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國會化除黨見一致護法函
2025年10月20日
希望國會化除黨見一致護法函
民國九年四月二十七日(1920年4月27日)報載
國會爲人民之代表,平時對於政府,當然有監督之責,糾正之權。其内部因政見之不同,而有黨派之别。故有國會,必有政黨,此爲通常時代而言。但遇事變,則應隨時勢而異,不能以常理論。吾國自北方違法,再散國會,西南八省斷不容其蹂躪,各起義師,共同護法,因地利以及各種關係,决以廣州爲護法之中樞,國會於以南遷。國會以西南不可無統一之機關,因組織軍政府,其所以組織軍政府者,實欲集護法者之力,以禦非法也。吾人既居護法旗幟之下,應皆有護法之决心。既皆有此决心,當然無别種之政見。既無他種政見,則無政黨之必要。今西南不幸而生分裂,伍總裁三議長先後去粤,遂分護法、非護法两派。其非護法者既去,所留者,皆護法之人。際此非常之時,又是同是護法之人,更不應各分黨派。深盻此後各議員化除黨見,與軍政府一致護法。
《岑總裁對國會之希望》,《中華新報》1920年4月27日,第1張,第2版,第6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