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战国时期的人殉和人牲
西周继续推行人殉、人牲制度,但已趋于低落。在已出土的西周早期中小型墓葬中,大约只有不到1/10中有人殉,而且最多的一座墓中只有4人。考古发现的西周殉人墓有80多座,共殉人200多人。到西周晚期,中小型墓中几乎看不到人殉葬的现象。但迄今为止未找到西周诸王的墓,故王室墓葬的情况仍是不得而知。
春秋战国,人殉、人牲仍相当流行,晋、秦、齐、楚各国均有,而尤以秦国最盛。《史记·秦本纪》:“二十年,(秦)武公(前697~前678年在位)卒,初以人从死,死者六十六人。”按此说,秦君行人殉是从秦武公开始的,此时,周迁都去洛阳已近一百年了。《左传·文公六年》:“秦伯任好卒(秦穆公,前659~前621年在位),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针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又《史记·秦本纪》:“三十九年,(秦)穆公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奄息、仲行、针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即《诗·秦风·黄鸟》篇。又198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报道,秦公一号大墓的殉葬,据考证为秦景公墓(前576~前537年在位)。
战国时代,人殉及人牲之风仍存,《左传》《礼记》《战国策》《史记》《墨子》《吕氏春秋》等文献中均有记载。如《墨子·节葬篇》:“天子(诸侯)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考古发掘也证明了这一点。如1975年发掘的属春秋晚期的两座莒国大墓,各有10个殓以木棺的殉葬者。湖北随县擂鼓墩发掘的属于春秋战国之交的曾侯乙墓,有21个殉葬者,均为青少年女子。此类资料甚多,兹不尽引。
但是,反对人殉、人牲派毕竟愈益占了上风。例如《左传·宣公十五年》(前594年)载:“初,魏武子(晋大夫魏颗之父)有嬖妾,无子。……武子疾,命(魏)颗曰:‘必嫁是!’疾病(重病),则曰:‘必以为殉!’及卒,(魏)颗嫁之,曰:‘疾病则乱,吾从其治也。”这里至少可以看出三个意思:殉葬之妇女一般是未生育的(否则就杀“人之母”,大不“义”);魏武子临终交代以妾殉葬,说明人殉在当时的晋国已不是固定制度,而且颠三倒四,更表明这一行为的社会根基已不牢;魏颗说父亲病重时说的话是神志昏乱,因此还是按他清醒时说的办,将庶母嫁出去了,以“巧对”阻止了这一残酷行为,而又未背负“不孝”之罪名。
《左传·定公三年》:(前507年)邾庄公卒,“先葬以五车,殉五人”。杜预注:邾国这一次用人殉系当时邾庄公的遗命。孔颖达疏:“邾子好洁,以人为殉,欲备地下扫除。”亦是有交代才行人殉的。《战国策·秦策二》:“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魏子(即魏丑夫)患之。庸芮为魏子说太后曰:‘以死者为有知乎?’太后曰:‘无知也。’曰:‘若太后之神灵(即聪明),明知死者之无知矣,何为空以生所爱,葬于无知之死哉!若死者有知,先王(宣太后丈夫秦昭王)积怒之日久矣,太后救过不瞻(即弥补过错都来不及),何暇及私魏丑夫乎?’太后曰:‘善’。乃止。”魏宣太后临终约在公元前261年,此前一百余年,秦国便已下令废除过人殉,《史记·秦本纪》:“(秦)献公元年(前384年),止从死。”秦国地处西陲,落后于中原各国,此时也终于废除了这一野蛮的制度。但间断的人殉似仍存在。不过,这里已承认“死者无知”,而导致原始殡葬得以产生的基本认知前提就正是灵魂不灭观念亦即“死者有知”。
春秋战国时期的人牲,主要以献俘祭为主,大规模杀戮以祭神的行为似已敛迹。如《左传·僖公十九年》:(前641年)夏,“宋(襄)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这里是宋襄公派遣邾国之君将不听话的鄫国之君拿来祭社神,为了管制东方之夷。《左传·昭公十年》:(前532年)“秋七月,(鲁)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又昭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太子)有以归,用之。”杜预注:“用之,杀人以祭山。”春秋战国时期的人牲行为在《左传》《史记》中亦时有记载。
儒家倡“仁义”之说,故对人殉、人牲持强烈的反对态度。《礼记·檀弓下》载:齐国大夫陈子车死了,其妻和家大夫“谋以殉葬”。决定后,其弟陈子亢回来了,闻后,说:“以殉葬,非礼也。”并说,非要殉的话,死者的妻子和宰(即家大夫)是最合适的人选了。此事才放弃。又载:陈乾昔临终,嘱兄弟及儿子,将二婢殉葬。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况又同棺乎!弗果杀。”儒家把殉葬上升到“非礼”来反对殉葬行为。《礼记·檀弓下》:“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哉!”即,用草扎成人、马作一种象征还是可以的,以木俑、陶俑殉葬不仁,雕得越逼真就越近于用活人殉葬。《孟子·梁惠王上》载:“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像人而用之也。”即,最先做人俑以殉葬的那个家伙大概会断子绝孙吧,因为俑太像人了!不过,后世仍时有以人俑或陶俑殉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