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以后祠堂式家族组织的宗法制
隋唐行科举制,剥夺了世家大族对国家政治的垄断权。唐朝推行“均田制”,按人口授田,重新广泛地建立起了小农经济以作为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大体上,隋唐300年间世家大族逐渐走向衰落和瓦解。唐末五代的农民战争和连年军阀混战,人口迁徙频繁,到宋初,世家大族的宗法组织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势力已基本上消失了;代之而起的是“数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他们成为国家赋税、劳役和兵役的基本来源,国家对人口的直接控制再一次建立起来。北宋时将天下户口分为主户、客户:主户是土地占有者,分为五等,一、二等是上等户,三等是中等户(相当于中农),四、五等为下等户,半自耕农(相当于下中农);客户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不管主户还是客户,均直接隶属国家户籍。
但是,中央政府马上又面临另一棘手的问题,即在交通、通讯依靠马匹的农业时代,国家对过于分散的“数口之家”的个体农户难于控制。作为国家,当然不希望家族势力(历史上它是地方势力的一种形态)的过分强大,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从而干扰中央政府的政令,影响其权威。但家族势力的完全消失又给中央政府带来“过于分散”的难题。而且,由于家族制度瓦解了,人们的血缘关系松弛,一个祖先的子孙辈甚至互不认识,视若路人,以致至亲恩薄,骨肉相残,争斗不已。也就是说,道德领域成了一个真空地带。宋朝的理学家们面对这些问题曾苦思冥索:如何在不妨碍国家统一、并有助于国家政令推行的前提下而重建一种新的家族制度,以作为国家对农民实施统治的辅助管理形式。这就是宋以后祠堂式宗法制度的产生,它一直延续至清末民初(有的闭塞地区则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前夕)。
这一宗法制大致有如下特点。
(一)聚族而居
农业时代,由于迁徙较少,同一宗族的人聚居在同一或相邻的村落,同姓者均出自同一祖先,血缘关系极为清晰。如农村留下的李家庄、马家屯、黎家坪之类的地名就是这一聚族而居的产物。不过,这一现象,宋以后与从前大体是一致的。
(二)以“族长”为首领的家族组织系统
每一家族都有族长,有的大姓人丁逾一两万,则还设有分族长(支族长);族内设有“族事会”之类的组织。族长和族事会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世袭;如不称职,可举行全族会议罢免或改选;被选者必须是“品行端方”“老成练达”辈分较高之长者(这在族规中都有明文规定)。
族长及族事会行使宗法权力,对族众之间的纠纷和族人的犯禁拥有初级裁判权和有限的处死权,如乱伦、不孝等,官府一般默认之。只有案件重大者,如反叛、人命等才移送官府。家长则对家庭成员(妻子、儿女、孙辈等)拥有统治权,这是宗法制度的自然延伸。
(三)缜密的族规、家法
家族有族规(可称“总家法”),有的家庭则还有家法(就像一些电影中看到的,家长发怒时,就说:“拿家法来!”它们多是一些绳棍竹板之类)。明清时代留下了许多宗法族规,内容大都相似,不外是重纲常、孝父母、友兄弟、敬长上、亲师友、训子孙、睦邻里、肃闺阁、慎婚姻、严治家、尚勤俭、力本业、节财用、完国赋和息争讼等等,以此规范族人的行为和协调族众间的关系。这其中充满了儒家精神。
(四)祠堂
祠堂是本家族祖先亡灵的寄托、居住所在,又称“家庙”。“家庙者,祖宗之宫室也。”其中设有祖先的“神主”牌位(一块嵌在木座上的长方形小木牌,上写祖先名讳、生卒年月日等),象征祖先居住于此。祠堂是家族的象征,族人的活动场所,全族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这里祭祀祖先,宣讲族规,教训子弟,处理族中事务,审判族人违禁事件,以及宗族内的娱乐活动等。“族必有祠”,这在明清时期的农村已非常普遍。
(五)修家谱
宋以后,随着家族制度的形成,修家谱之风十分盛行;到明清时期,在农村,已是“族必有谱”了。家谱大致由以下内容构成:一是全族的世系和血缘关系图表,是家谱的主要内容。如果族中有人中过秀才、举人、进士或入仕途,则要特予记载,它们是家族的荣耀。二是刊载本族的族规、家训、祖宗训诫子孙的言论等。三是祠堂、祖茔、族产公田的坐落方位,以及营建、购置过程,相关文契,以备随时查询核对。四是家族的历史,即记述设置本家族家谱的原由。
家谱从精神上起到了“收族”的作用,它似乎时刻在“提醒”族众不要忘记自己的血缘。同时,家谱还是一种精神上的褒扬和惩罚工具,如有功于家族者予以褒扬;不孝悌、作奸犯科、玷辱家声者等“不得入谱”,已入谱者要“削籍”,相当于开除出本族。此类人死后不得进入祖坟。这样,家谱就成了一个家族的“史书”,它使用的是“春秋笔法”。
无形中,宗法祠堂成为社会中一个个道德堡垒。当然,它难免有时也成为压抑人(性)的场所。
(六)设族田
又称“公田”,包括祭田、义田、学田之类,其收入用于祭祖,举办公益事业(如修路、修塘、建桥等),救济族内贫困孤寡和贫困子弟入学等。族田是家族制度赖以存在、维系族人团结的物质基础,从经济上起到了“收族”的作用。族田由各家庭捐钱购置,也有大户捐献者。如北宋名相范仲淹就曾购田1000亩捐给范氏宗族作“义田”,以其收入救济族内贫困家庭,作为其衣食婚嫁丧葬费用。
祠堂、家谱和族田是宋元以后的家族宗法制区别于从前宗法制的主要标志,各家族组织以此三者相联结。
通过这套家族宗法制度,每一小家庭从根本上是国家(官府)的赋税、劳役和兵源的基本单位,直接对象;但又在某种程度上被纳入其宗法势力即“族权”的管辖之中。这一宗法制度被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的保护,称为“官绅合治”。官,指官府;绅,指绅士、宗法势力。事实上,在更多时候,人们是和宗法势力打交道。这就是20世纪50年代以前出生者仍熟知的宗法制度。对于西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宗法制度,我们则只能从历史书籍中去了解了。
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上,周继承商、商继承夏(《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从原始时代的父权制大家族组织形式过渡到文明时代的国家组织形式乃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一般规律。其特殊性在于:中国将家族宗法制一直延续下来了,且愈益使之精巧、完备。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称之为“中原”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在5000年以前就是东亚最发达的农业区域,这一优越的地理位置引起了各方的剧烈争夺。这类斗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争夺“生存空间”,即中原较先进的农业居民极力抵御周边“蛮夷”的入侵,而后者则极力想进入中原,两者展开对这一生存空间的争夺,即所谓“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另一类是争夺中原世界的“盟主”权,即由谁当最高统治者。中国历史上有关这两类斗争的记载有很多,如《史记·五帝本纪》就载有炎、黄二帝的两个部落(联盟)争夺盟主权的战争,黄帝战胜了炎帝;接着,他们又融合起来,合二为一,展开了更大规模的对九黎“蛮夷”的战争,历经苦战,最终打败九黎,将其首领蚩尤斩首,将九黎部落驱赶到淮河以南。炎、黄成为华夏民族之祖,并由此奠定了华夏文明的基础。这一战争就同时包含有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和争取生存空间的斗争,炎、黄之间是在争夺最高统治权,对九黎则是争夺生存空间。
他们的后继者们不论如何改朝换代,遭遇到的都是同样的问题,即:农业社会人口众多,地域辽阔,难于治理。因此,历朝历代无不极力继承和完善宗法制以应付生存斗争,因为不会有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比它更能起到“收族”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战斗力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