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請宣示以任可澄爲内政部長之理由秦錫圭等衆議員來函

附:請宣示以任可澄爲内政部長之理由秦錫圭等衆議員來函

民國七年九月二十一日(1918年9月21日)前

雲階先生總裁閣下:

敬啓者。

軍政府公報任命任可澄爲内部總長。内政係執事兼職,自出於推賢讓能之意。查任可澄在本届會期内,曾由前内閣以繼孫洪伊任提交國會,要求同意,經衆議院大會否决有案。依法議會否决之案,不能在同一會期内提出,以政府不能再提出之人,而軍政府可以自由任命,一疑也。

法律同意之規定,非以拘束政府,惟以部長重任,必得國民所信仰。國會爲民意機關,故有同意權之賦予,内政又不在軍事範圍,豈一入軍政時代,可置民意於不顧,二疑也。

約法無軍政府之規定,自不受法律之拘束,要當有適用之法律,始能居政府之地位而樹護法之徽幟,三疑也。

軍政府組織大綱規定,在國會、大總統不能行使職權期内,得行使中華民國之行政權,可以行使正式政府之職權而不履行正式政府之法律,四疑也。

國本未定,政府與國會一心一德,猶恐未能達護法之目的,組織伊始,内政重要,必用國會否决之人以表示反對國會之意思,何以起全國之信仰而慰國會之委托,五疑也。

謡諑繁興,謂執事取北方之運動,將□□犧牲國會爲交换之條件,亦已喧騰報紙。而執事先犧牲國會之議案,以啓全國之窺測,六疑也。

總之,正式國會依據約法,不能以對待政府之法律爲對待軍政府之法律,國無如執事何。痛我民國久困專制,國會能力之薄弱,無可諱言。非法武人肆無忌憚,釀成戰禍,勢將亡國,豈護法君子亦忍出此。

竊見執事平日表示具有尊崇國會之主張,爲特備具公函,陳請執事將任命任可澄爲内政部長理由,明白宣示,以釋群疑而慰民望。鵠候大命,臨穎迫切。

再,任可澄於民國四年雖曾附名反對帝制之通電,要其經過事實通國所知,此次來粤,報紙登載即有其友傅姓特函更正,一若深□其行踪,不日而任命令下,尤失光明正大之概。并附陳之,并乞察核。

專肅。敬請大安。諸維鑒□不宣。

秦錫圭、杭辛齋、蕭輝錦、凌毅、高旭同啓。

《衆議院秦議員錫圭等致岑總裁函》,《軍政府公報·附録》修字第8號,1918年9月25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94—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