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乐死的内涵

一、安乐死的内涵

安乐死,英文为Euthanaia,它又称为“无损尊严的死亡方式”。即以“人为的”方式无痛苦地中止绝症者生命的方式。

人的死亡,一部分属于意外事故的死亡,另一部分属于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即机体的老化而出现新陈代谢的障碍而死亡。但即便是自然死亡,也只是机体的某一重要器官的病变而并非全部器官,并且这一器官的病变(如脑溢血、癌症等)常引起病人极度痛苦,生不如死,现代医学对此束手无策。此时,以医学方式延长人的生命已变得“毫无意义”,它只会给垂死者和生者带来更多的痛苦,故一些人提出应以“人为的”方式中止病人的生命,通常是注射致死药物,即“安乐死”。但是,病人若拒绝治疗而死亡则不属于安乐死,因为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从广义上理解,安乐死亦属于临终关怀的范畴,有人称之为“安乐临终”,以减免死亡前的身心痛苦。因而这一派人认为,临终关怀加上安乐死是“临终生命质量”的全部内容。

安乐死的“理论”源头可追溯到伊壁鸠鲁淡泊的死亡美学观。伊氏以“愉快地生存、安详地死亡”作为完满一生的最好注脚;他认为死亡乃是人生最自然的归宿,生命的质量不是以“多”而是以“好”来衡量的。因而,当人不能以自然的方式愉快地生存下去时,就应当以愉快的方式即“安乐”方式走向死亡。按照这一哲学,安乐死意味着平静地走向死亡。主张安乐死者还认为,它也符合十五世纪以来“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因为“生”和“死”都属于人的“权利”。当然,安乐死和自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想死就死。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些民间人士和团体逐步展开了安乐死的研究和宣传活动,并将它视为一类社会问题。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有数十个国家相关人士参加的“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发表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宣言》,倡导绝症病人可选择安乐死。这些活动对推动世人接受安乐死以及安乐死立法起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