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未統一前雙方均不得自借外債致靳雲鵬電
2025年10月20日
南北未統一前雙方均不得自借外債致靳雲鵬電[9]
民國九年三月十四日(1920年3月14日)
北京靳翼青先生鑒:
比年以來,北方以借債爲生涯,視銀團如外府,罄全國之所入,供抵押之財源。夫國猶人也,借債度日,終有窮期;割肉補瘡,何殊自殺。昔埃及以外債亡國,今北方借款源源不絶,豈真欲爲埃及之續乎。查近來關税雖因歐戰影響,而核其收入,較之從前最盛之年,尚屬有贏無絀。除割付賠款外,盈餘凡數千萬。鹽税一項,經整頓之結果,收入亦與年遞增,幾駕關税而上之。
當此金價暴落,正宜催還舊債,稍减國民之負担,復何忍舉債纍纍,致貽借平還貴之重累。護法興師,於今三載,南方并未舉借外債,正爲此也。請自今日始,南北未統一以前,雙方均不得自借外債。若事關全國利益,爲目前所不能勝而又不能不辦者,應由雙方意商妥協,共同辦理。先生關懷國計,想有同情,特電徵求同意,尚希鑒納賜復爲荷。
岑春煊、伍廷芳、陸榮廷、唐繼堯、林葆懌。鹽。印。
《各總裁致靳雲鵬聲明南北未統一以前雙方均不得自借外債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158號,1920年3月20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2508—25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