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殡葬活动的娱乐化

四、民间殡葬活动的娱乐化

殡葬活动娱乐化,即殡葬操作具有娱乐性质,或掺入了大量的娱乐活动。很难考证这一习俗具体起源于何时。从逻辑上,应该说原始社会大约就有了这一风俗。

进入文明社会后,情况发生了改变。从周礼看,丧葬均已不具娱乐性质,因为它不符合儒家“孝文化”的要求和丧葬“哀戚为本”的原则。两汉相承。如上所述,只是那些对“先王之道”心存鄙视的士人才故意在丧期作一些歌舞(及饮酒食肉)等怪诞举动。

但那些“蛮夷”之邦因未受中国先王文化的“教化”,则还保留着远古之遗俗。如东汉王逸《楚辞章句》云:“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好祠(即祭神),其祠必作歌乐鼓舞以乐诸神。”即是说,至少在春秋时期,南方祭神时便有了“作歌乐”并“鼓舞”的习俗;“乐诸神”,这其中自然包括丧礼中的祭先人亡灵。

殡葬活动的娱乐化,无疑与北方“蛮夷”入主中原有关。魏晋南北朝的情况尚不明;但明朝礼学家认为,丧事的娱乐性质是元人带来的。

“(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五年六月,政府正式颁定丧礼以及五服丧制(《明史·卷六十·士庶人丧礼》)。即是说,至少从元代以来,民间已将丧事当作一种娱乐活动来办了。明初,正统的士大夫看不惯,提出要予以禁止。

清人孙承泽著《天府广记·卷十六·丧制》,对此写道:“洪武元年(1368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取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弊可胜言?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厚风俗。’上(指朱元璋)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五年六月,定丧礼。”同一事,所述不同,孙承泽作了相当的发挥,且大有义愤填膺之慨。这表明:清代民间相当多的地方乃至京师仍流行这一风俗。京师是皇帝鼻子底下,风俗如此,孙承泽说,这会给天下人树一个坏榜样!

尽管正统的士大夫极力反对,但民间丧事的娱乐性质事实上难以禁绝,它在生活内容单调而刻板的中国古代农村无形中成了娱乐的补充形式,并可冲淡殡葬的悲哀和恐怖气氛。从《红楼梦》贾府给秦可卿办丧事的描述看,其中也具有相当的娱乐性质,如:“这日伴宿之夕,里面两班小戏并耍百戏的与亲朋堂客伴宿。……一夜中灯明火彩,客送官迎,那般热闹,自不用说。”只是当娱乐性质太强烈时才招致人们的反对。

在湘西、云南、贵州等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中,丧事的娱乐色彩一直非常浓烈。对此,历代的《州志》或《县志》多有记载,如前引《宜都县志·卷六·风土志·丧仪》:“葬期先一日晚,孝家备酒,请亲友邻伴夜。酒毕,勿论诸人,皆绕棺而跳,一人击鼓,众则随口作歌,彼此相嘲,名为跳丧。”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间丧事的辞灵仪式中,南方做“道场”时要“唱夜歌”,唱者之间常互相调侃奚落,有时也将矛头指向听众,其娱乐性质非常明显,只是参加者一般不能开怀大笑。

在这方面,近世的民俗学家多有描述。

【注释】

[1]四聪:《三国志·魏书·诸葛诞传》注引《世语》曰:“是时,当世俊士散骑常侍夏侯玄、尚书诸葛诞、邓风之徒,共相题表,以玄、畴四人为‘四聪’,诞、备八人为‘八达’。中书监刘放子(刘)熙、孙资子(孙)密、吏部尚书卫臻子(卫)烈三人,咸不及比,以父居势位,容之为‘三豫’,凡15人。帝(指魏明帝,曹操之子)以构长浮华,皆免官废锢。”因而,四聪和八达所确指仍不得而知。
竹林七贤:指魏晋间的阮籍、嵇康、山涛、向秀、阮咸(阮籍兄子)、王戎、刘伶。他们均才气过人,终日作豪饮、谈玄,不预世事,乃至数日不醒,纵酒发狂,赤身裸体,狂呼乱奔。《世说新语·任诞》载:“七人常集于竹林之下,肆意酣畅,故世谓‘竹林七贤’。”时人竟以此相高,多模仿之,遂左右一时之世风。
《世说新语·任诞》又载:“刘伶恒纵酒放达,或脱衣裸形在屋中,人见讥之。伶曰:‘我以天地为栋宇,屋室为裈(kūn,古代的裤子)衣,诸君何为入我裈中?”于此可见当时“名士”之一斑。

[2]《世说新语·德行篇》中有一事颇能说明“名士”们的处世态度:“晋文王(司马昭)称阮嗣宗(阮籍)至慎,每与之言,言皆玄远,未尝臧否人物。”又称他为“天下之至慎者”,对之感叹不已。即他为人虽“宏达不羁,不拘礼俗”;但与人坐谈终日,均为“玄远”之话题,不涉及对他人的贬褒,以免惹祸。因他们好谈玄,故世又谓之“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