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籌擬和平條件請軍府彙集提出唐繼堯來電
民國七年十一月(1918年11月)
對。十萬火急。廣州岑總裁鑒:
誠密。元電敬悉。主张南、北各派代表,加入在野名流,在上海开和平會議,此間前經電商,諒蒙鑒及。至具體條件,此間主張約舉如下:
一、关于法律問題。
甲,由舊國會制定憲法,并選總統。即請新總統施行新宪法,組織憲法上之國会。現在之新舊兩國會均以憲法之力消灭。
乙,國會自非法解散後,北京政府各項借款,應即宣布用途,未經國會通过以前,西南各省不能担任。
二、关于地方行政問題。
甲,劃定地方税,以能供地方政治发展之用为主,其詳細辦法,由各省斟酌地方情形自訂。
乙,交通除國防铁道外,各省應有自由計劃、集款、興筑之权。
丙,各省有自由募集公債之权。
三、关于軍區。
甲,劃分軍區辦法另行詳訂。
乙,軍區未定以前,各省關於補充軍實,中央應行承認
四、關於滇、川、黔、陝、鄂、豫、湘西联軍范围以内善後問題。
甲,在川滇軍至少以二師、一混成旅編爲國軍,在川黔軍至少以三混成旅編爲國軍。滇軍分駐上下川南各縣,滇軍駐川東,全部餉項,由中央撥發。軍區未定以前,各軍仍归滇黔督軍節制指揮。
乙,在粤滇軍以两師編爲國軍,餉項由中央撥發。軍區未定以前,暫歸云南督軍節制指揮。
丙,護國、護法兩役善後款項,應由中央確實籌發,并提發交五百萬元,以爲收束軍队之用。
丁,滇黔向爲受协省分,用兵以後,尤爲瘠苦,中央應指定的款,按年協济。
戊,任命四川軍民長官,應先征求滇黔兩省督軍之同意,或由滇黔保請中央任命。
己,鄂西恢復黎天才襄鄖鎮守使职務。鄂西靖國軍編爲兩師、四混成旅,以唐克明爲第一師師长,顔德勝爲第九師師长,其各混成旅旅長,由黎天才遴員轉請委任,統歸黎使節制,餉項照舊支發。
庚,陝西督軍以于右任充任,陝西靖國軍及联軍援陝各路,由于督計劃辦法,先得联軍總司令同意,會商中央,分别安插。
辛,湘西除黔軍卢旅仍駐辰州外,其屬于靖國軍之湘西各軍,至少應編成國軍一師。所糜軍餉,其撥國家税款者,應悉予核銷;其向地方機關及私人撥用,或借貸者,應由政府如數償還。至湘西鎮守使田應詔、鎮守副使周則範、辰沅道尹張學濟、辰州關監督張伯良等,均恢復原职。其各軍任職人員,因此次護法關係,曾被執訊監禁查辦者,應分别昭雪、免究、給恤。
壬,豫軍王天縱所部,至少編爲三混成旅,駐屯洛阳、鄭州或南陽等處,餉項由中央撥發,并予王天縱以相當職務。[2]
以上各節,請由軍府匯集提出,未盡事宜,尚希明教。并請將豫备全案制成,密電見示爲禱!
《籌擬和平條件請軍府主張提出電》,《唐繼堯函電》、《南北議和文獻》,中國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組編輯:《一九一九年南北議和資料》,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30—131、3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