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政府摩托車壓斃人暨劉玉麟運使私販洋鹽事致衆議院咨
民國八年十二月三十日(1919年12月30日)
軍政府咨第一千一百三十五號。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中華民國軍政府咨。
代咨復事。
准貴院咨開,十二月十一日,據本院議員王宗堯等提出,關於政府摩托車壓斃人力車夫暨運使劉玉麟私販洋鹽、向商人勒償質問書一件,連署者在二十人以上。查與議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相符,相應抄録原書,咨請貴政府查照,即希依限答復可也等由。計咨送議員王宗堯質問書一件。
准此,查汽車肇事一節,當時即由警廳將汽車夫拘案,軍府以事關人命,當派副官長劉德裕親往查驗,并飭知照警廳從嚴懲處。旋據該副官長復稱,案經警廳研訊,得該汽車夫當時駛車,尚無任性開行情弊,因時在夜間,行至轉角處,該手車兜頭駛來,汽車閃避不及,致將該手車夫撞傷送院醫治,次日身死。與出於故意者有别,當判令繳毫洋一百元以爲撫恤,該尸親并無異詞。惟該汽車夫一時無力籌繳,致案懸未結等語。
軍府爲體恤尸親起見,當即酌給恤金,并將該手車夫埋殮,該尸親出具甘結保領有據,并經地方檢察廳檢驗填格在案。此案既經警廠研訊及檢廳查驗,應如何辦理,權限所在,軍府未便過問。
至私運洋鹽一案,前據鹽業運商濟安公堂研究,公所電請制止前來。衹云聞有奸商藉口鹽荒,在港購買洋鹽,擬運來省,并未指明爲運使所購運,當即電令該運使查禁在案。旋復據該運商等呈稱,勉承洋鹽拋棄海内,請派員監視,并永垂禁令,以彰護法而絶後患等情。又據該運使呈稱,收買餘鹽一案,經陳奉廣東督軍核準,委員羽電祺因貪鹽船起卸之便,妄將寶安、香山等處中國境内購買之餘鹽,令船户駛入香港洋界寄椗,致起運商之誤會,經將該委員撤差懲處等情。
察閲情詞,雙方互異,究竟是否洋鹽,非澈底根究,無以明是非而維鹽政。經咨行廣東督軍徹查核辦在案。准咨前由,相應將辦理情形,并抄録電令、咨文,備文咨請貴院察照。
此咨衆議院。
計抄送令兩廣鹽運使代電一件,咨廣東督軍文一件。
主席總裁岑春煊、總裁伍廷芳、總裁陸榮廷、總裁唐繼堯、總裁林葆懌、總裁孫文。
中华民国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軍政府咨復衆議院關於政府摩托車壓斃人力車夫暨運使劉玉麟私販洋鹽向商人勒償質問案之辦理情形電》,《軍政府公報·公文》修字第139號,1920年1月10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2173—21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