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論分權法治張謇來函
民國七年十一月十三日(1918年11月13日)
雲階先生同歲大鑒:
頃奉大書,敬悉南方諸公之真意。尊論分權、法治二者,未革命以前,下走主張立憲,時持此説。既革命以後,則屢聞人爲此説何意,流極遷變,乃至不知所云,愈去愈遠,誰之咎也。事實未湮,禍源往復。今亦不暇推論,即尊意亦有可繹者,法治是也。敢問此法治之法,孰定之?法生於道,道一而法殊,而背道非法。
今所謂議法之人,何等人也,質言之,其來歷遠不如豫備立憲時代之資政院。所議之法。何法也?前後數次,糜費人民千萬金錢,擾害人民數萬生命,東抄一句,西套一篇,今日一條,明日一案,迄於不見一字,罪惡何如耶?此等人所議之法,孰尊之,孰信之?
若新國會則一蟹不如一蟹,更不足道,分權是也。分權云者,應規定於憲法,憲法未見一字,如何分?分如何有效?而訂憲法,則須明國性,適國情,采各國成文,合一國時制。二者,皆須主於國會,須生於選舉。法不先正選舉法,國會必不能有良好議員;國會不得良好議員,必不能有適宜之憲法。此可斷言者。
選舉法如何,曰嚴資格、少名額、薄俸給、重懲罰四者而已。選舉果正,議員皆人而後可,矜式他人,維持國是矣。
昔之雙方皆務求伸而至於戰,今之雙方皆不肯先屈而滯於和,其實皆客氣也。客氣者,良心之障。南之賢者號於人曰護法,良心也;其不肖者號於人亦曰護法,護法客氣也。
敢問法指國會乎?國會者,全國人民之國會,何以全國人不盡願護,則議員壞之也?國會壞於議員,則議員者,國會之罪人矣。南以護短爲護,何如以不護短爲護?若刻日明白宣布護國會非護不肖議員之意,速忠告議員勿以立法之本分侵及行政之罪惡,黨見既去,學識乃來。祛其舊染之污而充其天然之善,限期修訂憲法草案,改訂選舉法草案,致歉於全國父老而宣布之。宣布之後,自請解散,以志夙過。一面自議收束軍隊、裁减安置軍人之辦法。此南所以自勝之道也。
北之賢者號於人曰統一。孰謂國不當統一者,良心也;其不肖者號於人亦曰統一,孰謂統一之必濫用勢力者,客氣也。敢聞國有二三之人,可爲一乎?人有角力之心,可以統乎人,不得則反求諸己。民逆命則修德,以來不此之務,而召新國會以一丘之貉,當陷我之矛,過矣。何如停止新國會,俟南方憲法、選舉法修訂宣布以後,解散新國會,但政界無補助買票之費,而選法又已根本改良,則國人自有素敦學行、不近權利、通達國情者,不以當選議員爲耻。斯時正式成立國會,承認總統,選舉副總統,一面自議收束軍隊、裁减安置軍人之辦法。此北所以自勝之道也。
惟此二者,商之議員,則與狐謀皮,與兔謀脯,是賴雙方之當局出其國民分子之天職,開誠心、布公道而促成之,而後公所謂分權,所謂法治,乃有其基,乃有可言也。以世界大勢論,有必至於此之一日,第恐一門之内,不早自解,有爲解之,門外人發言耳。是以支電不覺其過,慮將來歐洲大定,議和之日,我國得列席與否,誠至重大,此時似稍隔一層,不暇語此。
拉雜奉陳,幸吾公教之。乞勿以示不知之人,横生是非,千萬千萬。敬請大安。
張謇。
十一月十三日。
《張謇復西林書》,《民國日報》(上海)1918年11月19日,第10版,第3—4欄,《民國日報》(18),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第226頁