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礼的界定

一、礼的界定

中国自古号称“礼仪之邦”。一谈起“礼”,我们就难免联想到夏、商、周三代,即所谓的夏礼、商礼和周礼。由于文献的缺失,夏商之礼的具体情况有些已不可考了,而周礼的情况则文献记载颇详。

在西周,广义的“礼”,指国家典章制度、行为准则和风俗习惯等的总和。所谓“典章制度”,就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国家制度。“周礼”的内容包括朝聘会享、田猎戎师、冠婚丧祭、饮食起居、日常行为等,几乎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既包括国家政治制度,也关联人们的日常生活,事无巨细,有繁多的行为规范。狭义的礼,则仅指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诸如举止仪表、容颜节度、风俗习惯等。秦汉以来,民间多从狭义上理解礼。由于礼起着一定的半强制作用,故后世有“礼法”之说。

周代是礼制最完备的时期,时人概括为“五礼”。传于今世的“三礼”之书(《周礼》《仪礼》《礼记》)对周代礼仪制度有较详细的说明,其中《礼记》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所述尤详,后世列为“五经”(或“十三经”)之一[1]。史载,周承商礼、商承夏礼,因而周礼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夏、商之礼。

《周礼·春官·大宗伯》载“五礼”:吉礼、嘉礼、宾礼、戎(军)礼、凶礼。

1.吉礼:为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祇、人鬼的祭祀典礼。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祀昊天上帝;祀日月星辰;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

——以上是祭天神。

祭社稷、五帝、五岳;祭山林川泽;祭四方百物,即诸小神。

——以上是祭地祇。

祫祭先王、先祖;

褅祭先王、先祖;

春祠、夏禴(同礿,yuè)、秋尝、冬烝,享祭先王、先祖,称“时祭”,即四时之祭。

——以上是祭人鬼。

2.嘉礼:是指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周礼》说,嘉礼是用以“亲万民”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shèn,社稷祭肉)、膰(fán,宗庙祭肉)之礼;贺庆之礼。

3.宾礼:是指接待宾客之礼。《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宾礼亲邦国。”这是讲天子与诸侯国、诸侯国与诸侯国之间的来往之礼。宾礼包括: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眺曰视。

“殷见”是众诸侯同聚;“时聘”是有事而派遣使者存问看望;“殷眺”是多国使者同时聘问。后代则将皇帝遣使藩邦,外来使者朝贡、觐见及相见之礼等都归入宾礼。

4.军礼:是指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军礼同邦国。”即对于那些反逆不驯者要用军礼教训之。军礼的内容包括: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大师之礼”指军队的征伐行动;“大均之礼”指均土地,征赋税;“大田之礼”指定期狩猎;“大役之礼”指营造、修建等土木工程;“大封之礼”指勘定封疆,树立界标。后世亦有损益。

5.凶礼:是指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郑玄注:“哀”是“救患分灾”之意,即以实际措施抗灾救患,不限于表达哀悯之情。

凶礼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札,瘟疫;亦指因瘟疫而死亡);以吊礼哀祸灾;以(guì,古指消除灾病)礼(聚合财物以济他人之灾的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后代最重视丧礼,并多以丧礼代指凶礼。

以上所述只是“五礼”概述,且历朝各有变化,兹不引。与死亡文化有关的是“吉礼”的祭先祖部分,以及“凶礼”的哀死亡部分,后面将逐一讨论,余则不述。

西周时期实行“礼、法合一”的社会体制,礼即法、法即礼,合二而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开始“立法”,即建立法律体系,抛弃旧的宗法式的“礼法合一”,将社会规范——法律和礼分开,这也是将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民间的世俗生活分开,“一统于法”,所谓“法治”。于是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礼则逐渐演变为道德规范,所谓“德治”。这一时期,“德治”和“法治”一度处于对立状态,它集中表现为先秦“法家”和“儒家”的对立。西汉时期,中国社会又出现“礼、法合流”的趋势,并最终导致“礼、法并用”,所谓:“……君为(民)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汉书·刑法志》)《汉书》将“礼乐志”和“刑法志”二篇并列,开后世史书“二志”并列之先河,各朝正史大体依例炮制。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上,则有“德治为主,刑治为辅”的指导思想;唐代更从法律上规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礼(本)、法(用)原则;宋、明、清相沿。中国历朝都有礼仪的制定。

这一礼法并用,理论上自荀子始,实践上自西汉始,故此后的礼家多在狭义上讨论礼。但是,历代的礼受法保障、以法为后盾,故要将礼和法绝对分开则又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