此类行为出于何一认知心理,不得而知。

此外,中原一些特殊情形也实行火化,如婴幼儿殇逝、无主尸体、传染病死亡等。

明清小说中也有火葬的描述。如《水浒传》中,武大郎死后,就送到“化人场”去化了。《红楼梦》第七十八回:晴雯死后,“王夫人闻知,便赏了十两烧埋银子。又命:‘即刻送到外头焚化了罢。女儿痨死的,断不可留!’他哥嫂听了这话,一面得银,一面就雇了人来入殓,抬往城外化人场上去了。”这些表明,明清仍有合法的化人场,处理一些特殊的尸体,但难保不烧化正常死亡者。

清入关后的顺治皇帝就是火化的(即清东陵的孝陵墓葬中并无遗体),但他的后人认为不光彩,含糊其辞地遮掩过去了。经近人考证才将此事弄清楚。(参见顾炎武《日知录·火葬》、冯尔康《古人社会生活琐谈·宋元明的火葬》、徐吉军《中国丧葬礼俗》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