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卡约文化

略论卡约文化

高东陆(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卡约文化遗存是瑞典学者安特生在1923年发现的。由于安氏并非亲临现场作业[1],只是从获得的陶器的陶质、器形分析而认为其属寺洼文化[2]。20世纪50年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及青海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在配合黄河水库和兰青铁路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同类器物和墓葬,认识到它不同于寺洼文化,将其分出,并以安特生所发现的卡约村将其命名为卡约文化[3]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文物考古事业的发展,有关卡约文化的资料逐渐增多,尤其是进入70年代中期与80年代初,青海省文物考古工作队先后在大通孙家寨、共和合洛寺、达玉口、高渠顶(龙羊峡水库区),循化托龙都阿哈特拉山、苏志苹果园、白庄苏乎撒,湟中下西河潘家梁,贵德山坪台,湟源大华中庄,化隆上、下半主洼等地,发掘了两千余座卡约文化时期的墓葬。自1982年至1986年间进行文物考古普查工作,加上以往历年的发现,在青海境内的卡约文化遗存达1700余处。这对卡约文化的认识和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引起了有关学者的重视,并发表了一些有关这一文化的研究论述,深化了对卡约文化方面的研究。但由于上述资料,除大华中庄和山坪台两墓地资料已发表及上孙家寨、潘家梁、阿哈特拉山、苏乎撒,上、下半主洼以消息形式略作介绍外,大量的资料尚未发表。受资料的限制,研究者的着眼角度又不尽相同,对这一考古文化的基本内容与文化谱系的认识必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致使接触这方面资料少或未接触的有关学者难以评论。本文拟对近年来青海地区的文物普查和发掘工作中所获得的资料及已往已发表的有关报道与文章论述,提出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提供给关心研究这一考古文化的专家学者参考。

一、卡约文化的分布与基本内涵

卡约文化的分布,从面上看,东起甘肃省临夏地区与青海省的临界处,西至青海湖西岸到柴达木盆地的东北边缘,北起祁连山南麓,南至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的黄河沿岸皆有分布。从地形与土质方面看,卡约文化遗存除集中分布在湟水、黄河及其支流的河谷地带,还分布于草原的湖滨和高山丘陵地区,最高处达海拔3000~3500米。如海晏的约洛石崖、湟源的大小方台、平安的洪水泉、同仁的阿吾乎等遗址都在海拔3000余米以上的高山上。卡约文化遗存的分布还不限于黄土地带,在红土、腐质黑色土地带以及一些发育不好的夹砂石土层较薄处也有发现。据1982年至1986年的文物普查资料所知,除玉树、果洛部分地区外,在青海境内已发现卡约文化遗存达1700余处。

卡约文化的居住遗址,早期大多选择在较宽阔的河谷两岸土层较厚的台地上,晚期则不限于这类地区,有的居住遗址还选择在险要的较隐蔽的山嘴或峡谷上。卡约文化的居住遗址,最大面积约为350米×350米,最小面积仅30米×30米左右。遗址的地面多散布有陶片、零星的石器、骨器、杂骨与鹅卵石等遗物。个别遗址还发现有用鹅卵石垒砌的围墙。遗址的断崖处一般暴露有灰层、灰坑或房屋遗迹。文化堆积厚度0.3~2米上下。灰坑大多为敞口圈底形式。卡约文化的房屋遗迹相对来说发现得不多,所见的房屋遗迹有地面式与半地穴式,平面呈方形或圆形。居住面大多为铺一层厚度5厘米左右,用细砂与红胶泥混合的硬面,中间设一用鹅卵石块垒砌的灶。个别的居住面四周有用鹅卵石块垒砌的墙基或用直径约10厘米的原木、间隔50~70厘米排列直插木桩墙壁。地面式居住面都稍有倾斜并多数在居住面四周不见墙壁痕迹,极近似现代青海牧区藏族所使用的牛毛帐房的地面。

卡约文化的墓地一般选择在距居住地不远的高地、大山根前的山坡或大山前的小山包上,墓地的共同特点是受山川地理形势制约。墓葬大多为头枕大山,足向河水或川口,或者指向一突出的山峰,因此墓向无定。

卡约文化墓葬,从已发掘的资料看,葬俗异常奇特复杂多变。卡约文化墓地中的墓葬坑位排列虽然参差不齐,但多数可以分组;循化苏志苹果园还发现以坟丘分组形式。在一些墓地中往往发现有祭祀遗迹。如湟中下西河潘家梁及化隆的下半主洼墓地都布有大的四耳或双耳陶罐,循化苏志苹果园墓地则在坟丘上设木桩,大华中庄墓地除设有用鹅卵石块堆起的祭祀坑外,普遍在墓口处焚烧柴草。卡约文化对儿童死后的处理,一般早期子随母葬;中期开始有了独立的墓坑;到了晚期,儿童虽然仍与成人墓处在一起,但集中到墓地的一个角落,并多施行瓮棺埋葬。

卡约文化的墓葬形制有长方形土坑偏洞墓、长方形土坑墓、三角形土坑墓、椭圆形土坑墓等多种形式。长方形土坑偏洞墓的偏洞都开在左侧,长方形土坑墓的土坑四角大多略有弧度,个别的带有小龛,三角形土坑墓及椭圆形土坑墓都带有较大的生土二层台。长方形土坑偏洞墓一般不用葬具,个别的在偏洞口处放置木质挡板。长方形土坑墓及三角形土坑墓、椭圆形土坑墓普遍有葬具。有的使用厚重的棺板,有的用原木或板材拼凑成形。前者多为熟土二层台,后者因有意在墓坑内再挖掘一棺坑,形成了都有生土二层台。用原木或板材拼凑的木棺,多是残缺不全,大多缺盖少底,或者在坑上搭几条原木或板材象征木棺,有的则直接利用所挖的棺坑代替葬具。刚察还发现用石板做葬具的石棺墓。

卡约文化的墓葬葬式异常奇特复杂。有仰身直肢葬、侧身直肢葬、屈肢葬、俯身葬、二次扰乱葬及少量的火葬,有单人葬、母子合葬、夫妇合葬等形式。其中施行二次扰乱葬和单人葬最普遍,除此外还存在着将头骨砸碎及截去手指脚趾的习俗。

卡约文化墓葬中的二次扰乱葬葬式与迁出、迁入墓葬的扰乱形式不同。它是就地扰乱,就原墓坑再行埋葬的。其方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墓葬的土坑重新打开,把尸体拉出墓外扯乱后,再将扯乱的尸体随填土埋入原墓坑中;一种是将土坑打开后,不把尸体拉出墓外,而是将尸体在棺内或坑内直接扯乱再回填填土。无论采取哪一种扰乱方法,都是在第一次埋葬后经过一段时间,然后集中数座墓同时进行的。前者因将尸体拉出墓外然后扯乱再混同填土重新埋葬的,墓内到处是凌乱的尸骨,又由于是多座墓同时进行的,所以又形成了有的墓内尸骨多出或减少的张冠李戴现象。后者因系在墓内进行的,尸骨大多成堆,填土内很少夹有尸骨,尸骨的张冠李戴现象较为少见,这类扰乱形式与迁入、迁出墓葬不易区别。集中起来的墓葬由于死亡时间有先后,尸体腐烂程度不一,因此尸体被扯乱的情况也不同,有的全部被扯乱,有的局部被扯乱,局部还残留在墓内保持原位和姿势。由此得知这种二次扰乱葬式的初次埋葬时都是采取的仰身直肢葬式。卡约文化墓葬内的尸骨可以说是千姿百态。在下半主洼墓地还发现一座双棺合葬墓。

卡约文化的火葬墓发现不多,施行火葬的墓都是长方形土坑墓并有厚重的木棺,直接在墓坑内进行焚烧,被焚烧的尸体及木棺大多未烧透。从墓内的尸骨观察,尸骨都很凌乱,随葬器物大多被移动,因此卡约文化的火葬有可能也是在第二次扰乱时进行的。由于火葬墓发现不多,是否如此尚需今后资料积累才能定论。

卡约文化墓葬中随葬器物有陶器、石器、铜器、骨角器及大量的装饰品。陶器一般以一盛水的长颈双耳罐(双大耳罐),一盛粮食的双耳罐,一盛肉食的(炊器)双耳上附有捏塑堆纹罐,俗称三大件。其间器形虽有变化,但一般不超出这三种用途为组合范围。随葬的石器有石斧、石镞、石锤,石纺轮、细石器(细石器多与镞组合)等。铜器不见大型容器[4]。有铜斧、铜钺、铜矛、铜刀(削),铜镞、铜锥等。骨角器有角铲、骨铲、骨锥、骨针、骨纺轮,骨镞等。这些随葬器物除镞类外,一般都为一、二件。其中以石斧、铜斧、铜刀、纺轮、骨锥、骨针等最常见。随葬的装饰品有不同类型,质料繁多,而且数量大,使用大量的装饰品随葬是卡约文化墓葬的特点之一。

卡约文化的墓葬中还发现有人祭、人殉,牲祭、牲殉。湟中下西河潘家梁墓中的二百一十六座墓葬中,带人殉的墓葬占10%之多。被用作殉葬的人都捆缚跪卧趴伏在土坑(也可称为墓道)的西北或西南角处,其位置与偏洞顶近于同高。他们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甚至是母子。一般殉葬人都有一无耳陶罐或一段牛的肢骨。在进行二次扰乱时不打扰他们。随葬牲畜几乎各墓普遍存在。用牲畜殉葬的一般很少用整个躯体,而是用头、尾及四肢象征一个整体的情况居多。这些牲畜有羊、狗、猪、马、牛等。卡约文化用人祭祀有两种情况,一是属集体墓葬,需单独挖坑,将被用作祭祀的人捆缚跪卧趴伏在大四耳陶罐上掩埋。一种是属个体墓葬,这种墓不另行挖坑,而是在墓主人的土坑(墓道)坑口下约30~40厘米处放置,不捆缚,骨架完整,一般为直肢姿势,是二次扰乱时施行的祭祀。用牲畜祭祀只有属个体形式,处理方法与属个体的人祭情况相同。未发现用于祭祀集体葬而使用牲畜的情况。

卡约文化墓葬中的随葬器物,在性别上稍有差异。女性墓随葬陶器用于盛水的长颈双耳罐往往被以腹耳壶所代替,墓中多见纺轮、骨针、骨锥,少见或不见石斧、铜斧、铜矛、铜钺及镞等器物。男性墓多见斧、矛、钺、镞、刀等器物,不见腹耳壶及纺轮。随葬的大家畜,女性是牛、男性为马,但上述情况在夫妇合葬墓中则有例外。其他物品基本相同,在数量上也没有大的差别。

卡约文化无论是遗址还是墓葬中所见遗物,用于生活用具的陶器,几乎都是夹砂陶,即使是比较细致的泥质陶,陶质也不纯净,多少夹有杂质或微量的砂粒。夹砂陶的掺合料有沙粒云母等。加砂的颗粒大小及比例,视器物形状大小及用途而定,一般器形较大的或用作炊具类器物,加砂量多,颗粒也粗;其他器则加砂量少,颗粒也较细小。卡约文化的陶器,胎壁一般较厚,有灰、红二色,其中红色比较多些。

卡约文化的陶器制作都是手制,基本都是采用泥条盘筑分段套接成器,器物内壁往往遗留有泥条和套接接缝痕迹及凹凸不平的情况。所有器底,都用外接帮包套接方法,器物内底呈圆形,外底周缘较厚或稍突起,有的可以看出帮包套接痕迹,器底一般较厚而且无论是圈足还是平底、器底都小、易于脱落。卡约文化的陶器外表一般用湿手抹平或经打磨,凡经打磨的器物大多数施加一层较厚的紫红色陶衣(偶见白色陶衣)。陶衣主要施在器物腹部及口沿内边缘处,有些腹部不涂陶衣,但口沿内则一律涂上陶衣。由于烧制的火候虽高,但不均匀,所以器物表面杂有斑点或部分泛白、部分色泽较深,使得整个器物表面色调往往不一致。

卡约文化的陶器器形有四耳大陶罐、双耳大陶罐、鋬手罐、双耳罐、单耳罐、腹耳壶,高低耳罐(壶)、豆、盘、碗、鼎、鬲以及大型的盆、缸、瓮等。陶器以发达的器耳及外接帮包小底为主要特征。其中四耳陶罐、长颈双耳陶罐、双耳陶罐、花边口沿无耳陶罐、带鋬手陶罐最具有代表性。

卡约文化的陶器纹饰有绳纹划纹、戳印纹、附加堆纹、捏塑纹和彩陶等。绳纹一般纹理不清,多施在双耳陶罐的腹部。划纹有直线纹、平行纹、平行三角纹等,多用在器物的耳、颈及腹部。戳印纹有圆点纹、折角纹,一般用在器物的耳或颈部。附加堆纹有泥条、泥丁、陶纹、锯齿纹等,一般用在器物的口沿及腹部。捏塑堆纹只有一种锯齿形纹,也只用在作为炊具双耳陶罐的双耳上。卡约文化彩陶数量不多,以黑彩为主(偶见黑红双色或红色),有平行直线纹、平行斜线纹、三角折线纹、回形纹、勿字形纹、S形纹、涡旋纹等以及蛙、羊、狗、鹿等像生纹饰。彩绘一般施在大四耳陶罐、双耳陶罐,豆、鼎、鬲、长颈双耳罐、盘等的腹部、颈部、耳部。卡约文化的彩陶纹饰,早期是以直线纹或回形纹为主、纹饰较为简单,后来受辛店文化(乙组)的影响而成为以直线纹为框架,中间填充变形S形纹或勿形纹为母体变化成各种纹饰,并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像生纹饰除外)。

卡约文化遗物中的生产工具有石器、骨器、角器、青铜器。石器有石斧、石刀、石杵,石臼,研磨器、砺石、磨盘、磨棒敲砸器、石镞、细石器等。这些石器除个别的外,在制作上普遍较粗糙,一般与其他文化的同类器物也不易区别。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卡约文化人喜用天然的鹅卵石块为工具。所用的鹅卵石块大多不加工,或只稍加修饰即行使用。鹅卵石块主要是当作敲砸的工具(可能一部分为防御工具),因此在居住遗址中和墓葬内往往见有较多的鹅卵石。

卡约文化的铜器都是小件工具和装饰品,大型容器尚未发现。铜器中有刀(削)、斧、钺、矛、戈、镞、铜镜等。青铜器某些器物明显地受周文化影响较深。卡约文化的骨角器,一般制作也多不精致,较大的器物往往都留有骨关臼部位。有骨铲、骨刀、骨锯、骨锥、骨针、骨纺轮、骨镞、角铲等。

卡约文化遗物中用于装饰品的不但种类繁多,质地也杂,有铜铃、铜泡饰、铜牌饰、铜连珠饰、铜管、铜杖首饰,骨珠、骨牌饰、兽牙饰、骨贝、蚌壳饰、贝,石珠、石牌饰等。还有用桦树皮刻划有纹饰的木片饰等等。从已发掘的墓葬中所见的这些饰品的佩带情况看,铜泡、连珠饰及牌形饰是缝缀在衣襟的边缘处,珠类及牙饰戴在颈项及手、足腕部,铃及有响动的饰物缀戴在四肢的关节部位,桦树皮刻划的装饰附在箭箙上。

二、卡约文化的分类与分期

卡约文化分布区域十分辽阔,从已知的资料看,卡约文化的面貌,在不同的区域里表现出某些各自的特殊性,这种不同的特殊性,既表明了分布区域的不同,也反映了其发展过程的早晚关系。

20世纪70年代,青海省文物考古队,在大通上孙家寨发掘一批卡约文化墓葬,发现有一部分墓葬的随葬器物中有唐汪式陶器,认为这些带有唐汪式陶器的墓葬可能是一种新的文化类型。认为“唐汪式陶器”提法不够确切,而提出了“上孙类型”这个名称。由于唐汪式陶器自甘肃永靖张家嘴遗址发掘后,归属于辛店文化已被人们普遍接受,故将“上孙类型”仍归属于辛店文化范畴[5]。20世纪80年代初俞伟超同志带领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学生来青海实习,顺便整理了大通上孙家寨的部分资料和还在发掘的循化阿哈特拉山墓地的资料,写出《关于卡约文化的新认识》一文[6]。文中表示同意“上孙类型”的提出。1983年,俞伟超同志对卡约文化的类型、分期进一步地进行了探讨,将卡约文化分为上孙、阿哈特拉两个类型[7],同期青海省文物考古队先后又在湟中下西河潘家梁及湟源大华中庄、贵德山坪台等地进行发掘,根据发掘的资料,又提出以下西河潘家梁、大华中庄各为代表,将卡约文化分为卡约、上孙、阿哈特拉、大华中庄四个类型[8]。两种不同意见不同之处是在于对“上孙类型”的含义的理解。前者是把上孙家寨墓地中所有的青铜器时代墓葬都包括在内,后者则指的是限于上孙家寨墓地中带有唐汪式陶器墓葬部分而言。许新国同志认为下西河潘家梁墓地与大华中庄墓都属“上孙类型”,山坪台墓地更多的是包含了阿哈特拉类型因素,基本上与俞伟超同志论点相同[9]。在分期上主张将卡约文化分为上孙、阿哈特拉两类型的分为卡约期、阿哈特拉期、上孙期和辛店期四个阶段,将卡约文化分为卡约、上孙、阿哈特拉、大华中庄四个类型的则分为卡约期→阿哈特拉期/上孙期→大华中庄期三个阶段。

由于对卡约文化的居住遗址发掘得少,因此在分类、分期的研究方面,都是以已发掘的各墓地为代表,运用墓葬形制,出土陶器分类对比为主导进行分析阐述的。居住遗址和墓葬都是反映当时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遗迹。遗址出土的遗物多是破碎被抛弃的物品,墓葬中可以获得完整的物品。但墓葬只能反映代表当时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遗址则能代表各个方面。单纯以墓葬资料为依据探讨文化类型与分期,本身存在着不足之处。陶器是识别考古文化的重要标识之一,在考古学研究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完全以陶器类型排比为主导,由于人们的认识不同,容易导致将有关陶器混为一体,忽略了彼此相联系的因素。例如唐汪式陶器与卡约文化、辛店文化都存在着密切关系,由于对其基本因素认识不同,忽而将其作为辛店文化内涵,忽而又把它归属于卡约文化,以致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甚至将甘青地区的青铜器时代诸文化都当作一个大的考古文化系统对待[10]

下西河潘家梁墓地的卡约文化墓葬分为早、中、晚三期,从三期陶器中可以看出在发展过程中,器形由折腹向鼓腹、圆腹演变,由矮胖向浑圆变化的趋势,其他方面皆无什么大的变化。潘家梁墓地设置有大陶罐祭祀标识,墓葬绝大多数为长方形土坑(墓道)偏洞墓(224座墓葬中只有13座为长方形土坑墓)。葬式上绝大部分采取的是埋葬后经过一段时间,然后集中数座墓,将土坑挖开把尸体从墓内拉出扯乱再将尸体随填土重新回填埋葬的二次扰乱葬方法。潘家梁墓地的卡约文化墓葬中带有殉葬人的墓葬竟占总数的10%以上,并存着特殊形式的人祭、牲祭现象。墓葬中一般不使用木棺,儿童都是子随母葬,不见独立墓。这些都显示出潘家梁墓地的内涵纯净,不具其他文化因素,构成不同于其他考古文化类型的鲜明特点。由于下西河潘家梁墓地距卡约文化命名地的卡约村只相距一公里多,卡约村遗址已基本消失,根据已往的资料及我们在发掘下西河潘家梁墓地的同时,在卡约村曾清理了两座残墓,所得的资料与潘家梁情况基本相同,故此我们将下西河潘家梁墓地作为代表称卡约类型,而未予以潘家梁命名。

上孙家寨墓地的青铜器时代的墓葬内涵复杂,它不仅包含了卡约文化墓葬,还有少量的辛店文化墓葬。从俞伟超同志将上孙家寨墓地的青铜器时代墓葬分为七期来看[11],七期之间似乎没有什么缺环,彼此衔接。若进一步分析,则可以看到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在不同时期变化还是大的。这些变化不但表现在陶器方面,也表现在葬俗上。上孙家寨第一期只有一座墓,这座墓的陶器特殊,有的同志认为是属齐家文化,有的同志则认为是属卡约文化早期。因为数据过少,现在还很难定性。二—四期,除不见特殊的人祭、牲祭(上孙家寨墓地在发掘前表土已被推土机移动过)和人殉外,其墓葬形制、对尸体的处理以及出土的陶器和其他随葬器物都与下西河潘家梁墓地基本相同。这期的前段绝大部分使用长方形土坑偏洞墓,后段出现了部分长方形土坑墓。对尸体的处理也是埋葬后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数座墓,将土坑打开把尸体拉出扯乱,然后随填土再行埋葬的二次扰乱方法,直接在墓内进行扰乱的极少。出土的陶器基本是由折腹变化至浑圆,彩陶极少见。五—六期彩陶增多,大量出现所谓唐汪式陶器,六期时长方形土坑偏洞墓逐渐减少,长方形土坑占主导地位,并出现了三角形和椭圆形土坑墓。除长方形土坑偏洞墓外,绝大多数都使用了木棺葬具。前段木棺大部分完整,后期多在墓坑内再挖一棺坑,然后用原木或板材拼凑成形木棺,且多不完整。随葬器物中的陶器有的已不足三件,器形由浑圆向卵形发展,整个器形显得瘦高,并具有冥器化意味。儿童已不再子随母葬,而是有了自己的墓坑,并多用瓮棺埋葬。二次扰乱葬式则采取墓内扰乱,不再将尸体拉出墓外。至于第七期则属辛店文化乙组,与卡约文化无关。

阿哈特拉山墓地,俞伟超同志将其分为五期,并认为前三期属卡约文化,第四、五期是带有唐汪式陶器墓[12]

阿哈特拉类型比较特殊,其分布范围仅限于循化县境内及隆务河一带,黄河北岸化隆稍有零星发现,甘肃境内是否有此类遗存,目前尚未知晓。其内涵与黄河北岸及湟水流域地区的卡约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墓葬都是采用长方形土坑墓,不见长方形土坑偏洞墓和三角形土坑墓及椭圆形土坑墓。墓葬中习用厚重的木棺葬具,还存在着少量的为其他卡约文化类型中所不见的火葬墓。就陶器而言,从器形上看也与其他卡约文化类型不同。阿哈特拉类型的陶器器形普遍较瘦高,球形腹多,附有鋬手的罐、瓮多,不见四耳器,彩陶数量上多于其他类型,纹饰也较繁杂。陶器从外观上看极易与辛店文化陶器混淆,因此在发掘阿哈特拉山墓地前曾将以往所发现的这类遗存都认为是辛店文化。

从总的内涵看,阿哈特拉类型除具有明显的特点外,它包含了卡约文化成分,也包含了辛店文化(乙组)因素。如埋葬习俗中习用二次扰乱葬式,随葬陶器为三件组合以及其他随葬品都与卡约文化相同。其陶器的陶质、制作方法则完全是卡约文化的手法。个别陶器器形和陶器表面处理与辛店文化(乙组)近似,彩陶纹饰则受辛店文化(乙组)影响较深,有的纹饰很难与辛店文化(乙组)的彩陶纹饰相区别。两者比较,其所包含的卡约文化成分,比包含的辛店文化(乙组)因素为多,因此我们同意将阿哈特拉类型归属于卡约文化,作为卡约文化的一个类型。

大华中庄墓地的卡约文化墓葬,墓形有长方形土坑墓、三角形土坑墓、椭圆形土坑墓,不见长方形土坑偏洞墓。葬式上虽然也是以二次扰乱葬为主,但其所使用的方法上都是采用在墓内进行扰乱形式,未见将尸体拉出墓外情况。随葬的陶器多不足三件,并小型化,除祭祀方式外,基本上与上孙家寨墓地的第六期一致。贵德山坪台墓地,在发掘报告中已经阐述[13]。所要说明的是山坪台的内涵除儿童墓外,其成人墓基本上与大华中庄无别。就儿童墓来看,从已知的资料知,卡约文化对儿童死亡后的处理是,初期子随母葬,后有了独立的墓坑,再后则集中在成人墓地的一个角落里,并多使用瓮棺埋葬。就陶器而言,卡约文化中的陶器与唐汪式陶器很难断然地将其分开,彼此皆可找到雷同的影子,就是说各类型的陶器其共性多于差异的个性,不然就难以将这些不同类型统一为一个文化了。如果我们再参考分布情况,大华中庄类型的分布区域主要在青海境内的农业与牧业交错地带,与其他类型的分布有所区别,因此我们将其称为大华中庄类型。至于在这较广的分布区域里是否尚有新的类型,若只从个别陶器近似唐汪或阿哈特拉而作断定尚为时过早,证据不足。

俞伟超与许新国同志将卡约文化分为上孙、阿哈特拉两个类型,分期上分为卡约文化期、阿哈特拉期、上孙期、辛店期四个阶段。其卡约期的“卡约文化”概念指的是什么含混不清。分期上指的是上孙家寨墓地的二—四期,阿哈特拉山墓地的一—三期,分类则又将两墓地所有墓葬作为两个类型的各自代表。令人难以理解上孙与阿哈特拉两个类型究竟属于什么范畴,是卡约文化还是辛店文化?还是卡约文化与辛店文化是一个系统?

俞伟超同志将阿哈特拉类型排在上孙之前,认为上孙家寨第五、六期的彩陶突然增多,墓向由东西向转为南北向,是受阿哈特拉类型影响所致。上孙家寨第五、六期的彩陶相对较前四期多了些,但这种增多是循序渐进的而不是突然变化。卡约文化的墓葬方向我们前面已述及,它是受山川地理形势而变化的,并没有什么定向的制度。上孙家寨墓地是在南北向川地的西岸,阿哈特拉山墓地是在东西向黄河的南岸小山上。上孙墓地面积相当大,地形也较复杂,不同的墓葬在不同的位置或不同时期埋葬受地理形势影响改变方向是完全说得通的。又如循化苏志苹果园墓地同属于阿哈特拉类型,但它是以坟丘形式组成的,其墓葬坑位是沿着坟丘上下排列,坟丘是圆的,因此各墓葬的墓向也就不可能一致了。阿哈特拉山墓地是在一个独立的小山上,墓向一致,也不易改变。如果说上孙类型是受阿哈特拉类型影响,为什么上孙家寨墓地中不见有阿哈特拉类型的典型器物和彩陶纹饰?只以其中某些相似因素及其不同之处,将相距遥远的隔山隔水两个遗存拉在一起进行比较推论彼此的影响或谁早于谁,实有牵强附会之嫌。再就将辛店文化墓葬排列在最后也不妥当,因为辛店文化与卡约文化本属于两个不同的文化系统,缺乏找出他们早晚关系的依据。

上孙家寨墓地中的青铜器时代墓葬共发掘有1874座,其中有98组墓葬有叠压打破的层位关系。98组中有陶器对应关系的只有14组。这14组中有5组是卡约类型墓(即二—四期)。7组为带有唐汪式陶器墓(五—六期)打破卡约类型(二—四期)墓。2组为辛店陶器墓(即七期)打破卡约类型(二—四期)墓。没有见到辛店陶器墓打破带有唐汪式陶器墓(上孙类型)的现象。这种现象表明辛店文化墓虽然与卡约文化墓同在一个墓地,但充其量只能说明辛店文化墓在上孙墓地晚于唐汪陶器墓而已。很难就肯定地说辛店文化是晚于卡约文化,或是卡约文化中的一部分。因为辛店文化有自身的发展过程,上孙家寨已是它的最西边缘,很可能辛店文化到这里已是它的尾声。再说所发现的辛店文化墓中,陶器都是单一的辛店文化型,没有与卡约文化陶器共出的情况,所以将它们作为一个考古文化系统排列也缺少根据。

总之,从现有资料看,卡约文化中的上孙类型与阿哈特拉类型彼此尚无层位关系发现,他们都晚于卡约类型,早于大华中庄类型,可能两者是卡约文化在不同地区同时并列发展的不同类型遗存。辛店文化则与卡约文化是两个不相同的考古文化系统。

上孙家寨墓地有3个14C测定年代数据,M333为距今3080年±130年(二—四期),M979距今为950年±130年(四—五期),M989距今2500年±130年。阿哈特拉山墓地有2个14C测定年代数据,M22距今3555年±130年,M158距今2800年±140年。下西河潘家梁墓地有一个14C测定年代数据,M74距今2825年±145年(中期),从这些数据看与陶器排比和某些层位关系似有矛盾;上孙与阿哈特拉山墓地的测定材料是木棺,下西河潘家梁墓地的材料是人的头骨,据知,测定的材料不同,也会出现差异。因此这些数据就目前来说尚只能做参考,而不能完全作为依据。从各方面资料看,我们认为将卡约文化的发展分为卡约→阿哈特拉/上孙→大华中庄三个阶段为宜。

三、卡约文化与辛店文化的关系

讨论卡约文化与辛店文化的关系问题,关键是与这两个文化关系密切的“唐汪式陶器”。关于唐汪式陶器,安志敏先生在《“唐汪式”陶器的剖析》一文中,对其发现、命名和典型的特征都已详细地说明。对唐汪式陶器的归属问题,安志敏先生既不同意归属于辛店文化也不同意归属于卡约文化范畴,提出以唐汪式陶器与辛店文化乙组,命名为“唐汪文化”[14]

唐汪式陶器的归属问题不清,卡约文化与辛店文化的关系就难以说清。因为卡约文化中的“上孙类型”的提出指的是上孙家寨墓地中带有唐汪式陶器的那部墓葬而言。当初所以将这类墓葬遗迹归属于辛店文化范畴是因为黄河水库考古队1958年在甘肃永靖张家咀发掘后,判断唐汪式陶器与辛店文化乙组统属于一个类型系统。俞伟超同志在整理大通上孙家寨墓地部分材料时始将唐汪式陶器作为卡约文化的一个类型对待(上孙类型),但他并未完全脱离前者判断的影响。南玉泉、赵志军同志在《试论唐汪式陶器文化归属问题》一文中,主张将唐汪式陶器归属于卡约文化范畴[15]

卡约文化源于湟水中游,分布在湟水、黄河流域及除玉树、果洛及柴达木部分地区外的青海的广大地区。辛店文化源于洮河,分布在洮河、大夏河之间以及湟水下游、黄河两岸。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地跨卡约文化与辛店文化之间,集中分布在两个文化交错地区。就青海境内看,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几乎遍布卡约文化分布的区域(甘肃地区是否遍及辛店文化分布区则不清),但在密度上及内涵上差异较大。湟水中游、下游及黄河沿岸和隆务河一带,所见所谓典型的唐汪式陶器较多,其他地区则是某些近似器物,极少见到典型的唐汪式陶器。以乐都为分水岭,乐都以西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中包含卡约文化成分越往西越浓郁,辛店文化因素逐渐递减,至西宁地区近于消失。反之乐都以东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包含着辛店文化因素越往东越浓郁,卡约文化成分逐渐递减,至甘青交界处近于消失。黄河流域的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的分布情况大致与湟水流域相同。两者所不同的是湟水流域的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一般与卡约文化遗存不易区别,黄河流域以及隆务河一带则易与辛店文化遗存混淆。上述现象表明,唐汪式陶器是由辛店文化与卡约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在交错地带互相交流影响渗透而产生的,因此所谓唐汪式陶器遗存都是既包含了卡约文化成分又包含了辛店文化因素的双重性格的文化遗存。

从带有唐汪式陶器遗存内涵分析,唐汪式陶器的陶质,制作方法以及大部分陶器的器型都直接脱胎于卡约文化。如绝大部分陶器都是夹砂陶,泥质陶几乎不见。陶器的制作都是用泥条盘筑套接成器,底部采用帮包套接,底小,胎壁厚,火候不均匀,器物习用双耳或四耳及鋬手等。这些都是卡约文化的制陶方法。在埋葬习俗上,带有唐汪式陶器墓葬方式,除使用长方形土坑墓与辛店文化乙组葬墓略有近似外。其随葬器物组合以及习用的二次扰乱葬的葬式也是承继卡约文化的埋葬习俗。只有彩陶纹饰和部分陶器器型是受了辛店文化(乙组)的影响。因此我同意南玉泉与赵志军二同志的意见[16],唐汪式陶器遗存应归属于卡约文化范畴,作为卡约文化的一个类型,称为“上孙类型”。

关于带有唐汪式陶器的遗存,是否应成为一个独立的考古文化,即将其称为“唐汪文化”。就目前资料看,唐汪式陶器,确实具有独特的风格,但这种风格若仔细剖析,就会见到它自始至终没有摆脱卡约文化及辛店文化的影响。其陶器的制法与埋葬习俗一直受着卡约文化的制约,彩陶纹饰无论如何变化,也没有摆脱辛店文化习用的直线纹、框架用变形S纹与勿字形纹填充的形式。

另外在青海境内所发现的三千余处的古代文化遗存中迄今也没有发现一处与唐汪川山神庙那样纯净典型的遗存。唐汪式陶器这一文化名称是调查中征集器物而得来的,其本身即存在着先天不足的缺陷。随后虽然陆续地报道过一些类似遗存,但这些遗存的内涵并非只有唐汪式陶器或像唐汪川山神庙遗址那么单纯。只是因为在报道中,将唐汪式陶器作为主要遗物标本,而其他的一些非唐汪式陶器遗物被摒弃[17],因而造成人们的错觉。将其作为一个考古文化系统,就现有资料看是难以成立的。

辛店文化与卡约文化本是两个不同区域的两个考古文化系统,原来它们本无什么联系,只是在二者发展过程中,一个自东向西,一个自西向东延伸相遇而融合。彼此在互相融合渗透中而产生了具有双重性格的唐汪式陶器。在这个过程中两个文化系统并不存在谁吃掉谁,自始至终地依然各自保留着本身的固有特征。如果将这两个文化看作是前后两个阶段,即前段是卡约,后段是辛店,或将唐汪式陶器遗存归属于辛店文化范畴,使辛店文化的序列排成阿哈特拉期唐汪期、张家咀(乙组)期、姬家川期(甲组)、核桃庄期,则唐汪式陶器的双重性格就难以解释,卡约文化这一考古文化也不复存在了。

辛店文化分为甲、乙两组,一般又将甲组称姬家川类型,乙组称张家咀类型,两个类型之间的关系,至今尚未完全清楚,有的同志认为姬家川类型早于张家咀类型,也有人认为张家咀类型早于姬家川类型。就青海境内看,张家咀类型的分布范围较广,姬家川类型分布只限于民和境内,民和以外地区只有极少数的零星遗存。本文所提到的辛店文化,主要指的是张家咀类型,不包括姬家川类型。因为迄今还没有发现姬家川类型与卡约文化有关的资料,所以将姬家川类型与上孙类型作为一个文化序列排出前后是缺少论据的。民和的核桃庄有两处辛店文化遗存,一是小旱地、一是山家头。小旱地属张家咀类型,与姬家川类型共存,山家头与姬家川类型接近。若指小旱地遗存而言,它应与唐汪、张家咀同期,若指山家头遗存而言,它缺少彼此之间的联系依据。根据现有资料,卡约文化似来源于齐家文化,如大通的黄家寨、互助的高寨等墓地出土的陶器似与齐家文化有关,山家头的陶器则既有卡约文化因素,又有辛店文化张家咀成分,而更多的则是姬家川类型。这些现象究竟代表了什么,由于资料较少,层位关系又不清楚,还有待今后的研究来解决。

卡约文化虽然基本上分布在青海境内,但它的存在时间却很长,大约起始于商末周初,下限延续到汉代末。它不仅是甘青地区青铜器时代较发达文化之一,而且对中原和西南的四川,云南以及西藏的青铜器时代诸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青海地区是古羌人的聚集地,无疑卡约文化是羌人创造的。探讨卡约文化对甘青地区青铜器时代诸远古文化与中原周、秦文化,西南地区的青铜器时代诸文化的关系和羌人的历史都具有深刻的意义。

再申明一下,本文是我们在近来亲身参与田野考古调查、发掘工作中接触的资料及已发表的有关文章论文的基础上写成的,文中对卡约文化的粗浅认识,仅供关心研究这方面的专家学者参考,谬误之处,尚希指正。

1993年

Abstract

The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Kayue Culture, and then goes on with the discussion on the types and stages of the culture, and finally with exploration of whether the remains of Tangwang Type pottery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an independent archaeological culture. The article believes that Kayue Culture may root in Qijia Culture, but it also has the elements of Zhangjiazui of Xindian Culture, based on available materials at present.

注释

[1]据当年曾被安特生雇用发掘的朱家寨祁姓老人讲,安特生因种种原因不敢亲临现场发掘作业,而是身居村内一高墙大院内坐等发掘者将情况向其陈述并做记录。对出土遗物,完整陶器以每件一银圆付酬(破碎的不要),其他小件器物如何处理的已记不清。

[2]安特生著,乐森璕译:《甘肃考古记》,农商部地质调查所印行,1925年。

[3]安志敏:《青海古代文化》,《考古》1959年第7期。

[4]青海省文化厅文物处曾在朱家寨征集过出土于该村西北的铜鬲,但出土情况不清,朱家寨又系马家窑、齐家、卡约诸文化共存遗址,因此难以认定这件铜鬲属何种文化。

[5]青海省文物考古队:《青海省文物考古三十年》,《文物考古三十年》,1979年。

[6]俞伟超:《关于卡约文化的新认识》,《青海考古学会会刊》1979年第1期。

[7]俞伟超:《关于“卡约文化”和“辛店文化”的新认识》,《中亚学刊》1983年创刊号。

[8]青海省社会科学院、青海省文物考古队、湟源县博物馆:《青海湟源大华中庄墓地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5年第5期。

[9]许新国:《试论卡约文化的分类和分期》,《青海文物》1989年第1、2期。

[10]许新国:《试论卡约文化的分类和分期》,《青海文物》1989年第1、2期。

[11]俞伟超:《关于“卡约文化”和“辛店文化”的新认识》,《中亚学刊》1983年创刊号。

[12]俞伟超:《关于“卡约文化”和“辛店文化”的新认识》,《中亚学刊》1983年创刊号。

[13]卢耀光:《1980年循化考古调查》,《青海考古学会会刊》1982年第2期。

[14]青海省文物考古队:《青海贵德山坪台卡约文化墓地》,《考古学报》1987年第2期。

[15]安志敏:《“唐汪式”陶器的剖析》,《中国考古学研究》,文物出版社,1986年。

[16]南玉泉、赵志军:《试论唐汪式陶器的文化归属问题》,《考古与文物》,1988年第2期。

[17]陈国显:《青海互助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5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