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礼记》诸文献的记载

一、《仪礼》《礼记》诸文献的记载

《礼记·曲礼》:“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居丧不言乐。”就是说,居丧的行为规范有明文规定,它们见之于《仪礼》《礼记》诸篇章中。这里大体归纳如下。

未葬,居“服舍”。即从居室中搬出来,住在专为丧事筑的小茅舍内。既葬,在墓侧搭棚子居住(“结庐而居”),亦谓“居冢次”,即居于坟墓之侧。

不食肉饮酒,只有病重时才稍吃肉饮酒。“居丧之礼,头有创(伤)则沐,身有疡(痒)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比如不慈不孝。”因身体病倒而不能行服丧礼就等于不慈不孝,即示先人之“不慈”、己之“不孝”。这里以“慈”“孝”的名义给服丧有困难时留下一个休养生息的缺口。不过,50岁服丧可以不必太哀伤,60岁可以不哀伤,70岁虽服斩衰但可以照常饮酒食肉。这是对老者服丧的特殊规定。

专心尽哀,不得宴乐,“居丧不言乐”。“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涕泣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

要有悲容。《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戚而有佳容,是谓不度。”

不嫁娶,不近妇人,禁夫妻生活,“终丧不御于内”。

居丧不远行,不出外做官,已做官者须辞官回家。不访友,不应召,“有服,人召之食,不往。”《礼记·丧大记》东汉郑玄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出者,或到庭,或至门。”

周礼,25月为“正丧”,可除丧服,饮酱醋一类调料,即“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隔一月行禫祭,全部恢复正常生活,虚计3个年头[2]

居丧礼后世各有损益,但基本精神未变,都是对生者的情欲享乐提出限制性规范。例如《清通礼》:“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与妻妾交往),不入公门,不与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