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条件的需求
2025年09月26日
三、社会生活条件的需求
死亡文化必须符合人们的社会生活条件,而不能破坏它。这里的生活条件包括“社会性的生活条件”和“自然性的生活条件”。前者如中国古代的血缘关系因素在丧事中就有效起到了家族(家庭)凝聚作用,从而稳定了社会。再如,中国古代对祖坟的极端重视,它符合少变化少迁徙的农业社会生活模式,并有助于巩固这一生活模式。这些均有利于“社会性生活条件”的良性化,也就是使这一生活结构更为稳固,故历代予以鼓励、相沿不绝。历代对水葬的禁止也在于保护生存所必需的水资源,而现代提倡火葬则在于死者不能和活人争地,此类方式则为有利于“自然性的生活条件”的良性化,即保护生存环境。死亡文化是生者创造的,死者最终必须让位于生者。
从广义上来讲,前面是在讨论死亡文化赖以形成的社会需要。不过,须区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需要和阶段性的社会需要。前者是任何时候都不可或缺的社会需求,其意在维持社会的平衡。后者则是这些需求在阶段上分布的不平衡,比如,当社会在某一方面非常缺乏或过于突出造成失衡,有待加强或削弱时,社会就会从这些方面极力强调之,以求再造社会的平衡。例如当人们过于自爱而不顾社会安危时,死亡文化的生死观就会鼓励仁者之生和壮烈之死;当人们普遍不孝达到破坏社会的人际关系时,死亡文化就会极力强调孝道;当人们的丧事铺张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时,有人就会出来极力提倡简丧薄葬。这就是死亡文化的一般性社会需要和阶段性社会需要的对比。在这里,死亡文化就成了稳定社会的一个不大不小的砝码。
社会需要在大多数时候是自发的,人们并未意识到它,即它还处于民风民俗范畴;一旦进入自觉状态,便成为社会价值观念即意识形态。当社会自身不能自我调节自己的需要时,这一需要就会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即由国家来予以强行调节。死亡文化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