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南北密談開列的十二條内容之意見致李曰垓電
民國八年八月八日(1919年8月8日)
急。校對。北京龔仙舟先生鑒:和密。懇轉子暢兄鑒:
漢密。歌日兩電均悉。法律問題,兄與九峰所改條文甚妥。頃接鎔西□一電,開列十二條。其第三條云,憲法會議以過半數之議决修改兩院選舉法云云。比較以舊選舉法改選國會尤圓滿,如能辦到更好。鎔西電曾否寓目,乞向索閲。承認總統機關已再電商蓂賡,其餘各條均照辦。制憲地點寧、津均可,臨時再定。少川如不贊成商决條件,自當更换。此外人事問題請速進行,伍梯雲可於外交部次長或公使或國際聯盟委員擇一位置。海軍位置亦須注意。并□九峰爲盼。
春煊。庚。
附件:
法律問題:
一、繼續民國六年之憲法會議完成憲法。
二、廣州國會及北京兩院同時閉會,俟憲法公布後改選。
三、由憲法會議以過半數之議决修改兩院議員選舉法,憲法公布後依此改選。此項選舉法將來修正時由國會行之。
四、憲法會議開會日期及地點由平和會議定之。平和會議爲促成憲法起見,并得議定一期限。如逾限未成或憲法會議始終未能開會,平和會議得再開會,另議救濟方法。
五、平和會議簽字之日,以平和會議名義,宣言承認徐世昌君爲中華民國第二届大總統。
政治問題:
六、設弼政院於北京,監督施行平和條件,其組織由平和會議定之。弼政院人員由平和會議選出之。第一次統一内閣閣員之任命須經該院同意。
七、平和會議已經議决之軍事、財政各案,應即照行。
八、陝湘兩省督軍另委他員接任。
九、西南用人問題,按照廣州軍政府及各該省當局之意見處理之。
十、所有不慊輿論之對外各種密約,由統一政府擔任交涉,取消或修改之。
十一、地方制度由平和會議議定暫行辦法施行之。
十二、爲發展西南交通,南代表提出西南鐵路案,應議决施行。
《岑春煊致李曰垓電》,《李曰垓密電簿》,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組編:《近代史資料》總56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66—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