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的两个阶段

二、殡葬改革的两个阶段

中国的殡葬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倡导阶段(1949~1985年);法制阶段(1985年以后)。

(一)殡葬改革的倡导阶段

1949年后,各级政府即抓紧对社会的改造工作,殡葬改革也在其列。各地民政部门首先是接管了公墓,接收并改造了杠业;并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相应地设立了一些殡葬机构,如殡仪馆、殡仪服务公司、火葬场等,吸收旧杠业人员为职工,原有的棺材铺等店铺或取消或成为当地殡葬事业单位的服务网点。同时,取缔了迷信职业(如看风水),禁止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积极地推行追悼会等新的殡葬礼仪。这些初步改革,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1956年,全国广大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提出“墓葬改革”的口号,其主要内容是:平毁和迁移坟墓,规划并建立公用墓地,有计划地建立火葬场。各地农村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平掉了大量的坟墓,扩大了耕地面积。山西等省的部分农村,还以村为单位,建立了集体公墓,克服了乱葬遗体的现象。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还建立或增建、扩建了火葬场,积极地倡导火葬。

1956年4月27日召开的一次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提议:“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并带头在“自愿死后遗体火化”的倡议书上签名,先后签名的有高级干部152人。它揭开了我国大规模的“以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的序幕,此后中国加快了推行火葬的速度。

1961年,根据墓葬改革的发展情况,内务部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重要议题进行了研究,并向各地民政部门作了部署。具体要求是:一是先大城市、进而中小城市建立火葬场,推行火葬。二是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改革土葬。三是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四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对有关殡葬事宜实行统一管理。

1965年7月内务部颁发(14号)《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该文件分为4个部分:一、大力推行火葬;二、改革土葬;三、改革旧的殡葬习俗;四、把殡葬事宜统一管理起来。这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是大中城市)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开始,也是全面推行火葬的开始。当时我国各城市火葬场设施的情况,根据该文件的统计资料:“目前,全国100万人口的城市共16个,全部建立了火葬场;50万至100万人口的城市31个,已建火葬场的23个,未建火葬场的8个;20万至50万人口的城市75个,已建火葬场的26个,未建火葬场的49个。”这里有记载的火葬场至少有65个(有的大城市中可能还不止一个),至于当时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是否也设有火葬场,资料显示不详,因为当时的重点是大中城市。

经过10余年的努力,中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这一改革进程被打断。1972年各地民政部门又开始着手推行以遗体火化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

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与会代表总结了过去30年殡葬改革的经验、教训,确定了今后的殡葬改革政策和方向,同时也为尔后的殡葬改革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杨静仁、民政部副部长张邦英参加了会议并在会上发言。此会已有论文集出版。(第二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于1989年9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于1997年6月在北京举行)

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给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一层层做出表率,以推动全国的殡葬改革。它们的实施迅速地扭转了火化率下降、旧丧俗回潮的局面。

(二)殡葬改革的法制阶段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殡葬改革由倡导阶段初步进入到法制实施阶段。其主要内容已如上述。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该《条例》较前《暂行规定》更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增加了“罚则”,其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为随后推行遗体火葬过程中对于违规土葬者,强行开挖起棺、将遗体拖出火葬提供了执法依据;但这也引起了各方的极大非议。

此后,民政部等行政部门先后发布了诸多有关殡葬改革的文件,对殡葬的各个具体领域、环节进行指导与管理,它们都属于行政性法规范畴。

1998年3月20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在清明节期间深入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逝世人员遗体运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3月17日下发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入出境棺柩消毒处理规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26日八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2009年12月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12月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下发《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2年12月3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

2013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下发《烈士公祭办法》;

2016年2月19日九部委下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2018年1月10日国家十六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等。

这些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的殡葬管理、殡葬服务和殡葬改革工作提供了全国性的规范依据。对此,因文多而不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