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孫唐伍在滬宣言告友邦書

爲孫唐伍在滬宣言告友邦書

民國九年六月十五日(1920年6月15日)

(一)概自西南獨立,海軍南來,彈指光陰,于兹三載。其間我國以内争而犧牲性命,損失財産,至無算者。西南各省及海軍將士,寧有他哉,亦不過爲護法救國計耳。法因何而護,有段祺瑞毁之;國因何而救,有安福系賣之。倘不去段之權,則護法無由而達;不散安福系之黨,則護法何以成功。西南各省與海軍有鑒于此,因本多數之民意,于三年前即脱離北廷,在廣州設立一中華民國軍政府,以達護法救國之目的。段祺瑞與其安福系因恃外援,怙惡不悛,常抱以武□□滅西南爲主旨,雖時時高唱和平之論調,掩耳盗鈴,術騙天下,而實不遺餘力以梗阻和局。

往者北廷派總代表朱啓鈐與西南總分代表會滬和議,樽俎分商,四月有餘,竟卒以段氏及安福系從中多方掣阻,無法進行,致朱啓鈐因此憤而辭職。段氏及安福遂脅令北廷,改派非法國會之衆議院議長王揖唐爲北方代表。即此一事,已足爲段氏與其安福系無心和議,終持黷武之證明。禍首罪魁,自應共棄。

當日反對段氏與安福者,雖全國輿論一致,然熱度最高者,莫如孫逸仙;反對王揖唐爲總代表并要求即速撤换者,雖亦全國輿論一致,堅持最力者,莫如唐紹儀。曾幾何時,而孫、唐輩今竟改其常態,前後判若兩人。孫逸仙不特不仇段,且反狐媚以聯段;唐紹儀不特不拒王,且反屈服以奉王。外間不察,每訝孫、唐舉動之怪變,抑知數月以來,迭征聞見,時經半載,暗换私利條件已成,京津滬港各報早已迭爲揭載。條件維何?一逐去徐世昌,改選段祺瑞爲總統;一王揖唐爲總理;一唐紹儀爲外交總長;一唐繼堯爲滇黔川三省巡閲使;一伍廷芳之子伍朝樞出任駐美公使;一孫逸仙年給歲費八十萬元,令居外國,緘口不言。孫、唐及其黨徒之態度驟變,良以此也。所以數日前,唐紹儀及其黨徒曾電請軍府,勿以宣布密約與北廷相争。如果軍事協約取消,即可與王揖唐開議。

惟軍府堅持護法救國之要旨,不徇其請,必須北庭撤銷安福系領袖之王揖唐,改派一相當之人爲總代表,始肯開議。於是段、王兩氏及安福人物,并孫、唐等,深恨軍府,蓋以所請不遂,即私利打銷,而北總代表易人,又未必仍爲安福系人物。他日開議,斷不能依照段、王、孫、唐等之暗换私利條件以進行也。

自此以後,孫、唐、伍等計窮想異,不得不排除異己,竊擾軍府之權,以行其私利暗條之和議。因是之故,而推倒岑、陸、林、莫之計益急,遂派其黨徒、國會議員郭同、王乃昌等赴滇,以三省巡閲使一職餌唐繼堯,密商推倒軍府之策。唐繼堯竟受其欺,遂與聯合行動。其時駐粤滇軍統領爲李根源。李氏雖籍隸雲南而素持大□,服從軍府,□□□□□□□□□爲私利,恐令李根源攻擊在粤拱衞軍府之桂軍。李根源斷不受其指揮,因而改委李烈鈞爲駐粤滇軍統領,李根源不肯移交釀亂,而李烈鈞竟因與李根源宣戰而致敗矣。

幸岑春煊親自往韶調和,而李烈鈞始得保全生命,安返廣州,而大局亦不致糜爛。孫、唐詭謀因之破敗。伍廷芳與其子伍朝樞恐謀敗事泄,軍府洞悉,心不自安,遂乘岑春煊往韶未回,即攜去公款,□日私逃。唐紹儀亦因詭謀已敗,特令其同黨議員離粤赴滬,以爲伍氏父子及其同黨議員□離軍府,則軍府自倒。不知除雲南外,西南各省仍前擁戴軍府,服從命令。而孫、唐、伍等不特大爲失望,目□詭謀已露,身敗名裂,世人不齒,因在滬妄作宣言,諉過别人,捏善自表,以欺天下人耳目。

且其中宣言謬點甚多,即自稱爲總裁一節,究其實在,除唐繼堯外,孫文、伍廷芳、唐紹儀之總裁,業經本年五月四日國會非常會議,將□撤銷。若所稱以報傳和議五條辦法詰軍府,查所稱五條者,實係□三人中立派渴望和平,對軍府而獻議,并非出自軍府之本意。

又稱西南遍地皆種鴉片,抑知西南各省除雲南外,并無植鴉片之地,而雲南實爲唐繼堯所轄治,此言適成爲矛盾自攻耳。又稱廣東賭館林立。夫廣東賭博當西曆一千九百零四年,岑春煊督粤期内,早經禁絶。迨三年前,孫文自稱大元帥時,始回復賭博。其時孫文大權在握,何以默不一言。又於宣言中自稱爲軍政府,但除雲南或者服從彼等外,其他有何地盤。又如所稱滇、黔、川三省均服從聯軍總司令唐繼堯之命令,不知證以近事,殊不謂然。唐繼堯搗亂軍府,密謀四川,而唐繼堯摯交之在川滇軍師長顧品珍,近以唐繼堯祇圖私利,不顧國計,遂在叙州通電,宣告與唐繼堯脱離關係矣。

以上指駁各節,均有實事可按也。

總之,西南各省及海軍將士,無不渴望和平,共維國脉,惟斷不肯與安福領袖之王揖唐開議,作無益之周旋。蓋與虎謀皮,事寧有濟。□苟且□求了事,安福之勢力依然,則法實無由護,國實不能救矣。是以軍府撤銷唐紹儀之總代表及聲明唐、王私訂條件,一概無效。現并改派温宗堯爲總代表,一俟北廷撤銷王揖唐,改派相當之人爲總代表時,即便開議。凡我友邦素敦睦誼,特爲縷布,以明真相,兼糾正孫、唐、伍等本年六月三日宣言之僞也。

中華民國九年六月十五日。

軍政府宣言。

《粤聞·軍府對友邦宣言》,《香港華字日報》1920年6月23日,第3張,第4頁,第1欄;1920年6月24日,第3張,第4頁,第1—2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