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志哀,指一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或其他重要人物)去世后,本国或友好的国家通过降国旗表达哀悼。国旗是整个国家的象征,下半旗则表示举国低头致哀。具体做法是: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降至离顶1/3处。它有时在正式举行丧礼的那天,有时也在整个追悼期间,视情况而定。例如,1953年6月斯大林去世,中国下半旗志哀3天;1969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去世,中国于法国举行葬礼那天下半旗志哀。1976年1月周恩来去世、1976年7月朱德去世、1976年9月毛泽东去世,中国均于悼念期间下半旗志哀。
1997年2月19日21时8分邓小平同志逝世,中国当日发布“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第1号公告”,其中下半旗的规定如下:“自《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发布之日起到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举行之日止,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下半旗志哀。”追悼会于2月25日举行,前后下半旗时间为7天。
1990年6月28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其中第十四条为我国下半旗志哀一事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下: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的场所,则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下半旗志哀的礼仪据说源于英国。1612英国商船“哈兹伊斯”号在探寻一条海航路时,船长被北美洲海岸的爱斯基摩人杀害。在返航途中,该船以降半旗方式志哀。后世引为国际惯例,沿用至今(参见耿天奇编著《追根溯源四百事》,陕西旅游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