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和县喇家遗址2000年发掘简报

青海民和县喇家遗址2000年发掘简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青工作队

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喇家遗址隶属青海省民和县官亭镇下喇家村,地处黄河上游的民和县官亭盆地,这里气候环境相对优越。遗址的地理坐标为东经102°49′40″、北纬35°51′15″,海拔约1800米。官亭镇西距青海省西宁市约190公里,从民和至甘肃临夏的公路经过该地。遗址距官亭镇1公里,坐落在黄河北岸二级阶地前端,东有岗沟,自北向南入黄河;吕家沟自西北向东南至下喇家村北,然后向东绕过村庄入岗沟,两条沟均为季节河泄洪沟(图1)。下喇家村就建在遗址区之上,对喇家遗址破坏很大。

1999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青队和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开展官亭盆地古遗址群考古研究。1999年秋对喇家遗址进行初次试掘,2000年5—9月进行正式发掘。据初步钻探调查获知遗址东西长500米、南北宽400米,总面积约20万平方米。根据发掘地点不同,目前将遗址分为7个小区。2000年集中发掘了第Ⅱ区,同时亦对第Ⅲ、Ⅳ和Ⅶ区进行了零星发掘,揭露面积500余平方米,清理房址7座、墓葬2座、灰坑15座,出土陶器、玉器、石器、骨器共计255件。此次发掘不仅探明本遗址是具有宽大环壕的大型聚落遗址,在聚落内分布有密集的白灰面房址,而且还通过对房址的发掘,发现人骨遗骸,揭示出前所未见的灾难遗迹。消息报道后[1],引起学术界关注。本文特将本年度Ⅱ区内两处反映灾难遗迹现象的房址(F3与F4)简报如下。

图1 民和县喇家遗址位置示意图

一、房址出土情况

F3、F4在第Ⅱ发掘区的北部,东西向并列排列,相距约2.5米。地层堆积简单,揭去约30厘米的耕土层即露出居室残口。两座房址居室建于生黄土上。因居室中填充红泥土,外为生黄土,故揭去表土后居址范围基本清晰。因多次平整土地,房址上部堆积已破坏殆尽,残存下部穴壁。2座房址总体结构相同,由居室、门道、门前场地构成,房址的大小、形状、局部设施则有差异。

图2 F3平、剖面图

1.陶单耳杯 2.石凿 3.陶带流罐 4.陶高领双耳罐 5.陶侈口罐 6.陶侈口罐 7.陶高领双耳罐 8.陶高领双耳罐 9.石刀 10.石斧 11.石刮削器 12.石刮削器13.石锛 14.陶敛口瓮 15.陶侈口罐 16.陶纺轮 17.骨锥 18.骨匕 19.骨锥 20.石刀 21.陶器盖 22.陶侈口罐 23.陶高领双耳罐 24.陶豆 25.陶双耳罐 26.陶高领双耳罐 27.陶双耳罐 28.陶高领双耳罐 29.陶高领双耳罐 30.陶高领双耳罐 31.石斧 32.陶高领双耳罐 33.陶双大耳罐 34.陶单耳罐 35.陶甑 36.石凿

F3 位于T2609、T2509、T2610探方中。门向北(图2)。

居室 建在黄土层中,现存残口呈不规则长方形,南北长3.35米、东西宽3.05米。居住面略呈椭圆形,南北进深3.65米、东西面阔3.35米。地面经修整,系先敷一层厚约3厘米的黄土草拌泥,后抹厚约0.5厘米的白灰面。因使用时间较长,地面凹凸不平,靠墙基边缘局部残存零星白灰面,中部磨损殆尽。居住面呈斜坡状,北高南低,坡度为5°~10°。北壁中部地面距地表深1米、南壁中部地面距地表深1.15米。东西两壁平、剖面皆呈弧形,壁面向上向内拱曲渐收缩,南北两壁面近平直,剖面稍有弧度。东西两壁面相互对称分为南北两段,北段较南段壁面略向内凸出约7厘米;东壁北段长0.78米,凸出面上尚存零星黑色烟炱,西壁北段长0.9米。现存四壁均涂抹有一层草拌泥,后用白灰面涂抹磨光。壁面的白灰面多已脱落,残存局部。草拌泥厚约2厘米、白灰面厚约0.1厘米。居室四周无柱洞,仅室内中部偏东有一圆形小坑,长径31厘米、深25厘米,填土灰褐色,底部无陶片、石块等填塞物。居室中央有一坑形灶址,形状不规整,周围略凸起,尚存红烧土面及草木灰烬。

门道 门道置于居室北壁中部,前宽后窄呈开放状。南北长0.84米、东西宽0.84~1.18米。底部呈斜坡状,北高南低,坡度为10°~20°,南端距地表深1米,北端距地表深0.85米。地面为黄土踩踏而成的路土层。在门道北端略靠内设置有门槛,表面呈圆弧状,用黄花土垒筑而成,长60厘米、宽17厘米、高6~13厘米。

门前场地 紧邻门道口北端加宽至1.7米形成门前场地,现存南北长1.7米,推测其可能继续向北延伸,但被邻方内其他地层遗迹打破,故仅存局部。现存门前场地,东壁平直较规整,西壁不规整。南北长1.7米、东西宽1.7米、残高0.23~0.6米,底部亦呈斜坡,坡度为10°~20°。地面也是由黄土踩踏而成的路土层。场地东侧南距门槛约1.45米处有一石块,在其四周有红烧土面及草木灰烬,推测应属居室外临时性的简易灶址。

F4 在F3东侧2.5米处,位于探方T2709、T2710中,局部延伸到T2609、T2610东隔梁处。门向北(图3)。

居室 建于生黄土上,残口呈倒梯形,北宽南窄,南北长3.81米、东西宽2.95(南壁)~3.55(北壁)米。居住面亦呈倒梯形,南北进深3.91米、东西面阔3.15~3.6米,面积约14平方米。居住面北高南低,略呈斜坡,坡度为5°。北侧中部地面距地表深0.37米、南侧中部地面距地表深0.72米。居住面东侧高于西侧,其做法同F3。草拌泥厚约3厘米、白灰面厚0.3~0.7厘米。现存白灰面保存较好,未脱落,仅出现多道裂缝。四壁形制较规整,东西两壁向内略拱曲,南北两壁拱曲不明显。东西两壁基本相互对称分为南北两段,北段均向内凸出。东壁北段长1.32米,凸出9厘米;西壁北段长1.41米,凸出6厘米。居室内东西两壁做法同F3,但不同的是F4居室内在东壁北段凸出的白灰面壁之上又用草拌泥二次重砌加厚,重砌面厚薄不一。自东北角向南0.66米处重砌厚度为2厘米,0.66米处向南至1.32米处重砌厚度为6.5厘米。重砌面外表均匀,呈黑色,似具有某种特殊的含义。由于这部分保存情况不太好又不完整,所以对它的判断还有待进一步分析和确认。另外,此处还发现了几件玉器(图版贰:2)。

图3 F4平、剖面图

1.陶高领双耳罐 2.陶尊 3.陶带流罐 4.玉璧 5.玉璧 6.玉料 7.玉料 8.石矛9.石刀 10.陶盆 11.陶杯 12.陶双耳罐 13.陶双耳罐 14.陶敛口瓮 15.陶敛口瓮16.陶三大耳罐 17.陶双耳罐 18.陶双耳罐 19.陶双大耳罐 20.陶双耳罐 21.陶双耳罐 22.陶侈口罐 23.玉璧(置于敛口瓮中) 24.骨器(置于敛口瓮内)

居室内四壁白灰面大多保存尚好,仅北壁门道之西侧有坍塌,经观察该壁面似有宽1.15米的水蚀痕迹。因水蚀同时造成西北角局部地面塌陷,形成一个长约0.5米的浅坑,坑底距居住面深0.38米,坑边不规整。在该坑的东缘明显可见水蚀形成的缓坡,由东向西渐低陷。由此迹象推测,房址内曾遭洪水袭击,有可能洪水是经门道从东向西进入室内,首先冲击居室西北角北壁,造成北壁坍塌和西北角地面下沉塌陷。

在居室中央有一圆形灶,加工极为规整,直径1.1米。灶上部有1具人骨遗骸,故未全部清理,从已清理部分可知,灶面平整,没有涂抹白灰面,为烧土面。

门道 居室北壁中间设门道,狭窄且短,内窄外宽,长0.35米、宽0.58~0.78米。门道之中设凸棱状门槛,长0.54米、宽0.13米,外高0.06米、内高0.1米。门道底部呈斜坡状,未铺白灰面,系踩踏而成的路土层。

门前场地 门道外即为门前场地,北宽南窄,呈向外开放型,底呈斜坡,坡度为10°。残长1.46米、东西宽1.7~1.86米。地面较坚硬,为路土层。在其西北扣放一猪下颌骨,可能属废弃物随意扔弃至此,当然也不能排除有某种特殊含义的可能。

综上所述,F3、F4现存结构有以下特点。

1.房址均由居室、门道、门前场地构成,门道与居室之间设有凸棱状门槛。

2.居室残存穴壁都建于生黄土层中,生土壁上都先敷有一层草拌泥,然后再抹一层白灰面。草拌泥与生土壁粘结较牢固,只有局部被侵蚀脱落,应是穴壁刚挖好,趁生土壁未干时抹成的。抹草拌泥及白灰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生土壁进一步风化,裂隙变宽或出现新的裂隙;二是使壁面平整美观,白灰面涂抹后不易开裂,经打磨略有光泽,不仅美观,而且具有防潮作用。

3.居室南北两壁平直,剖面稍有弧度,东西两壁均向内拱曲、收缩,故出现残口小而居住面大之特点。另外,东西两壁均基本对称为南北两段,其北段皆向内凸出,比南段壁面凸出6~9厘米。

4.居址均坐南朝北,门向一致。底部从门前场地至居室都呈缓状斜坡,北高南低。居室内居住面东侧略高于西侧。门前场地及门道底部皆为踩踏而成的路土层,居室内底部敷抹一层草拌泥,然后抹白灰面。因两座房址需就地保护,故居住面未解剖发掘,草拌泥下是否有夯筑黄土层尚不清楚。

5.房址四周均未发现柱洞。

二、室内出土人骨

2座房址内均发现有人骨,数量不等,姿态各异,一组组呈不同姿态分布于居住面上,有的相拥而死、有的倒地而亡、有的匍匐在地、有的母子相依。从人骨分布及姿态分析,反映出室内死者应属意外而亡。各组人骨有的紧贴地面,个别人骨与地面空隙间填充有红泥土。

F3居室内有2具人骨(编为Ⅰ、Ⅱ号),位于居室内东壁中部,Ⅰ号为女性,年龄35岁左右;Ⅱ号性别不清,年龄3~4岁,应是一对母子或母女遗骸。女性身体朝北,右侧紧倚东墙壁,双膝屈跪于地,臀部落坐在脚跟上,双手紧抱怀中幼儿,幼儿双臂紧搂着母亲的腰部。女性面向上,颌部前伸,骨架空隙处填充红泥土(图版贰:1)。

F4居室内共有14具人骨(分别编为Ⅰ~号),按室内位置分为6组(图4)。

第一组 仅1具人骨(编为Ⅰ号),位于居室中央灶面之上,男性,年龄15~17岁。身躯俯卧,右臂稍屈向前伸过头顶,左臂弯曲,肘部抬起,呈不自然弯曲状。右腿弯曲外撇,其股骨平直横放,胫腓骨向下斜伸呈蹬地状,左腿股骨膝关节向胸部前伸,胫腓骨折屈压于胸下。整体姿势似匍匐向前,挣扎在泥泞中。人骨整体浮于地面,头部距地面23厘米、胝骨距地面25厘米、左股距地面27厘米,最高处的左肱骨距地面42厘米、最低处的右脚趾骨距地面5厘米。人骨与地面空隙间均填充室内堆积的红泥土。

图4 F4内出土人骨编号及分组示意图

第二组 亦为1具人骨(编为Ⅱ号),性别男(?),年龄8~10岁。位于室内东部,与Ⅰ号相距40厘米。头南足北,面朝东,侧身屈肢;右臂前伸,肘部上举弯曲成90°,左臂弯曲置胸前;右下肢非正常屈肢,胫腓骨反折于胸前,左下肢弯曲压于右下肢股骨上;右下肢反折于胸前,只有在强有力的撞击或挤压条件下方可形成肢骨反折现象,这种姿势显示出在某种力量撞击或挤压下侧卧于地的状态。此外,人骨亦略高出地面,右腿膝关节距地面6厘米,左腿膝关节距地面14厘米,右手高出地面11厘米。

第三组 有2具人骨(编为Ⅲ、Ⅳ号)。Ⅲ号为女性,年龄28~30岁;Ⅳ号性别不详,年龄1~2岁。这组人骨从年龄、性别上分析,应为母子或母女关系。Ⅲ号女性头向北,面朝下,上身向前倾,并紧倚东壁屈膝而跪;右掌撑地,左臂将幼儿紧抱于怀中,脸颊紧贴幼儿头顶;右下肢向后弯曲,脚掌上翻,紧贴地面,左下肢后折外撇,膝部稍抬起,膝关节距地面13厘米,脚跟着地;臀部坐于2件双耳陶罐上,陶器均被压碎。幼儿面向母亲,身体紧贴于母亲怀中,右臂紧紧搂着母亲腰部。这组人骨母子相依,形象地显示了慈母以身护子之感人场面。

第四组 计5具人骨(编为Ⅴ~Ⅸ号),位于房址西南角,相聚集中而死。Ⅴ号为男性,年龄14~18岁。头向南,面朝下,俯身屈肢;左臂弯曲,左手压于Ⅵ号人骨脊椎之上,右臂因人骨叠压未能清出,仅露出局部,似伸向Ⅸ号腰部;右下肢折屈较甚,屈于胸前,脚骨压于左髋骨下,脚掌上翻,左下肢向前弯曲,右下肢紧贴于地面,其他部位高出于地面6~7厘米。Ⅵ号性别男(?),年龄11~14岁。头向西南,面朝下,俯身屈肢;左、右臂向前弯曲呈匍匐状,左手指紧压于Ⅶ号右手腕部,似在用左手紧拉Ⅶ号右手;右下肢向胸部折屈压于胸下,脚骨与盆骨并齐,左下肢亦呈弯曲状,左股骨压于右脚跟骨之上;膝关节处股骨与胫骨关节脱离,胸部以下高出地面5厘米,盆骨与地面平齐。Ⅶ号性别不明,年龄7~9岁。颅骨与Ⅵ号颅骨相贴,头向西,面朝北,侧身屈肢,右臂弯曲上举,腕部之上压有Ⅵ号左手,左臂位置不清;下肢弯曲于胸前,两脚趾骨全无,推测该骨骸因年幼不易保存已朽蚀或其他原因所致。Ⅷ号为男性,年龄10~13岁。头向上,面朝北,呈席地跪坐状,上身前倾,紧贴Ⅸ号,左侧紧贴居室西壁;右臂肘部撑地,右手前伸似拉Ⅸ号,左臂未清露,姿势不清;右下肢前屈贴于地面,左下肢尚未完全清露,颅骨下颌距地面约10厘米。Ⅸ号为女性,年龄30~35岁。头向上,面向东,背部倚墙,身体略前倾,呈跪坐状。因Ⅴ~Ⅷ号围其而卧,故除头骨外,其余骨骼未清理;头骨下颌距地面约12厘米。

位于居室西南部的第四组人骨,除Ⅸ号为成年女性外,其余3具为儿童、1具为少年。成年女性倚西壁跪坐或蹲着,儿童或坐或侧拥向该女性,头颅相聚,Ⅴ、Ⅵ、Ⅶ号头骨相贴,Ⅷ号与Ⅸ号头骨相贴,Ⅷ号身体倾向Ⅸ号,手前伸紧紧拉住Ⅸ号。Ⅴ号为少年,局部骨架压于其他骨架之上,左臂搭于Ⅵ号背部,右臂露出局部似伸向成年女性,搂抱其腰,其形体姿态表现出似以其身保护他人。

第五组 计4具人骨(编号为Ⅹ~号),位于居室西北部。Ⅹ号为男性(?),年龄10~13岁,头向北,面朝下。头、背部紧倚房址西壁,侧身屈肢;右臂下臂撑地,弯曲贴于胸前,左臂姿势不清;双腿自然前屈,右腿压于左腿之上,头骨下颌处高出地面6厘米,右腿高出地面6厘米,左腿贴于地面。Ⅹ号压于Ⅺ号之上。Ⅺ号性别不明,年龄6~8岁;头向北,面向西,身体紧贴于地面。Ⅻ号性别不明,年龄4~5岁。头向东,面朝下;身体踡屈团缩在一起,上肢仅见一臂,另一臂不清;一下肢似枕于头下,另一下肢反折屈于胸前。该骨架严重扭曲错位,据分析有可能原为蹲跪状,后倒向一侧所致。号性别不明,年龄3~4岁。头向西,面朝北,俯身屈肢;右臂下垂弯曲,左臂压于胸下;下肢均屈呈蛙状。身体紧贴于地面。

这组人骨均为儿童,大者10~13岁、小者仅3~4岁,相拥而死。其中号身体严重扭曲,呈非自然蜷曲,为何因所致,尚待进一步研究。

第六组 仅1具人骨(编为号)。男性,年龄40~45岁。位于居室门道内西侧,头骨及左肩置于居室西北角塌陷坑东缘。头向西,面朝北,俯身屈肢;颅骨位于坑沿,随坑陷而倒置,故现颅骨与颈椎相分离;左、右臂弯曲匍匐,左臂肱骨、肩胛骨亦随坑沿下陷倒置;左下肢蜷曲于胸下,踝骨处被右髋骨所压,右下肢屈肢。此外,该人骨下有一层红泥土,在红土下白灰面居住面之上,还夹有一层草拌泥白灰面层,自北向南渐薄,厚1~7厘米。经分析夹于红土与居住面之间的白灰面层应是北壁西段坍塌于地的白灰面草拌泥墙皮。由此推知,号是房址内最年长的男性,是在水入室后墙体受损后倒地而亡,又从其身体所处位置是紧靠门道口内西侧,身体向西而俯卧于西北角坑沿旁,推测该死者也许是因试图封堵入水口,受到自东向西而来洪水的猛烈冲击倒卧于地后,淹没于洪水中身亡的。

三、室内出土遗物

2座房址居室内遗物的出土情况略有不同。F3除北壁东北角外,其余各壁旁均放有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具;F4内2件陶器放于北壁东侧,其余则集中放于东壁旁,2件玉璧、2件玉料、石矛集中置于东壁北段黑色墙壁旁,另外1件敛口瓮亦紧贴该壁放置,瓮内装有1件玉璧和1件骨器。骨器因朽蚀已残碎,器型不明。

F3、F4内共出土遗物60件,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玉料等。

(一)陶器

共40件。制法普遍采用手制,小型器用手直接捏塑成形,大型器采用泥条盘筑或对接成形,同时兼用慢轮修整技术。陶质可分为泥质陶和夹砂陶。泥质陶以红陶为主,橙黄陶次之,灰陶较少。器类有高领双耳罐、敛口瓮、敛口罐、双耳罐、大双耳罐、大三耳罐、单耳杯、尊等,器表多经过打磨,略有光泽,以素面为主,个别器物有纹饰,如高领双耳罐、敛口罐、敛口瓮。纹饰有篮纹和弦纹两种,篮纹又以竖行为主。夹砂陶又可分夹砂红陶和褐陶。夹砂红陶含砂量少且颗粒细小,器表亦经打磨,器类有带嘴罐、盆、杯、甑。夹砂褐陶以红褐陶为主,灰褐陶次之,器类有侈口罐、双耳罐、单耳罐。夹砂红陶有盛储器、饮食器、水器、炊煮器4种,夹砂褐陶均为炊煮器。器表纹饰大多为绳纹,个别饰篮纹或交错绳纹。纹饰拍印规整,且以竖行为主。夹砂陶器底除个别模糊不清晰外,大部分饰有席纹、篮纹和绳纹。

高领双耳罐 10件。泥质红陶。依器形差异分为二式。

Ⅰ式:9件。器形高大。宽沿,敞口,鼓肩,肩腹处折棱明显,下腹斜收为平底。折棱下置环形双耳。肩部磨光,腹部饰竖篮纹。高42~57厘米。F3:28,口径27厘米、最大腹径43.6厘米、底径13.8厘米、高57厘米(图5:1)。

Ⅱ式:1件(F4:1)。器形低矮。口沿微残,溜肩,折腹,平底。折腹下部置双耳,耳残。肩部磨光,腹饰方格纹。最大腹径17.2厘米、底径9厘米、残高27.8厘米(图5:2)。

双耳罐 8件。陶质以泥质陶为主,夹砂褐陶次之。均侈口,口部两侧附环形小双耳,多平底,少凹底。依腹部差异分为二式。

Ⅰ式:7件。长弧腹,腹径均大于口径。泥质橙黄陶5件,均素面,外表磨光。高17.2~25.6厘米。F3:25,口径14.5厘米、腹径18.8厘米、底径8.4厘米、高23.4厘米(图6:15)。夹砂褐陶2件,器形大小与上述泥质双耳罐相类同,用途不一,泥质双耳罐均为存储器,夹砂陶皆属炊煮器。器表饰篮纹或绳纹。F3:27,器表颈以下饰竖绳纹,双耳粘附捏塑泥条堆纹,底有席纹。口径17.8厘米、腹径20.8厘米、底径9.2厘米、高26.3厘米(图5:7)。

图5 出土陶器

1.Ⅰ式高领双耳罐(F3 : 28) 2.Ⅱ式高领双耳罐(F4 : 1) 3.敛口罐(F4 : 15) 4.盆(F4 : 10) 5.Ⅱ式敛口瓮 (F4 : 14) 6.纺轮(F3 : 16) 7.Ⅰ式双耳罐(F3 : 27)8.带流罐(F3 : 3)(1.约1/13,3.为1/3,6.为3/5,余均约1/3)

Ⅱ式:1件(F4:13)。泥质灰陶。器形极小,大口,上腹矮扁,下腹壁内收,腹径与口径相差不大。口径6.2厘米、腹径6.9厘米、底径3.4厘米、高7厘米(图6:6)。

大双耳罐 2件。泥质红陶,陶质细腻,打磨精细。素面。据颈及腹之差异分为二式。

Ⅰ式:1件(F3:33)。矮领,器形矮扁,扁圆腹,置宽双耳。口径8厘米、腹径10.6厘米、底径6厘米、高10.8厘米(图6:14)。

Ⅱ式:1件(F4:19)。大敞口,高领,折腹,肩腹处折棱明显,宽大双耳。口径7.8厘米、腹径13.6厘米、底径4.2厘米、高9厘米(图6:13)。

大三耳罐 1件(F4:16)。泥质红陶。器形均同于大双耳罐,置3耳。口径9.6厘米、腹径15.6厘米、底径4.6厘米、高10.2厘米(图6:4)。

单耳杯 1件(F3:1)。泥质红陶。大敞口,高领,折腹,肩腹折棱明显,宽大单耳。口径7.8厘米、高9.6厘米(图6:8)。

单耳罐 1件(F3:34)。夹砂红褐陶。直口,圆鼓腹,大平底。一侧置环形单耳。耳部上端有齿形刻纹,口沿外饰绳索状附加堆纹。口径6.4厘米、底径5.7厘米、腹径9.6厘米、高9.7厘米(图6:7)。

侈口罐 5件。陶质有夹砂红褐陶和灰褐陶两种。侈口,平底。依腹部差异分为二式。

Ⅰ式:1件(F3:6)。矮鼓腹,器形整体矮胖。腹饰篮纹。口径10.8厘米、腹径14.8厘米、底径9.2厘米、高14.8厘米(图6:5)。

Ⅱ式:4件。长弧腹,器形瘦高。个别器口部饰一周附加堆纹,器表颈以下均有篮纹、绳纹和交错绳纹,排列规整,多为竖行。底部饰席纹或篮纹或交错绳纹,多模糊不清。F3:22,口径14厘米、腹径18.5厘米、底径10.2厘米、高23.1厘米(图6:9)。

敛口罐 1件(F4:15)。泥质灰陶。敛口,折肩,下腹斜直,凹底。肩部一侧附置一钮。肩部饰10道弦纹,下腹饰斜行篮纹。口径7.2厘米、腹径13.8厘米、底径7.8厘米、高8.7厘米(图5:3)。

带流罐 2件。夹砂红陶。大敛口,平底。器口外一侧置管状流,口部置双耳,颈部略有差异。F4:3,无颈,斜直腹内收,口沿饰两周戳印纹,腹饰绳纹,器底亦饰绳纹。口径16厘米、底径8.7厘米、高20.4厘米。F3:3。敛口,束颈,圆弧腹。口沿外饰一周刻画纹,耳部上端亦饰刻画纹,腹饰绳纹。口径16.6厘米、底径8.6厘米、高23.6厘米(图5:8)。

敛口瓮 2件。内敛口,平底。口部均配有器盖。据器形不同分为二式。

Ⅰ式:1件(F3:14)。器形矮胖。泥质红陶。鼓肩,圆腹,钩形双钮耳置于腹中部。器盖与身原为一体,后经切割,器盖顶部有一凸起长把钮,盖钮另捏制并与器盖顶接合。下腹部饰绳纹,底部亦有绳纹。口径11.4厘米、腹径34厘米、底径10.8厘米、高24.6厘米(图6:2)。

图6 出土陶器

1.尊(F4 : 2) 2.Ⅰ式敛口瓮(F3 : 14) 3.器盖(F3 : 21) 4.大三耳罐(F4 : 16) 5.Ⅰ式侈口罐(F3 : 6) 6.Ⅱ式双耳罐(F4 : 13) 7.单耳罐(F3 : 34) 8.单耳杯(F3 : 1) 9.Ⅱ式侈口罐(F3 : 22) 10.甑(F3 : 35) 11.杯(F4 : 11) 12.豆(F3 : 24) 13.Ⅱ式大双耳罐(F4 : 19) 14.Ⅰ式大双耳罐(F3 : 33) 15.Ⅰ式双耳罐(F3 : 25)(2、9、10、15.约1/6,余均约1/3)

Ⅱ式:1件(F4:14)。器形瘦高。泥质灰陶。斜肩,肩腹间折棱明显。折腹处置双钮。肩部磨光,腹饰竖行篮纹。口部配置切割盖,为便于口盖扣合严实,在切割前于分割处有意刻划五道直线纹,其口与盖直线纹相吻合,器盖可扣合严实。器盖顶部平直,于中部接合有一圆锥形盖钮。在器盖中部凸起圆柱处有两个相互对称的孔眼,其用途除装饰外,还起着使罐内通气的作用。口径15厘米、腹径25.2厘米、底径9.5厘米、高34.8厘米(图5:5)。

盆 1件(F4:10)。夹砂红陶。圆形不规整,壁厚重。平沿,大敞口,斜直腹,平底。盆外壁饰篮纹,器底中部亦有篮纹痕迹。口径32厘米、底径13.2厘米、高11.3厘米(图5:4)。

甑 1件(F3:35)。夹砂红陶。广口,斜深腹,平底,底部密集排列有19个孔。口下置双耳,耳已残。仅口沿外贴附一周宽带附加堆纹。口径19.5厘米、底径9.6厘米、高19.5厘米(图6:10)。

豆 1件(F3:24)。泥质红陶。浅形豆盘,大喇叭口,豆柄粗矮,喇叭形圈足。口径10厘米、底5.5厘米、高5.4厘米(图6:12)。

尊 1件(F4:2)。泥质橙黄陶。制作极粗糙,于颈部随意贴附有一周泥条,未经抹平,腹部亦凹凸不平,未经打磨。口微敞,高直领,折腹,凹底。素面。口径9.8厘米、腹径11厘米、底径6.2厘米、高8.2厘米(图6:1)。

杯 1件(F4:11)。夹砂红陶。直口微侈,筒形深腹,近足部杯体略外鼓,平底。素面。口径7.4厘米、腹径7厘米、底径6厘米、高9.4厘米(图6:11)。

器盖 1件(F3:21)。夹砂红陶。圆形,盖面鼓,有实柱形盖钮。盖面饰绳纹。口径12厘米、高5.6厘米(图6:3)。

纺轮 1件(F3:16)。夹砂红陶。圆形,一面平直,一面略凸起,中部对钻单孔。直径5.2厘米、孔径0.9厘米、厚1.3厘米(图5:6)。

图7 出土遗物

1、2.玉璧(F4 : 5、F4 : 4) 3、4.玉料(F4 : 7、F4 : 6)

(二)玉器

共5件。成形器3件,均为璧,同出于F4中。其中2件放于居室东壁北段,与玉料、石矛放在一起,1件(F4:23)放在敛口瓮中。另有玉料2件。

璧 3件。均呈圆形,璧外周磨制不规整,一面管钻单孔,璧面经磨制。F4:4,白色,局部打磨不光滑。直径9.4厘米、孔径4.1厘米、厚0.3~0.7厘米(图7:2)。F4:5,呈碧绿色,周边不规整,两对边直,两对边圆弧,近似圆角方璧。璧面磨制较精致。直径7.4~8.4厘米、孔径3.6厘米、厚0.5~0.6厘米(图7:1)。

玉料 2件。切割面平直光滑,其余各面未经加工呈自然状。有学者推测此玉料非自然采集,属人工开采。F4:7,长11.2厘米、宽7.9厘米(图7:3)。F4:6,长9厘米、宽5.7厘米(图7:4)。

(三)石器

共11件。分打制和磨制。打制石器仅见刮削器。磨制石器有斧、锛、凿、刀、矛。以生产工具为主,也有兵器。石器多出于F3内,共9件。F4内只出有刀、矛各1件。

刮削器 2件。打制石片,刃部尚存使用痕。F3:11,长4.1厘米、宽3厘米(图8:4)。

斧 2件。梯形,窄顶宽刃,横剖面呈圆角长方形。F3:10,青灰色,长10.2厘米、刃宽3厘米(图8:9)。

锛 1件(F3:13)。磨制十分精细。梯形,单面刃。长10.4厘米、刃宽4.8厘米(图8:1)。

凿 2件。长条形,平顶,斜刃。F3:36,长11.7厘米、刃宽1.8厘米(图8:5)。

刀 3件。F3:20,已风化残碎。另外2件均呈长方形,中间穿单孔,两面对钻。F4:9,长9.6厘米、宽4.7厘米、厚0.7厘米(图8:3)。

矛 1件(F4:8)。器身扁平,磨光。前端磨成尖锋,两侧刃缘磨制锋利,后端齐平。长9.2厘米、宽3.4厘米、厚0.9厘米(图8:8)。

图8 出土遗物

1.石锛(F3 : 13) 2.骨匕(F3 : 18) 3.石刀(F4 : 9) 4.石刮削器(F3 : 11) 5.石凿(F3 : 36) 6、7.骨锥(F3 : 17、F3 : 19) 8.石矛(F4 : 8) 9.石斧(F3 : 10)(4.约7/10,余均约1/7)

(四)骨器

共4件。其中F4:24放于F4:14敛口瓮中,残碎,器型不详。其余3件有锥和匕。

锥 2件。用动物肢骨加工磨制而成,顶端保留原状,另一端磨成锥尖。F3:17,长9.1厘米(图8:6)。F3:19,残长8.7厘米(图8:7)。

匕 1件(F3:18)。用动物肋骨磨制而成,长条形,刃部磨制精细。残长8.8厘米、宽1厘米(图8:2)。

四、结语

在上述资料基础上,逐一对房址建筑形式、功能性质和修建年代以及室内死者之死因,予以分析与推测。

(一)房址建筑形式

F3与F4建筑的上部早已破坏殆尽,居室现仅存下部穴壁,难以准确判断这两处房址是属半地穴式建筑还是窑洞式建筑,只能从现存房址结构予以推测。在房址内外,仅F3居室中部偏东侧有一洞,还难说是否是柱洞,其余各处均无柱洞痕迹。即使F3内的洞为柱洞,从其支柱位置分析仅起防险支护作用,与构筑房址的做法无关。在工程做法上“一般来说,横穴无需构筑,原始横穴只是取土而成”[2]。由此分析,两座房址建筑有可能属窑洞式。居室南北两壁略平直,壁面稍有弧度,东西两壁向上明显拱曲渐收缩。F3现存壁面较高,故东西壁拱曲较甚。口小底大,残口皆小于居住面等特点,也反映出房址应属窑洞式,还可推知窑洞原来顶部应是略呈“券顶”形式,而非“穹隆顶”。

(二)房址功能

在喇家遗址该发掘区同一台地上先后经发掘清理的房址共4座(F3、F4、F1、F7),其中F1室内无人骨,亦无完整的日用陶器,只出有1件残陶罐、个别石器及玉器半成品,该房址可能属正常废弃或非生活居住的房址。F7则与F3、F4相同,皆为意外灾难致使房址废弃。F7人骨尚未鉴定。在这座房址内亦有人骨4具,分别为2具成年、2具儿童。F7居室规模、室内日用物品及生产工具和放置位置都基本与F3相同,不同的是F7居室内南壁下设置贮藏窖穴,窖内储存有粮食及日用陶器等。经比较F3和F7都是一般家庭住房。居室中部及外侧的灶址、灶坑等主要用于炊事及取暖。F3东壁北段壁面有烟炱,而地面却无红烧土面,可能其烟炱系采用某种燃烧方式或照明留下的烟熏痕迹。环绕居室四壁放置的物品,均为日常所需用品,生产工具中斧、锛、凿、刀、刮削器等齐全,日用陶器均以高大的盛储器及炊煮器为主,小型饮食器不多见。F3内人骨为母子2人,F7内人骨遗骸有成年男女各1具(未正式鉴定)、儿童2具。从人数、性别、年龄推测,这4个个体应属同一家庭成员。居室内人骨遗骸间接反映出F3和F7内的成员是由单个家庭所组成的。

F4有若干遗迹现象及遗物显示出此房址不同于上述一般住房,需要探讨其功能性质。其一,F4居室修建考究,制作规整,房壁及居住面白灰面光滑平整。不仅居室面积较大,而且室内物品均集中陈置于房内东壁下,使得西侧活动空间大,可以集中容纳更多人活动。居室中设置的圆形灶面直径达1.1米,而且极为规则,显然是满足众人特殊活动的需要。其二,室内有特殊的遗迹现象,如在东壁北段紧贴白灰面房壁上有似为二次重砌的一段凸出墙面,墙面上均匀地涂有一层黑色涂层,可能具有某种特殊的含义。玉璧、玉料和石矛均集中放于黑色壁面旁,1件盛于敛口瓮中的玉璧,亦紧贴黑壁放置。贵重的礼器玉璧等集中放于黑色壁面旁,其中是否有着某种特殊的含义,尚待研究。其三,室内器物种类生产工具不齐备,只有石刀1件,但放有一般住房内不见的石矛和玉璧及制作玉礼器的玉料。日常用品陶器以小型的饮食器为主,高不足10厘米的陶器占陶器总数的一半,炊煮器仅出有1件侈口罐。其四,室内人骨遗骸多达14具,其中1具成年男性、2具成年女性、3具少年和8具儿童,相互关系显然不同于简单的单一家庭成员。对其亲缘关系的正确判定还有待于NDA鉴定结果。F4中特殊的迹象及遗物反映出该房址的功能不同于一般家庭住房,有可能是集体活动的场所或兼具进行宗教活动的场地,房主的身份应非一般成员,或是公共集体。

(三)房址年代

喇家遗址基本上以齐家文化遗存为主,F3和F4具有典型齐家文化特征。因F3与F4属一场意外灾难致使房址废弃,故室内主人生前所用生产工具及生活用品均保持原位,直观地展现出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状态及所需全部必备物品,真实地再现了远古先民生活场景中的一幕。居室中所出陶器也为进一步分析房址的年代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F3室内出土器物共计36件,其中陶器24件。陶器组合包括高领双耳罐9件,双耳罐3件,侈口罐4件,敛口瓮、带流罐、双大耳罐、单耳罐、豆等各1件。如典型器物高领双耳罐,大者高达57厘米,通长42~50厘米,肩部磨光,肩腹间有明显折棱,腹部多饰竖行篮纹。侈口罐,侈口,长弧腹,颈以下饰竖行篮纹或绳纹。甑颈侧附有对称的环形耳,底部有密集的镂孔。综述陶器特点:器形总体瘦长,如上述三类代表性器,器表纹饰较规整,篮纹或绳纹均以竖行为主。这些特点均具有齐家文化晚期之风格,与其他同类文化相比较,陶器组合、器型特点、纹饰风格与甘肃天水七里墩遗址为代表的齐家文化“七里墩类型”较为相似。七里墩出土的高领双耳罐器形较高大,大者高达61厘米,一般高度也在40~50厘米。肩腹间折棱明显,肩部磨光,腹部饰竖篮纹。甑颈侧附一对称环形耳,底部有密集的镂孔。这些均为其他文化类型所罕见[3]。七里墩类型经14C测定年代距今4000~3800年[4]。由此推测F3的年代应与“七里墩类型”大致相当。F4内共出土器物24件,其中陶器16件。陶器组合与F3有差异,主要是使用功能上的差异,个别器物也有变化,这也可能反映出早晚差异。F4以双耳罐为主,计5件,大双耳罐2件,其他器类有高领双耳罐、敛口瓮、带流罐,三耳罐、敛口罐、尊、杯、盆等各1件。器形总体矮小,高10厘米以下的陶器占陶器总数的一半。F3内数量最多,形体高大的Ⅰ式高领双耳罐在此房内不见,只出有1件Ⅱ式高领双耳罐,器形较小,高不足30厘米,腹饰方格纹,出土数量最多的是低矮的泥质双耳罐。炊器侈口罐仅1件,器表饰十分规整的竖绳纹。敛口瓮为Ⅱ式,F3内所出的Ⅰ式敛口瓮,尚具马厂类型之遗风,Ⅱ式敛口瓮,则具有典型齐家文化晚期陶器特点。大双耳罐皆为Ⅱ式,三耳罐除多一耳外,其他器型特点与大双耳罐相同。F4陶器器型较F3同类器有的相类同,如侈口罐、Ⅰ型双耳罐;有的有变化,如Ⅱ式敛口瓮,由圆腹变化为折腹,Ⅱ式大双耳罐由Ⅰ式矮、低、短耳变为高领、大双耳。

对于F3与F4是否是同一时间废弃的这一问题,经比较分析F3与F4居室内的陶器特点,发现F4部分陶器略晚于F3的同类器。此外,两座房址居住面的磨损情况亦反映出F3使用时间较F4要长一些。由此推断,F4修建时间或许略晚于F3。

(四)室内遗骸之死因

房址内最重要的遗迹是发现众多的死者遗骸,揭示出一幕约4000年前的史前灾难。F3内母子相依而死,F4内众多的死者以不同姿势聚死于一室,这些现象不同于通常发现的史前居室葬,而像是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所致。对于灾难原因,我们暂且推测为洪水。居室内自上至下填充红泥土等迹象表明,有可能是一次特大洪水侵袭夺去了室内生命,造成房屋废弃。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夏正楷教授曾亲临喇家遗址实地考察,对喇家遗址和周围黄河一级阶地及二级阶地的地层,以及房址内的红泥土及遗址内的红土堆积进行综合考察和采样分析,认为这种红土堆积层非自然形成,可能是来自黄河大洪水的洪水沉积。但这只是初步的推论,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

喇家遗址史前灾难遗存是一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发现。同时发现的洪水沉积层,再现了黄河大洪水的历史。这些都极具研究价值,尤其对于整个遗址群的研究,更有直接的帮助。这次发掘揭露面积还有限,工作还将进一步深入。对这批人骨已采集样本进行DNA分析,今后将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

附记:参加发掘及资料整理工作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王仁湘、叶茂林;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王国道、任晓燕、蔡林海;民和县博物馆何克洲。人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王明辉鉴定;王国顺绘图。工作还得到社科院考古所科技实验研究中心的多方面帮助与合作,刘煜、齐乌云、赵志军、李存信等分别在现场参与了相关工作。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系夏正楷教授及研究生杨晓燕参与了遗址环境的考察。国家文物局和青海省文化厅、文物处都给予了积极支持。

执笔者:任晓燕 王国道 蔡林海 何克洲 叶茂林

2012年

Abstract

Lajia Site in the Guanting Basin in Minhe, Qinghai Province, mainly belongs to Qijia Culture. The excavation in 2000 revealed house-foundations and human remains as the vestiges of a disaster.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rchaeological discoveries of House-foundations F3 and F4, and discusses the age, building type and function of the houses as well as the causes of the disaster. The most important discovery in the house site is that of the human remains—many people died in different positions in one house, all vestiges indicating to a disaster. In addition, sampling analysis of the red earth accumulation in the house shows that it might have come from the Yellow River floods.

注释

[1]王国道等:《青海喇家村齐家文化遗址最新揭示:史前灾难现场摄人心魄,黄河慈母佑子情动天地》,《中国文物报》2000年7月5日第1版。

[2]杨鸿勋:《建筑考古学论文集》第289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3]谢端琚:《论渭河上游史前文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论丛》,科学出版社,1995年。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考古学碳十四年代数据集1965—1981》,文物出版社,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