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藏文碑与吐蕃告身制度的几个问题
格子藏文碑与吐蕃告身制度的几个问题
赵心愚(西南民族大学)
格子是今云南丽江市西北石鼓镇的一个村庄,距石鼓镇15公里,其所在地为金沙江畔的一个较富饶的小平坝。1992年,当地村民在整修公路时挖出一久埋于地下的古代石碑。此碑因出土于格子,碑文为藏文,所以人们将此碑称为“格子碑”或“格子藏文碑”。出土的这一古碑石质坚硬,连基座高206厘米,最宽处84厘米,厚8厘米,顶部为弧形,整体则呈长方形[1]。碑体的正面图文并茂,其上部、下部均刻有不少人物及龙、马等动物的图像,人物服饰具有西南地区古代民族服饰的特点,两侧部分刻有一些吉祥图案,中间部分最为重要,刻有5行藏文。根据碑文的内容及文字的风格特点,可以确定格子碑为吐蕃时代的碑刻。由于滇西北地区以前未发现过吐蕃时代的碑刻,藏汉文史籍对吐蕃在这一地区活动的记载也非常少,因而格子藏文碑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拟对碑文内容作一初步探讨,并主要就涉及吐蕃告身制度的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为方便说明问题,现先将碑文全文转写、试译如下:
mtsho rum long la dag, thog me rgya vbangs las rgya yie gtan kyi rier myi yung nas, btsan bo lha sras la blo ba nyetste, blon skyes bzang la phy ag vtshal nas, pho ched zang mang na, gser chen po stsala, long la dag gtsang cen stsala ba las lo dgu bcu long de gum bvi mchad pa.
措绒龙拉大,因原系汉臣民,不可为汉永业官,于是归向赞普神子,顶礼杰桑大臣。(后)因龙拉大获铜告身多,赐予大金告身,并赐大藏职位。享年九十逝世。
由于碑文为古藏文,且稍漫漶,以上译文可能有些地方不太准确,但基本内容应是如此[2]。
在短短的几句碑文中,竟两次提到告身,这表明碑文所记的人物(墓主)与告身有关,是告身的获得者。可以肯定,碑文中所提到的告身是吐蕃告身。告身制度是吐蕃王朝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由于史籍记载十分零散,这一制度的许多方面都不很清楚,不少问题都还在探讨之中。
结合《新唐书》《旧唐书》、樊绰《云南志》(即《蛮书》)《南诏德化碑》及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等的有关记载,笔者认为,格子藏文碑的记载虽十分简略,但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以下三个与吐蕃告身制度有关的问题。
1.碑文中虽无人们熟悉的地名,但可以肯定,一开始就提到的“措绒”(mtsho rum)应是一地名。从字面上看,措绒应是一个靠近湖边或水边的地方。在藏汉文史籍及《南诏德化碑》中,措绒这一地名均不见记载,其所在具体位置只能根据碑文及此碑出土地点作推测。丽江南有洱海,东北及东南有泸沽湖与程海,但均距离较远。格子村位于丽江西北,距离这几个湖泊也就更远。丽江一带还有一些小湖泊,如拉市海等,但这些小湖泊离格子村也有一定距离。从格子碑所记内容来看,此碑应是一墓碑,墓主应为当地一古代民族部落的首领。需要指出的是,此碑在金沙江畔的格子村出土,其墓也就当在附近,不会太远,更不可能在以上提到的某个湖的湖边,因为墓主的亲属或其他人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如此沉重的石碑从某个湖边搬到格子村来。从一般情况来看,墓主作为部落首领,去世后也应葬在本部落居住的地区。因此,措绒实际上应是指格子村所在的金沙江畔的这一小坝子。格子村附近有一小河(格子河)流入金沙江,远在一千多年前,这一带的地形极可能与现在不太一样,当时此地河水分散,可能确有江水泛滥后留下的大片江边湿地、小湖泊,南下的吐蕃人因此将位于一湾水边的这一地方称为措绒。之后,随着光阴的流逝,这些江边湿地、小湖泊渐被格子河与金沙江带来的泥沙填平,格子所在地方也就成为一小坝子。有学者在考察措绒的地理位置时,虽也认为措绒有可能是格子村所在地,但实际上他更倾向于在石鼓镇一带[3]。石鼓位于金沙江边,这一看法当然有一定理由,但无法解释石碑为何远在15公里外的格子村出土。因此,措绒不太可能在石鼓一带。有学者将mtsho rum译为“洱海区域”,这一译法使措绒这一地名所指区域明显过大。事实上,在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中,吐蕃人称云南洱海一带并非用措绒一词,而是将这一地区称作“绛域”(ljang-yul,后写作vjangyul)[4]。
前已言及,原居住在措绒死后又葬于当地的墓主是吐蕃告身的获得者。因此,明确措绒即今丽江格子村一带对研究吐蕃告身制度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告身制度是吐蕃王朝“三十六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建立后,不但在内部施行,对自身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而且也在兼并、征服地区施行,对吐蕃周围一些地区和民族产生了一定影响。据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记载,759年,吐蕃王朝赞普“对孙波如大部赐以告身”[5]。孙波即苏毗,被吐蕃兼并后成为吐蕃王朝五如之一。根据这一记载,可以认为吐蕃崛起之后,随着兼并、扩张,逐渐将告身制度施行于青藏高原各地。
在与唐王朝相邻的地区,吐蕃王朝也施行过告身制度。据《旧唐书》记载,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8世纪曾在雅州的会野路招收得“投降蛮首领高万唐等六十九人,户约七千,兼万唐等先受吐蕃金字告身五十片”[6]。《册府元龟》将同一事分为两条,分别记入《外臣部·征讨》和《外臣部·降附》,文字大同小异,只是告身数记为五十五片。唐代雅州领有羁縻州若干,其中有一州为会野州,当即上述记载中的会野路,其地理位置应处于当时的唐蕃之间,也就是今四川雅安与甘孜州相邻地区。吐蕃王朝控制高原后,又不断东向发展,其势力约在7世纪末到达这一地区,经过与唐王朝的激烈争斗,在一段时间内控制了这一带,将当地的一些部落纳入其统治之下。根据《旧唐书》的以上记载,可以肯定吐蕃王朝在唐曾实行羁縻统治的今川西高原的其他地区也都施行过告身制度。
吐蕃王朝向外扩张后,曾统治西域达百多年,根据简牍等资料,可知吐蕃在这一原属唐王朝的统治区域内也施行过告身制度。王尧、陈践先生所编《吐蕃简牍综录》中有托马斯(F. W. Thomas)《关于新疆的藏文文献集》第二册收录的两支吐蕃简牍。第22号简牍的部分内容是:“库穷及库登芒巴,(领受)小铜告身者之农田三突。”第100号简牍的部分内容是:“节儿总管助理等官员授以告身铜牌[7]。”这两支简牍发现于今新疆地区,与当时吐蕃在当地的统治有关,文字虽十分简略,但足以证明吐蕃当时在西域施行过告身制度。除简牍资料外,今敦煌千佛洞C10/ P6窟中,东壁门南女供养人像第一人题名为:“夫人蕃任瓜州都督仓曹参军金银间告身大虫皮康公之女……[8]”这一石刻材料亦说明,吐蕃告身制度确在西域地区施行过。
根据以上种种文献材料,吐蕃王朝在青藏高原及曾控制过的今新疆一些地区、今甘肃一些地区和川西高原地区施行过告身制度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但是,在格子藏文碑发现之前,吐蕃曾统治过的今滇西北地区因缺乏可靠材料,难以作出与上述地区相同的结论。有学者曾以《南诏德化碑》中“授长男风伽异大瑟瑟告身都知兵马大将”的记载和碑阴题名中30多位官员拥有的告身为依据,认为吐蕃王朝在南诏也施行过告身制度[9]。如果吐蕃在南诏确施行过告身制度,在位置处于其北面的今丽江一带也当然会施行这一制度,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南诏虽曾有过吐蕃告身,吐蕃这一制度对南诏也有着明显影响,但深入分析有关材料后可发现,与吐蕃结盟的南诏建立了自己的告身制度[10]。由于吐蕃在南诏施行过告身制度一说因缺乏明确材料仍难成定论,在南诏北面今滇西北丽江一带是否施行告身制度也就仍需要新的材料来证明。明确格子藏文碑中的措绒即今格子村一带后,吐蕃在今滇西北地区施行过告身制度就有了证据。根据以上种种文献材料及这一碑刻材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吐蕃王朝在包括滇西北地区在内的所有统治区域内都曾施行过告身制度。
2.墓主的族属在格子碑碑文中缺乏明确记载,也需要结合史籍的有关记载来进行探讨。有学者将“long la dag”译为“弄部首领”,并认为墓主即《新唐书》《云南志》中记载的原居住在姚州处于唐的统治之下,后一部分北迁至金沙江边并归附吐蕃的“弄栋蛮”的首领[11]。这一看法虽可为一家之言,但其依据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矛盾。其一,弄栋蛮是汉文史籍中记载的族称,应为汉人对这一古代民族的称呼,当时的吐蕃人当不采用这一族称,更不太可能按汉语读音和习惯将其简称为“弄”。据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记载,当时吐蕃称控制洱海一带的南诏及滇西北地区诸蛮部为“vjang-mywa”,这当然是一个较为笼统的称呼。弄栋蛮本属白蛮。唐樊绰《云南志》卷四载:“弄栋蛮,则白蛮苗裔也。”在《新唐书·南蛮传》中,有关的记载基本相同。从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的记载来看,吐蕃人称今洱海一带以及滇西北地区的乌蛮为“mywa-ndgpo”,意即黑蛮,其意虽与乌蛮相同,但不用汉语“乌”的译音。吐蕃人称同一区域内的白蛮为“mywa-dkar-po”,意即白蛮,也不采用汉语“白”的译音[12]。弄栋蛮为白蛮的一支,其北迁部分与其他白蛮、乌蛮部落杂处,南下的吐蕃事实上难以区分,当统称之为“mywa-dkar-po”或“vjang-naywa”,不会与汉人一样单呼其为“弄栋蛮”,更不会按汉语读音和习惯简称其为“弄”,至少现有材料中看不到有这方面的证据。作为墓碑,碑文中应有墓主的名字。因此,“long la dag”应不是指弄部首领,而是人名,即墓主之名。如果将其解释为弄部首领,整个碑文中就无墓主的名字,这也有悖常理。其二,先在唐统治之下,后又背唐而附于吐蕃者,在这一地区并非只有弄栋蛮。据史籍记载,洱海及滇西北丽江一带原在唐羁縻统治之下的古代民族部落很多,在唐蕃相争吐蕃一度占优的形势下,不少先后归附于吐蕃,就连南诏也是先臣于唐而后又背唐与吐蕃结盟。在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赞普传记中,有一段关于南诏的文字就与格子碑碑文“因原系汉臣民,不可为汉永业官,于是归向赞普神子,顶礼杰桑大臣”类似。王尧、陈践先生对此段记载的译文为:“彼(南诏)承事唐廷,忽转而以唐为敌,献忠诚归顺于吐蕃赞普墀德祖赞之驾前[13]。”二者比较,都叙述了先附唐后附蕃的关系变化情况。因此,不能因有这样的记载就认为墓主族属就是弄栋蛮。由于存在以上两个矛盾,将墓主族属定为弄栋蛮的看法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在墓主族属问题的探讨中,也有学者认为墓主名“long la dag”,此人为汉裳蛮首领,出自汉裳蛮[14]。笔者认为“龙拉大”应为人名,但将其族属定为汉裳蛮则理由不太充分。汉裳蛮在《新唐书·南蛮传》中有记载,但较早成书的唐樊绰《云南志》卷四中却记为“裳人”。裳人确是很早迁入这一地区的汉人的后裔,但因与各族长期杂处,至唐代时与汉人已有不同。从《云南志》记载中称其为“裳人”来看,南下的吐蕃仍将其称作“rgya”更不太可能。从唐蕃对峙的历史背景及碑文内容来分析,碑文中的“rgya”可译作“汉”,但应指唐王朝,也可译作“唐廷”。碑文“thog mergya vbangs las”译作“初出自汉蛮”不妥,译作“原系汉(指唐廷)臣民”可能更符合原意。因此,所谓的“汉裳蛮”本应不存在。
墓主族属确应从此墓所在地区古代民族分布的记载中去寻找线索。从措绒位于滇西北金沙江边及有关史籍对这一带唐代民族分布的记载来看,墓主族属当为磨些蛮(今纳西族的先民)。其具体理由有三:第一,格子村所在的金沙江段位于铁桥之下,在唐代是磨些部落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由于数量多,连此段金沙江也被称作“磨些江”[15]。因此,唐代这一带的部落应主要是磨些部落,其力量也相对强大。第二,这一带的磨些部落与吐蕃关系十分密切。据《云南志》卷四载,南诏8世纪末大破吐蕃于铁桥后,迁万户磨些于昆川,其中不少就来自格子村一带。这些磨些之所以被强迫他迁,是因为他们与吐蕃关系非同一般,是吐蕃利用的重要力量,所以南诏不得不防。这种密切关系,与碑文中多次授告身的记载相吻合。第三,这一地区磨些蛮原本在唐的羁縻统治之下,吐蕃势力南下后,才归附吐蕃,这与碑文中有关记载也相合。根据以上这三方面的分析,墓主龙拉大是当时磨些部落首领的理由最为充分。龙拉大归附吐蕃后,获得过多个铜告身,后又获得大金告身。这一记载表明,吐蕃在滇西北地区的磨些部落中也推行过告身制度。如果这一结论是正确的,这将是纳西族藏族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
3.尽管格子藏文碑碑文中有些语句的翻译目前仍存在不同看法,但墓主获铜告身多,后又获大金告身这一段的翻译无大的争论。如果说本文前两个问题只是涉及吐蕃告身制度施行对象,那么碑文中关于告身的记载则关系到吐蕃告身制度的某种规定。
在格子藏文碑的记载中,龙拉大获得的告身有铜告身与大金告身两种,根据藏汉文史籍的记载,这两种告身的等级差距较大。《新唐书》关于吐蕃告身的记载是:“其官之章饰,最上为瑟瑟,金次之,金涂银又次之,银次之,最下至铜止。差大小,缀臂前以辨贵贱[16]。”除《新唐书》外,《册府元龟》《唐会要》也有与之基本相同的记载。需指出的是,在汉文史籍的记载中,金告身均为第二等,而铜告身则均列为最后一等。藏文史籍中,关于告身制度的记载以巴卧·祖拉陈哇所著《贤者喜宴》为最详,但与汉文史籍记载略有不同。其记载称:“所谓告身,最上者为金、玉两种,次为银与颇罗弥,再次为铜与铁文字告身,总为六种。告身各分大小两类,总为十二级[17]。”尽管《贤者喜宴》的记载中还有铁告身,但铜告身仍属低等级告身,金告身则被列为“最上者”之一,而大金告身更排在前。吐蕃王朝建立告身制度的目的在于“别贵贱”,即明确并维系等级差别,以巩固其统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同官职和社会等级的人只能获得不同等级的告身,正如《贤者喜宴》所记,二者是相对应的,获得最低等级告身的人不应又获“最上者”等级的告身。但是,在格子藏文碑中,龙拉大既获得了最低等级告身,又获得高等级大金告身。这种情况看似矛盾,但可能符合藏汉文史籍均缺乏记载或记载模糊的某种规定。
根据本文前面的分析,龙拉大的身份本是滇西北磨些蛮一个部落的首领,归附吐蕃后,按这一身份可能只能授予铜告身,与《贤者喜宴》所记的吐蕃王朝的东本、如本所获告身的等级类似[18]。之后,龙拉大虽被授以“大藏”官职,但有学者考证,“大藏”地位并不高,因而获得大金告身当另有原因[19]。据《贤者喜宴》记载,赤松德赞时期,因塞囊、桑希献汉地佛法有功,赞普赐塞囊,在银雍仲之上又加赐大金告身;对于桑希,在颇罗弥雍仲告身之上又加赐小金告身[20]。根据这一记载,陈楠教授认为吐蕃告身制度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如有特别贡献,在原告身之上可以加赐告身,就是不收回原告身,另外再授予更高级的告身,晋升的级别视贡献之大小而定[21]。”陈楠教授的这一推论很有意义,但需要更多的材料证明。分析格子碑文,龙拉大虽本只能获铜告身,但极可能因有功,所以后又多次获得加赐的铜告身。之后,可能立有大功或因数次立功,于是一次晋升数级,获得大金告身。格子碑文中的这一记载不但证实了陈楠教授关于加赐告身规定的推论,也证明吐蕃告身制度这种加赐告身的规定同样施行于其征服地区。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有这种加赐规定,至少部分吐蕃告身实际上为荣誉性标志,因而吐蕃告身并不像藏汉文史籍记载的那样完全与实际官职和社会等级相对应。
2004年
Abstract
The Tibetan stele in Gezi, northwest Yunnan is an important inscription of the Tubo times found in recent years. We could ascertain, by analysis of its inscription, that Gaoshen system was in practice in the area of northwest Yunnan and the Mo-Xie Tribe during the Tubo period. The inscription also proves that there was the rule of granted Gaoshen in the Tubo Gaoshen systemn.
注释
[1]李群育:《新编丽江风物志》第161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2]碑文转写、翻译参考了冯智《滇西北吐蕃铁索桥遗址及古藏文石碑考略》(载《中国藏学》1994年第4期)、松秀清《〈格子吐蕃藏文石碑〉之我见》[载《云南藏学研究论文集》(第二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两篇学术论文中的有关部分,并得到了西南民族大学斯农平措博士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3]冯智:《滇西北吐蕃铁索桥遗址及古藏文石碑考略》,《中国藏学》1994年第4期。
[4]松秀清:《〈格子吐蕃藏文石碑〉之我见》,《云南藏学研究论文集》(第二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
[5]黄希凡、马德:《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译注》第56页,甘肃教育出版社,2000年。
[6]《旧唐书》卷197《南蛮传》。
[7]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第30、43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
[8]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第239页,民族出版社,1980年。
[9]陈楠:《吐蕃告身制度》,《藏史丛考》,民族出版社,1998年。
[10]参见拙文:《南诏告身制度试探》,《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11]松秀清:《〈格子吐蕃藏文石碑〉之我见》,《云南藏学研究论文集》(第二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
[12]有关藏文原文见黄布凡、马德:《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译注》“赤都松赞普之事迹”,甘肃教育出版社,2000年。
[13]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第七”,民族出版社,1980年。
[14]冯智:《滇西北吐蕃铁索桥遗址及古藏文石碑考略》,《中国藏学》1994年第4期。
[15][唐]樊绰:《云南志》卷2。
[16]《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
[17]巴卧·祖拉陈哇著,黄颢译注:《〈贤者喜宴〉摘译(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笔者认为,吐蕃六告身(yig-tshang-drug)不包括铁告身,见拙文:《吐蕃告身制度的两个问题》,《西藏研究》2002年第1期。
[18]巴卧·祖拉陈哇著,黄颢译注:《〈贤者喜宴〉摘译(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
[19]王尧先生认为,大藏是粮食与农事管理的基层人员。见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吐蕃文献选》第39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
[20]巴卧·祖拉陈哇著,黄颢译注:《〈贤者喜宴〉摘译(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
[21]陈楠:《吐蕃告身制度》,《藏史丛考》,民族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