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谥号的意义
谥法权历来掌握在国家手中,它是国家手中惩恶扬善、宣扬道德教化和维护社会尊卑贵贱的一种精神武器。
(一)惩恶扬善、宣扬道德教化
周礼,谥号都在葬仪上宣布,“因会众,欲显扬之也”(《白虎通义·谥》)。后世历代谥号,也务使天下人咸知之,以彰教化。
对此,北宋程颐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古之君子之相其君而能治天下于大治者,无他术,善恶明而劝惩之道至焉尔。劝其得道,而天下乐为善;惩其得道,而天下惧为恶,二者为政之大权也。然行之必始于朝廷,而至要莫先于谥法。何则?刑罚虽严,可警于一时,爵赏虽重,不及于后世,惟美恶之谥一定,则荣誉之名不朽矣。故历代圣君明相,莫不持此以厉风也。”(程颐:《性理大全·谥法》)
中国历来无系统、持久而深入人心的一神论宗教,殷商时盛行的上帝鬼神崇拜在春秋战国时期又受到冲击,这一信仰上的空白使儒学得以产生并大为繁荣,于两汉达到一个高潮。东汉后期出现道教,魏晋南北朝风行佛教,此外是民间的鬼神迷信等。宗教和迷信对于中国“有教养”的士大夫阶层的吸引力远不如庶民那么大,相反,他们对于追求死后的荣誉(儒家的“三不朽”)却有相当的兴趣,这也就是谥法能推行两三千年并广为士大夫、学者所接受所追求的社会心理基础。故程颐将明善恶的谥法视为治理天下的第一要务,所谓“至要莫先于谥法”。
对于谥法的这一功能,《颜氏家训·名实》亦云:“或问曰:‘夫神灭形消,遗声余价,亦犹蝉壳蛇皮兽迒鸟迹耳,何预于死者,而圣人以为名教乎?’对曰:‘劝其立名,则获其实。且劝一伯夷,而千万人立清风矣;劝一季札,而千万人立仁风矣;劝一柳下惠,而千万人立贞风矣;劝一史鱼,而千万人立直风矣。故圣人欲其鱼鳞凤翼,杂沓参差,不绝于世,岂不弘哉?四海悠悠,皆慕名者,盖因其情而致其善耳。抑又论之,祖考之嘉名美誉,亦子孙之冕服墙宅也。自古及今,获其庇荫者亦众矣。夫修善立名者,亦犹筑室树果,生则获其利,死则遗其泽。”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立谥号满足人们对美名的追求,通过对美名的追求而达到纯洁社会风气的目的,即所谓“立清风”“立仁风”“立贞风”“立直风”,而刑罚虽严,爵赏虽重,都只有短期效用。二是,美名从来不是空的,“修善立名者,生则获其利,死则遗其泽”“亦子孙之冕服墙宅也”。若是纯空名,久之就难以使人来劲了。值得注意的是,颜之推为南北朝时北齐人,此时佛教大为流行,然国家仍推行谥法,士大夫仍追求谥号,足见儒家谥号对“有教养”阶层的吸引力。
(二)维护尊卑贵贱等级制度
谥法权历来掌握在国家手中,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赐予谥号,从而随时调整社会的尊卑等级秩序(欧洲中世纪的等级制是血缘世袭的,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则是非世袭的,多靠个人的努力去获得)。不同等级的人给予的谥号不同,如对皇帝的谥号,充满“圣、神、睿、智、仁、孝、信”之类的溢美之词,而这些词是很少给予臣下的,这样就起到了神化皇帝(天子)的作用。东汉蔡邕《独断·帝谥》中就列出皇帝专用的谥号46个。清朝谥字分五等:第一等用于皇帝的“列圣尊谥”71字;第二等用于皇后的“列后尊谥”49字;第三等用于“妃、嫔”的41字;第四等用于宗室的“王、贝勒谥”75字;第五等用于文武百官的“群臣谥”71字。各种人有特定的谥号用字,即使是通用的字,在不同等级的人身上,其释义也有差别。中国历来有“重文轻武”的传统倾向,唐宋后尤其如此,唐以后,百官赐谥号以“文”为贵,只有当过宰相一级或有特殊勋业的官员才能得到。
什么人给谥,什么人又不能给谥,各朝都有规定,以免谥号太滥而失去应有的意义。汉朝实行“生无爵,死无谥”制度,在世时没有封爵位者,死后不给予谥号,谥号被控制在很小范围内。东晋以后,文武官员视其功绩而决定是否赐谥,封侯不再成为前提条件。唐朝只有三品以上官员才有谥号。
这样,谥号就成了极少数人显示其优越的社会地位的精神徽标。它神化帝王,使将相芳名不朽,门庭生辉,称誉乡里,子孙受益,官府敬重,同僚羡慕,因而官员死后能获得谥号乃是一件极重要而荣耀的事情,谥曰“文”就尤其如此。明朝首辅李东阳临终,其好友大学士杨一清答应向朝廷为他申请“文正”的谥号,李东阳竟挣扎着在床上朝杨一清磕头。
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谥法被纳入儒家“正名”范畴。“正”即端正、清理;“名”即名分。《左传·成公二年》:“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器”,礼器也,祭祀祖先之用,引申为操持朝政的政治权力。即是说,国家权力和名分权是不能旁落的。前者为武,后者为文。孔子一生即为“正名”而奔走呼喊,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欲使人各安其位。
可以说,谥法是中国传统的死亡文化中内蕴最深厚、浓度最高的一部分;由于它一直由国家直接把持,因而从中就可以更直接地看到国家极力给死亡文化导向的强烈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