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反對犧牲國會以調和南北孫洪伊來函

附:反對犧牲國會以調和南北孫洪伊來函[9]

民國七年九月四日(1918年9月4日)公布

西林、秩庸、幹卿、葆懌諸總裁先生鑒:

敬啓者。

自時局變化,敵勢窮蹙,主戰派乃令僞國會急選總統,希圖抵制,以爲困獸猶鬥之際。近則舊法召集新會之説復活,聞有人挾此以奔走運動,調和南北,意在總統選出後,新舊國會同時犧牲,兼聞南方要人有表同意者。此等謡傳雖不足信,而風聲所播,殊足淆惑聽聞。

竊惟南方既以護法宗旨倡義討逆,中外共聞,若遂自變方針,拋棄法律,一年之戰争果何爲者?其不可者一。

此種調和之説,如果得售,則僞國會所舉之總統勢不能不予以承認,是即承認僞國會爲合法之機關,并承認僞臨時參議院有改國法之權,法律根本一起破毀。護法者承認毀法,則始之毀法者不過少數武人,今之毀法者,乃并在主持法律之人矣。出爾反爾,何以自解?其不可者二。

戰事發生以來,略瓊雷潮汕,進規福建,奄有四川,轉戰陝鄂,湖南地域大半尚在義軍之手。南方并未居於失敗之地,乃俯首降心,屈服於暴力之下,虎頭蛇尾,貽笑中外。其不可者三。

且南方義軍苦戰經年,北方軍人表同情於義軍,亦往往暗中退讓,因此以裭職捐軀者後先相争。又,自開戰以來,人民顛沛流離,死亡窮迫,喪家失業者更不知幾千萬人。若遽變易初衷,棄法言私,圖箇人目前之利益,忘國家永久之治安,則何以對北方贊助之軍人,何以對奮鬥死事之烈士,更何以對爲戰事犧牲之人民?其不可者四。

以洪伊所聞,北京政費每月須二千五百萬,來源既絶,借債亦窮,且奸人縱恣,禍機潜伏,藏毒既舊,終難消减,亦斷非徐氏所能鎮定。相持三數月,必可得正當解决。静觀變化以待事機,斯爲上策。以護法始者,應以護法終。使或孤埋狐搰,甘冒不諱,國家受禍,西南亦何幸焉。

謹布區區,伏惟鑒察。并望先事豫防,勿使此等壞法禍國之説流傳衍宕,惑亂軍心。成敗之機,間不容發,長岳前車,可爲殷鑒,惟諸公裁之。

□此□□,敬請公安。

孫洪伊謹啓。

《孫洪伊致岑伍陸林總裁函》,《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6號,1918年9月18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70—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