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和平與預防武力法的談話

關於和平與預防武力法的談話[4]

民國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918年11月22日)

余非絶對主張國内戰争者,當余在滬時,曾屢唱調和之説。因北方政府堅持武斷主義,不采余之主張,遂去滬來粤,以期貫徹初志。當時曾在廣東公布宣言書加以説明,余之心事,始終堅持此宣言,不稍改變。

目下和平之議,喧傳全國,北方亦稍有後悔之色,誠足爲邦家慶幸。夫以對等之資格,派遣代表,組織和平會議,亦余所甚贊成者。但必須依據適合民意與公理之方法,方能期獲永久之和平。如專以彌縫一時爲事,則不久即將决裂,此徵諸世界革命史及民國七年以來之現象,可以明如觀火矣。

現在歐戰既終,自由主義遂戰勝武力主義,故一人或一黨派欲逞其野心,以獲得特殊之勢力之事,將來斷不容再見於世界。試觀以德皇之雄才大略,終不獲實現其大德意志主義而至於失敗,即可爲其明證矣。此即爲時於欲蔑視民意公理者之當頭棒喝也。

今日我國當本於民意,服從公理,凡有欲持其强力武斷以圖一人一黨派之私利者,國民雖弱,亦必群起而推到之。殷鑒不遠,觀袁世凱與段祺瑞可矣。然去一惡而又來一惡,打破和平,演流血之慘劇,而不知所届者,其原因在於禍根之未能根本剷除。所謂禍根云者,即强力武斷派之存在是已。苟欲得合於民意公理之永久和平,必須先行杜絶此禍根。

現在之戰争,乃民意公理對於强力武斷之戰争。試觀南方主持護法,北方專謀保持威信,顧全面子,即其明證也。南方本望和平,若北方果能拋棄其武斷與私利之念,而服從民意與公理,則和平并非難事。

余所主張預防武斷力之方法如左:

一、尊重法理及法治國之名稱而實行之。我國既改共和,自當脱離人治而改法治,欲發展法治之精神,必須先保法律之尊嚴。故遇有欲藉武力以破壞法律者,即不得不用護法之手段以驅除之。今欲協議和平,必須置其基礎於法律問題。餘如國會問題、總統問題,皆當以法律解决之。庶令將來之野心家,不能再有破壞法之舉動,以舉法治之實。

二、確立地方制度。從來國事紛糾不絶、現象環生者,皆因中央與地方互相侵軋,且無確定之制度故也。蓋權限不明,争從此生,其應當歸地方者,中央從而侵奪之;其應當歸中央者,地方從而竊據之。規則紊亂而自治絶迹,遂呈現一種非中央、非地方之藩鎮割據之現象。今欲規定地方制度,當先劃軍區,設軍政,以防軍民兩制之衝突,然後確立中央、地方之權限。趨重文權,予國民以涵養政治思想之機會,以期穩健之自治制得以逐漸發展。基礎既定,紛争自息。

擬以上二條提出於和平會議,以期見諸實行。今日我國内部,有種種特殊之勢力雜然存在,因有一人一黨派弄强力武斷之策,其結果遂至一家之内,猶且時懷警戒心與猜疑心,而互不相容。他日重要人物聚集一處,組織一真正中心團體,拋棄利害感情而除去個人及黨派之强權武力之弊,則不平之氣自然消滅,於是舉國一致,使民意與公理得以燦然焕發其光影,人人自勵以沐世界大同之惠。此即余所希望也。

真正望中國和平之友邦,當認專以强力武斷、謀私利爲事者,爲和平之蟊賊而無所躊躇,同時又當記憶諒解中國國民不甘屈服於强力武斷之下,與各國國民無異也。

《岑西林之和平與預防武力法》,上海《民國日報》1918年11月24日,第3版,第3欄,《民國日報》(18),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第2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